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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变革: 齐民地主经济与齐民社会的兴起
发表日期:2016-01-13 作者:高德步

关键字: 唐宋变革;齐民地主:齐民社会

 

 唐宋变革与 编户齐民 制度的转化

商品经济在历史变革过程中充当着重要角色,既作为传统社会解体的催化剂,也是新社会经济体制萌芽的生长素所以,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总是构成社会经济变革的核心内容从中国历史来看,春秋战国时期的商品经济发展,导致封建经济体制的解体和新的地主经济体制形成,促成了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社会变革这次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一直延续到两汉,魏晋南北朝时逐渐减弱并陷于停滞,直到唐中期才逐渐恢复起来而正是这次商品经济复兴,导致中国传统社会经济史上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即唐宋变革。

隋唐的统一结束了中国长期战乱局面,进入一个和平稳定的发展时期经过数十年的和平发展,特别是经过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以农业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取得很大进步,成为商品经济发展的根本前提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产生了剩余农产品和劳动力,这种剩余必然通过交换和转移才能实现生产的平衡发展这就构成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中唐以后,均田制瓦解导致土地买卖逐渐流行,失去土地的农民大大增加,他们或租种地主的土地成为佃客,或为人佣工成为雇佣劳动者土地和劳动力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进入了市场中唐以后实行两税法,规定农民的两税要折算成货币缴纳,这就不可避免地提高了农产品商品化的程度,也加速了货币经济的发展另外,唐政府实行和籴制度与和雇制度,也扩大了商品经济的范围最后,唐中叶以后,出现了一批由商业而兴以商业为主的城市这些城市都较早地突破了传统的坊市制,导致城市商业的繁荣,并由此出现一个较成规模的市民群体商品经济发展促进了唐宋时期的社会变革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经济发展必然要求交易各方处于平等地位这就必然冲击传统的等级制度,促使社会趋向于“等齐化”这种变革体现为自秦汉以来的编户齐民制度的转变,并导致齐民社会的兴起

编户齐民制度源于战国,到汉代以后成为基本户口管理制度但是,经过唐宋变革,编户齐民制度的质点发生了转变,即汉唐时期,编户齐民制度的质点在于“编户”,而经唐宋变革后在于“齐民”献公十年(公元前375年),秦国实行“为户籍相伍”制度,消除了“国”“野”之分,把个体小农按五家为一伍编入国家户籍汉承秦制,实行十分严密的户籍制度凡政府控制的户口都必须按姓名籍贯身份相貌财富状况等资料一一载入户籍这种被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称为“编户齐民”所谓编户齐民具有两方面意义从法律和身份意义上讲,他们是纳入国家编户的人口,享有相对完整的法律权力与义务;他们既非贵者也非贱类,即所谓“齐民”。《汉书·食货志颜师古注引如淳语解释“齐民”曰:“齐,等也无有贵贱,谓之齐民,若今平民矣”从经济意义上讲,他们是有稳定职业的自立人口,具体来说,就是士农工商,如汉书·食货志说:“士农工商,四民有业”

    编户齐民拥有独立的土地和财产,更重要的是,他们都必须独立承担国家的赋税徭役和兵役这些“编户齐民”作为国家“编户”是名副其实的,但作为“齐民”却并非等齐,即“齐民”不齐一方面,由于他们的经济条件和市场境遇不同,贫富分化不可避免地发生,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正如淮南子所说:“故其为编户齐民无以异,然贫富之相去也,犹人君与仆虏,不足以论之。”[1]

      另一方面,作为“四民”的士农工商也并非简单的四业区别,其中士是最高等级的职业,有可能进入官僚阶层,而商人则受到抑商政策影响,基本上没有进仕可能,至于广大农民在土地私有和土地买卖制度下,则总是在中小地主自耕农和佃农之间游移总的来看,编户齐民制度所谓的“等齐”,仅仅是在承担国家赋税方面的“等齐”,即每个“齐民”都要“平等”地承担赋役,而在身份地位和经济地位上都不可能等齐

汉唐时期造成更大社会差别的是士庶之别和良贱之分这种情况经唐宋变革发生了重大变化就士庶之别来讲,秦汉时期的国家编户以自耕农和庶族地主为主,他们是没有特权的人口而除了这些自耕农和庶族地主外,社会上还有一小部分以士族地主为主的世族贵族他们是大地产所有者,更是拥有特权的贵族,依靠世袭特权来保证他们的经济势力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世族地主的势力日渐强大,士庶之分十分严格,“实自天隔”而到了唐中叶以后,由于均田制度崩坏,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导致土地的加速流转,使世族地主土地所有权的稳定性丧失,世族地主依据身份等级占有土地和劳动力的情况一去不复返了而商品货币经济的迅猛发展,一方面加剧了土地财产的流动性,导致土地在不同所有者之间的转移,另一方面也必然瓦解宗族的血缘纽带,使世家大族分化为较小的家族,其结果就是世族制度的瓦解唐中叶以后,“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2]世族地主世代相袭的地产大多转入新兴的庶族地主之手这些新兴地主没有特权,是划归“齐民”的地主,而那些世族地主由于丧失了特权也与庶族地主“等齐”了这样,整个地主阶级就转变为“齐民地主”阶级就良贱之分来讲,汉唐时期国家编户仅仅是人口的一个部分在编户齐民之外,还存在大量的奴婢和依附民,统称为贱民特别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大批农民沦为世族地主的依附农和奴婢,丧失了独立身份和地位,从国家编户中脱离,编户齐民大大减少中唐以后,特别是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3]以负担能力纳税这意味着国家臣民不分贵贱,均为编户齐民由于世族制度瓦解,良贱制度也随之废除部曲佃客等都进入国家户籍管理,皆转变成为“良人”进入齐民队伍;债务奴婢不再属于贱籍,不能转卖,官奴婢劳作达到规定年限后准许从良;宋仁宗时赋予了私人奴婢编户齐民的法律地位,南宋高宗建炎三年(1129年)后官奴婢制度也废除了总之,一方面世族贵族衰落而齐民地主兴起,另一方面良口数量增加,贱民数量减少这样,编户齐民制度的质点由“编户”制转向“齐民”制,编户齐民制度逐渐趋向于名副其实了这就是说,经唐宋变革,享有特权的世族贵族不存在了,奴婢部曲等作为贱民不存在了,中国进入以“齐民”为主的社会

所谓“齐民”,就是将少数有特权的官僚地主和奴婢等排除在外,具有法律地位和自主经济的平民经唐宋变革后的社会,士农工商的等级职业制度也发生了重要变化唐代社会除世族贵族和官私贱民外,都属于“良人”即平民,亦即士农工商唐代令文中多次重申“四民”分业的规定。《旧唐书·职官志“户部”规定:“辩天下之四人,使各专其业凡习学文武者为士,肆力耕桑者为农,巧作器用者为工,屠沽兴贩者为商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食禄之人,不得夺下人之利旧唐书48食货志上所录武德七年(624年)令:士农工商,四人各业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可见此时士农工商的职业划分十分严格但是到了中唐以后,这种等级职业制度发生了变化,职业的等级差别在缩小或消弭,趋向扁平化发展到宋代,正如黄震所说的,“士商各有一业”,“同是一等齐民”[4]

第一,士与齐民地主士并不是一个稳定的阶层他们中的大多数来源于齐民地主,他们通过科举进仕,成为官僚阶级所以,士官僚地主这几个角色既可以相互转换,也可以合而为一齐民地主以经营农业为主,但也兼营商业和手工业,有时还放贷但对他们来说,最终要的还是购买更多的土地宋代以后直到明清时期,齐民地主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在农业生产水利建设地方治理等各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构成了农村“士绅社会”

第二,自耕农与佃农宋代实行户等制,尽管有主户与客户之分,但正如司马光所说,主户客户

“皆编户齐民,非有上下之势”[5]主户中又分为上等户与下等户乡村上户都是大小地主自不必说,乡村下户从“有常产”的角度讲,应为有小块耕地的自耕农或半自耕农但宋朝政府将佃农也编入户籍,所以乡村下户中还包括佃农佃农有的为客户,有的为主户下户这是因为是否“有常产”的情况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总的来看,宋代自耕农的数量并不占优势,乡村农户以下户和客户为主,因而多数是半自耕农或佃农

      第三,市民即城市工商业者随着工商业和城市发展,自然出现了一个新的阶层,即市民阶层代的城市居民称为“城廓户”,不仅包括都城和州府城内的居民,也包括县城内和镇上的居民,称为“县坊郭”和“镇坊郭”[6]城市居民也分为主户和客户,有房屋财产者为坊市主户,无房屋财产者为坊市客户坊市主户又分为上户和中下户坊郭户上户包括城居官户吏户地主房主大商人手工业主等构成城市人口的绝大多数的是坊郭下户,包括小商小贩手工业者,以及“极贫秀才”等[7]坊郭户也要承担赋税和夫役,即“城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是也”[8]

      总的来看,经历唐宋变革,中国传统社会发生了重要转变,不仅士庶制度和良贱制度不存在了,而且作为等级职业制度的士农工商差别也淡化了,社会以士绅即齐民地主自耕农佃农和以工商业者为主的城市市民为主体,他们在数量上占据社会的绝大多数,在法律身份上是“齐民”,在经济和社会角色上也可以转换可见,中国基本上完成了从世族社会向齐民社会的转变,形成齐民社会

 

 齐民社会的契约普遍性和社会流动性

齐民社会的最根本特点是“等齐性”经历唐宋变革后,士庶差别消失和良贱制度废除以及等级职业制度的演变,使社会朝向“等齐化”发展这就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创造了前提条件而随着唐宋变革后齐民社会的兴起,出现契约普遍化趋势与此同时,由于社会趋于等齐化,由等级身份决定的各种社会束缚有很大松动,社会流动性也扩大了

契约制度基于主体平等只有平等主体之间才存在真正基于“合意”的契约事实上,中国古代并不缺乏契约精神,以“合意”为基础的民间私契,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等同于官府律令的效力如在晋代就有“民有私约如律令”的说法,[9]唐代契约中出现“官有政法,人从私契,两和立契,画指为信”的规定[10]但是在宋代以前,一方面,由于人们身份不平等,真正平等的契约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即仅限于封建贵族之间和封建世族之间,而在契约之上还有皇权的强力干预,往往导致契约不能平等实现另一方面,契约仅限于土地和商品等买卖契约,在其他领域如土地租佃和雇佣劳动等,不可能采取契约的形式来规范双方的行为,国家对契约的保护也十分有限经唐宋变革和齐民社会的形成,契约的普遍性扩大了宋代以后,官方强调契约双方的诚实和信守,保护私人契约的合法有效性如规定对于“取与不合”和“固取者”都要“重置典宪”,所以出现契约的普遍性趋势

第一个变化是,平等主体范围的扩大,导致契约的普遍性扩大宋代以后,社会的契约观念和契约制度有了长足发展首先,由于商品经济发展,进入契约规范的商品范围扩大了,一些重要的日用品买卖也要制定契约如“徽宗大观元年,凡典买牛畜舟车之类,未印契者,更期以百日,免倍税[11]其次,由于租佃制度的发展,租佃契约也越来越普遍宋代以后,租佃契约大体上体现了平等契约原则一般来说,由于主佃双方的身份相对独立,在契约文书中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具体明确,对双方均有平等约束力租佃契约成为宋代以后社会最基本的契约制度再次,由于人身依附关系的逐渐解除,奴婢与雇佣者的界限日益模糊,主奴关系演变成雇佣关系这就产生了雇佣契约宋代家内雇佣奴婢称“人力”或“女使”,多订有契约,年满解雇政府还对雇佣奴婢的年限作出明确规定,如北宋真宗时规定,“自今人家佣赁,当明设要契及五年”[12]此外,宋代官私手工业常用“和雇”方式使用劳力,农业中也有雇佣劳动这类雇佣劳动关系有不少须订立契约,写明雇佣条件工值和时限等

第二个变化是,政府加强了对契约的保护,并使契约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契约范围扩大,种类增多,为此,政府制定标准的契约样本,加强制度规范为了确保私人土地所有权,宋太祖时规定,典卖人向官府纳税,契约上要加盖官印,谓之“红契”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983年),国子监丞知开封府司录参军赵孚上言:“庄宅多有争诉,皆由衷私妄写文契,说界至则全无丈尺,昧邻里则不使闻知,欺罔肆行,狱讼增益请下两京及诸道州府商税院,集庄宅行人,众定割移典卖文契各一本,立为榜样[13]真宗乾兴元年(1022年)规定:契约一式四份,钱主为主商税院,本县府各持一份徽宗政和元年(1111年)规定:契约写明标的物(数量质量)钱主业主邻人牙保写契人,必经官府验明[14]宋时还规定:“在法,典田宅者,皆为合同契,钱业主各取其一此天下所通行,常人所共晓”;[15]“今后质典交易,除依例给据外,须要写立合同文契贰纸,各各画字,赴务投税典主收执正契,业主收执合同虽年深,凭契收赎,庶革侥幸争讼之弊[16]南宋时更进一步规定“交易有争,官司定夺,止凭契约”[17]

第三个变化是,契约关系的发展导致诉讼增加中国传统上受儒家伦理观念影响,有着严格的尊卑等级,民不能诉官,奴不能告主另外,长期以来“息讼”观念极强,人们很少打官司,社会关系的调解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礼制而不靠法律经历唐宋变革,世族贵族已经不存在,贱民也解放成为国家编户,从法律上讲都成为平等主体,从而平等的契约关系得到广泛的发展所以,民告官奴告主等现象大量出现宋代以后,人们的平等观念和契约观念都大大增强,在社会调解中法律的重要性大大提高,因而诉讼成为一种解决矛盾的重要方式如宋代曾经是一个诉讼行为较多的时代,特别是南宋时,商人佃农奴婢家属已将诉讼演变为社会风尚,讼师成为一个重要职业

齐民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流动性在汉唐时代,一方面,世族贵族制度存在严重的人身依附关系,世族地主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奴婢不能逃亡唐代实行均田制度,为了保证政府的租庸调,也限制农民离开土地逃亡他乡或城市;另一方面,世族贵族制度的核心是严格的等级制,包括士庶之别官僚的爵位和品级以及士农工商的等级职业制度等所以,世族贵族社会是严重固化的社会,缺乏流动性经过唐宋变革,人身依附关系消解,社会流动性明显扩大这种社会流动既有各类人群在地域空间上的流动,特别是城乡之间的流动,还包括社会不同等级阶层之间的流动以及不同职业人群的流动

首先,地域上的流动性由于人身解放,特别是佃户,他们在租期结束时完全可以离开原来的业主,甚至到其他地区谋生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十一月诏令:“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证明),须每田(年)收田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18]在这种情况下,“富民召客为佃户,每岁未收获间,借贷赒给,无所不至一失抚存,明年必去而之他[19]由于工商业和城市的发展,宋以后的社会,一个显著的趋势是人口向城市转移民依靠自己的小块土地无法维持生产和生活,往往需要掌握农业之外的出路,或兼营商业或兼营手工业这样,在他们失去土地以后,就有能力从事其他行业以进一步谋生而城市的发展则为这种商业或手工业提供了广大的空间所以,城市成为失地农民和其他从业者兼业和转营工商业的理想之地

第二,阶层上的流动性不论是地主还是佃农,不论是官僚还是平民,其社会地位并非固定不变的,血缘关系基本上不再起作用,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改变自己的身份和地位例如,佃农可以通过购买土地而成为自耕农甚至成为地主,农民可以通过读书参加科举成为政府官吏尽管宋代也存在“形势户”,但由于官无定势,地无常主,所谓“形势”难以长久宋代实行户等制,但这种户等与贵贱没有关系,基本上是根据土地占有和财产状况决定的由于土地可以买卖,财产状况可以改变,人们的户等也会随之改变主客户的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土地兼并过程中一些下等主户破产,丧失了土地就不得不租种他人的土地,从而沦为客户,相反一些客户也可能利用自己的积蓄购买土地从而转为主户宋人谢逸记述40年间所见的变化:“乡闾之间,曩之富者贫,今之富者,曩之贫者也[20]袁采也说:“今不须广论久远,只以乡曲十年前二十年前比论目前,其成败兴衰何尝有定势[21]

第三,职业上的流动性经唐宋变革,作为职业等级制的士农工商区别逐渐淡化和消失宋代以后,由于商品经济发展,政府对于人们职业上的限制基本取消了例如,完全以读书为业的士人事实上已不存在不论是什么人,地主佃农庸工商人都可以读书和参加科举,一旦科举成功就可以改变身份成为士人而士人也并不一定成为“仕人”,“仕人”也不可能世代为官农民,不论是地主还是佃农都不一定专营农业,大多还从事家庭手工业和商业贩运等,甚至进入城市成为专门的手工业者和商人商业也不为专业商人所垄断,地主官吏甚至皇室人员都可以进入商业领域反过来,工商业者通过经营积累货币,也可以购买土地成为地主或自耕农,也可以通过科举甚至通过买官进仕

齐民社会的流动性,是由两个互为因果的因素促成的,这就是官僚政治和地权变动世族社会存在等级特权,这种等级特权,一方面体现为政治上的世袭官僚体制,另一方面体现为经济上的世族土地所有制和各种经济特权这两个方面相互促进保证了世族统治的稳定性宋代以后的社会并没有消除等级,但是这些等级不是固定的,基本上没有世袭特点如宋朝的中高级官员虽有荫补特权,但不仅范围非常有限且有递降趋势所以官户的成员经常处于流动状态,仕宦之家的子弟往往破落败家所以“朝廷无世臣”,“无百年之家”,[22]由贱而贵或由贵而贱的事均为常见这里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科举,通过科举,齐民可以上升为官僚阶级,并成为大地主,即成为官户或形势户官僚地主也可能因为政治斗争而失官乃至失地,从而加速地权转移与此同时,由于土地是最可靠的财富形式,不论是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还是手工业利润,都向地产化方向转化“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所以袁氏世范“富儿更替做”,楼钥更指出“朝为富室,暮为穷民”,[23]朱熹说得更为严重:“今日万钟,明日弃之;今日富贵,明日饥饿[24]

  

   三 齐民社会与齐民地主阶级的统治

    经唐宋变革,社会兴起一个新的地主阶级,成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这就是齐民地主阶级齐民地主的产生来自两个途径,一方面是地主齐民化,即世族地主衰落和庶族地主发展成为齐民地主,一方面是齐民地主化,即士农工商各类齐民通过购买土地成为地主齐民地主以原来的庶族地主为主体但齐民地主与庶族地主不同,庶族地主是在士庶制度下与世族地主对应的社会群体,他们受到世族地主的压抑不能得到充分发展中唐时实行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25]品官从此开始负担两税和杂徭这就是说,从承担国家赋役角度讲,国家臣民不分贵贱,均为编户齐民,不论是过去享有特权的官僚阶层,还是一直属于末流的商人户,现在“同是一等齐民”,应按财产状况承担赋役尽管庶民地主可以经过科举人仕从而成为官僚地主,但没有法定的政治特权,也不可能建立世族地主那样的宗法势力,因而就没有力量控制土地上的劳动者,只能以出租土地的方式获取地租等剥削收入他们与佃户同是齐民,在法律上身份平等,租佃关系只能通过契约来规范和维持尽管宋代区分主户与客户,但“主户之于客户,皆齐民”[26]宋人曾说:大小地主“虽田连阡陌,家资钜万,亦只与耕种负贩者同是一等齐民”[27]所以,到了宋代以后,地主基本上都是“齐民地主”

宋初官僚地主承袭了部分免役特权 宋初规定从一品到九品的官员  “谓品官, 其亡殁者有荫同”,[28] 并可享有 “官户” 免服差役的特权 但是到了北宋中期, 王安石提出役法改革, 强调 “欲使坊郭等第 之民, 欲乡户均役, 品官形势之家, 与齐民并事” [29] 新役法将全部民户分为 3 类 10 等, 上 4 等户按户 等定役钱, 称免役钱; 乡村 4 等以下 城市 6 等以下户不纳 官户可享受减半的优惠, 但这种优惠是与 女户 寺观 未成丁共享的[30] 南宋孝宗乾道二年, 户部侍郎李若川 曾怀提出, “官户比之编民, 免差 役, 其所纳役钱又复减半, 委是太优 欲令官户与编民一等输纳, 更不减半, 以岁所入约百余万缗, 专责诸路提举常平司委逐州主管官别收” [31]  至此, 官户减免徭役的特权已经全部取消

宋代有形势户之说,即“谓见充州县及按察[]司吏人书手保正[]长之类,并品官之家,非贫户弱者”[32]这其中除少数官户外主要是吏户,尽管他们作为政府在基层组织中的代理人有着很实际的权利,却没有法定特权而宋代政府对形势户在纳税﹑租佃官田﹑向官仓出售粮食等方面有更严格的规定如宋太祖建隆年间,“诏令逐县每年造形势门内户夏秋税数文帐,内顽滑逋欠者,须于限内前半月了足[33]宋徽宗时又重申专置形势户簿籍的规定,规定了专门刑法南宋时又改为在税租簿上用朱笔标明“形势”两字,对形势户严加追缴,“违欠税租”要加重刑罚

宋代以后,国家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土地自由买卖这种土地制度加速了土地的流转,使土地掌握在能更有效利用土地的生产者手中这种流转,不仅是土地在农业生产者之间的流转,也是土地在士农工商之间流转这种土地流转,一方面使土地趋向于集中运动,从而产生地主甚至大地主;另一方面则是社会各业人等通过购买土地成为地主这就是齐民地主化趋势

土地主要是在地主自耕农以及佃农之间的流转在齐民社会,地主自耕农和佃农都是平等主体,都有完全的民事权利一般来讲,他们在土地市场上的身份也是平等的尽管在个别情况下,官僚地主或形势户可能依势强买,但总体上必须遵守法律和契约至于自耕农和佃农之间的土地买卖行为,基本上是平等的市场行为所以,佃农和自耕农通过买入土地而上升为地主的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历史上也有大量的事例不过真正从小农发展成为地主特别是大地主的概率很小另一方面,地主也可能由于经营不善或不善持家而丧失土地从而沦为佃农,这在历史上也不乏其例

土地在士农工商之间的流转,人们通过购买土地成为地主,这是齐民社会十分普遍的现象土地是农业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源,也是最可靠的投资品特别是,土地稀缺是历史上的常态,投资于土地的回报率不仅高而且最可持续因此,人们不论通过何种方式积累的财富,都要转而投资于土地成为地主这里,最主要的是官僚地主用自己的俸禄购买土地,成为“官户”地主这种例子极为普遍其次,工商业者可以将自己经商的积累转化为土地投资成为商业地主其他各类人只要有各种形式的财富积累,都可以通过购买土地成为地主可见,齐民地主化是主要的社会趋势

齐民地主是齐民社会的主导阶级,也是齐民社会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宋代以后的社会,工商业得到很大发展,但仍以农业为主齐民地主主要经营农业,但他们并不是单纯的农业经营者,他们一般都兼营商业,也可能从事手工业生产另外,齐民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竞争相对平等这种竞争刺激齐民地主积极改进生产技术和耕作方法,以取得竞争优势并获得更多的回报另一方面,齐民地主不同于小农,他们具有更大的经济实力,能够成为大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组织者和新的耕作方法的实验者此外,齐民地主还是农业商品生产者,通过多种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所以,齐民地主成为宋代以后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作为主导阶级,齐民地主代表当时先进的生产力,作为统治阶级,齐民地主通过对经济生活的控制,通过官僚体系基层组织和农村家族势力,实行方方面面的统治

首先,齐民地主通过官僚政治实行统治尽管宋代以后的社会残存着部分世袭官爵制度,但能够享受得到的只是一小部分皇亲贵胄,总体上来说所占比例很小,而且能够延续的时期也较短齐民地主一般都是耕读结合,由于实行科举制度,他们可以通过这个途径,将其代理人输送到国家官僚体系中去经过多年的这种新陈代换,新兴的齐民地主逐渐掌握了国家统治权所以说,齐民社会的官僚制度是一个开放系统另一方面,齐民地主也是一个开放的阶级在土地自由买卖的制度下,各阶层的人都可能通过购买土地而成为地主在这种制度下,善于经营的人可能进一步购入土地成为大地主,而那些不善经营的人则出卖土地从地主阶级退出这样就可以保证土地向高效率的地主集中,也就保证了地主阶级的先进性这样也就保证了国家官僚体系能够总是由新兴的齐民地主阶级控制

其次,齐民地主通过胥吏制度实行统治历代政府对基层社会的统治,都是通过基层胥吏实现的就宋代来说,官与吏的流品区分甚严,贵官而贱吏但官为流官,而吏却是世代为吏,所以有“官无封建,而吏有封建”[34]之说公吏和乡胥一般都是由地方的形势户充任,他们有经济实力,并掌握基层组织的管理权,政府利用他们进行治安管理和组织完成国家赋役所以,在广大农村,吏户的势力仅次于官户但是,胥吏并非贵族,也没有法定的特权,所以仍为齐民地主政府对他们也实行严格管理,建立专门的“形势版簿”,主要是让他们带头完成国家赋役但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权势,将负担转嫁给农民他们有时横行乡里,兼并田产,放高利贷,贪污行贿勒索,成为“土豪劣绅”如北宋时“州县督税,上下相驱峻急,里胥临门,捕人父子兄弟,送县鞭笞,血流满身”[35]南宋“房陵人李政为保正,顽猾健讼,侵人田园,夺人牛马,官司莫能治”[36]所以有“吏强官弱”之说[37]

最后,齐民地主还通过家族力量实行统治世族制度衰落后,农村的大家族势力也随之衰落,但宗法传统并没有中断,而是通过齐民地主的小家族势力而兴起世族时代只有世家大族才可以修族谱,但宋以后齐民地主也兴起族谱热明嘉靖十九年下令,天下臣民皆得建立家庙追祭始祖事实上,这也是齐民地主拢聚力量的方法齐民地主通过“宗子之法”,设族长和房长,建立家族组织各家族都有一些成文和不成文的家法家训族规等族长和房长一般都由仕宦者担任族长和房长对于家族事务,包括立继财产诉讼掌管族产收养孤幼等有很大的影响力按宋朝法律,“户绝命继,从房族尊长之命”齐民地主还通过建立族祭田的方式扩大家族势力族田一般由“族长主其收支”,租谷收入除用以祭祖之外,主要用于赈济贫族经学家陆九渊的宗族十分典型该家族以“一人最长者为家长,一家之事听命焉逐年选差子弟分任家事,或主田畴,或主租税,或主出纳,或主厨爨,或主宾客公堂之田,仅足给一岁之食家人计口打饭,自办蔬肉,不合食私房婢仆,各自供给,许以米附炊”“子弟有过,家长会众子弟,责而训之不改,则挞之终不可改,度不可容,则告于官,屏之远方[38]

 

 齐民社会的进步性及其矛盾转化

唐宋变革是中国传统社会历史上的重要变革,实现了春秋战国以后的又一次社会转型,使中国传统社会进入齐民社会阶段较之此前的汉唐世族地主社会,齐民社会具有社会等齐性契约普遍性和社会流动性三个方面的进步特征:社会等齐性意味着社会特权阶级大大缩小了,社会身份趋于等齐;社会等齐性为社会“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创造了前提条件,导致契约的普遍化,并使人们摆脱了身份的束缚,可以自由地迁徙并从事各种不同的职业,这就大大提高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更重要的是,齐民社会为人们提供了相对平等的发展机会和相对平等的竞争条件,亦即为人们提供了一条可以上升的途径这就成为齐民社会较之汉唐世族地主社会进步性的基本内涵

齐民社会的等齐性契约性和流动性,基本上都可以在商品经济发展中寻找到客观原因就是说,唐宋变革和齐民社会的兴起源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商品经济的发展,就其客观形式上讲,就是工商业和城市的兴起正是工商业和城市的兴起,使传统社会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对土地和农业的依赖,为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了空间,这才使国家实行“不立田制”和“不抑兼并”的政策,从而加速了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并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这是齐民社会较之先前的世族贵族社会先进性的根源所在,也是齐民社会与“近世”类似的重要方面事实上,齐民社会正是中国传统社会与“近世”之间的一个特定历史阶段

齐民社会的基本构成是士农工商,而齐民地主和农民是两大基本阶级齐民地主没有等级身份,不享有特权,他们占有更多土地,但仍是“齐民”;另一方面,农民可能失去土地沦为“客户”即佃农,但他们却保有“齐民”的身份没有等级特权的地主不可能把保有齐民身份的农民降为自己的农奴,但失地农民又不能不忍受地主的剥削结果是,齐民地主以无等级特权的身份剥削农民,农民以保有齐民的身份接受剥削既然土地可以买卖,财富可以流转,人们对土地的追求更加强烈了地主和农民之间的竞争集中在土地上尽管从制度上讲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土地兼并活动,但事实上却只有世家地主才可能进一步买进土地所以,齐民地主的要求是尽可能地扩大和保有自己地产,而农民的要求就是平均地权所以说,齐民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地主与农民的矛盾,也就是齐民地主与自耕农民佃农的矛盾

齐民地主是齐民社会的主导阶级齐民地主亦农亦工亦商,代表了齐民社会的先进生产力但齐民地主的地位是不稳定的,他们既可能上升为官僚地主,也可能沦为自耕农甚至佃农这是因为齐民地主作为没有特权的阶级,需要通过竞争才能获得更多的土地和财产,必须经过科举进仕才能转变为官僚,也就是说必须通过竞争才能占据和保持在社会上的主导地位这是其保持先进性的根本机制但是在齐民社会后期,齐民地主阶级逐步向寄生地主转化过去,地主占有大量土地,但他们或是自己经营,或是将土地出租实行租佃经营但是到了齐民社会后期,由于地产制度的演变,特别是永佃制的发展,不断衍生出各种地权形式,产生了大批因地权孽生的土地食利者不少地主基本上退出了经营活动,成为仅仅靠地租生活的寄生地主而在广大农村,乡绅地主转变成了“土豪劣绅”,不仅加重了对农民的剥削,更利用他们所控制的基层政权,对农民施行多重盘剥和压迫,导致农民与地主的矛盾日益加剧租佃经营是齐民社会主要的农业经营方式这种经营方式为地主和农民双方都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因而代表了进步的生产关系但是人口增加和土地需求的扩大逐渐推高土地价格,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成本进一步提高相反,人口增加和劳动力供给扩大导致劳动力价格的进一步降低由于土地价格的提高趋势,土地成为最有利的投资品,官僚地主和商人纷纷购买土地,致使土地兼并进一步加剧但是土地兼并并没有导致土地经营的集中,相反是进一步零碎化这是因为土地最好的经营方式就是出租,而土地租佃制度的日益严密和发达,地权形式的多样化,使地主的租佃经营更加游刃有余而另一方面,小农为了保住自己的小块耕地或佃权,不得不忍受地主的各种盘剥,并加强向有限土地的劳动投入或资本投入,这必然导致土地经营的进一步零碎化和土地边际效率的进一步降低,农业长期保持着生存农业水平而无法取得突破

工商业和城市发展以及城市市民的形成是齐民社会的重要方面但是到了齐民社会后期,由于技术停滞,社会生产力没有实现新的突破,工商业和城市发展渐趋饱和,难以容纳更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一方面,作为基础的农业不能取得突破性发展,不能为更多的工商业者和城市人口提供粮食和农产品;另一方面,由于工商业发展仍然是传统的生产和经营方式,其自身发展有很大的局限性,更不可能为农业发展提供更有效的生产工具和农产品流通渠道,这就使工商业和农业陷入封闭的低水平循环事实上,清代中期以后,工商业和城市发展已经没有多大的空间,甚至或达到极限这种状况必须由一种新的力量来打破,或是新的市场或是新的技术,否则仍将维持这种低水平循环,并且日益停滞就是说,这种传统经济的低水平循环必须通过新的技术和新的制度来打破

总的来看,齐民社会是中国传统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阶段这个历史阶段较之汉唐的世族贵族社会具有先进性,标志着中国传统社会发展到一个新的发展水平这就是说,平抑贵族特权和社会等齐化既是构成社会进步的基本内容,也是促进社会进步的根本原因但是齐民社会自身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在工商业和城市不能取得突破性发展的情况下,农民和地主对于土地的竞争必然日趋激烈,地主的寄生性更加剧了社会矛盾,最终走向历史终结因而,反对身份特权和资源垄断,反对既得利益者集团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等齐性和生产者的资源共享性,应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共同愿景

 

[参考文献]

[1] 刘文典: 淮南鸿烈集解 卷 11 齐俗训》。

[2] 旧唐书 卷 118 杨炎传》。

[3] 陆贽: 翰苑集, 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一条

[4] 黄震: 黄氏日抄 卷 78

[5] 江少虞: 宋朝事实类范 卷 15

[6] 宋会要 兵 24 之 21

[7] 朱熹: 朱文公别集 卷 10 审实粜济约束

[8] 脱脱: 宋史 卷 174 食货志》。

[9] 张晋藩: 论中国古代民法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政法论坛 1985 年第 5 期

[10] 吐鲁番出土文书 第 6 册 阿斯塔那四号墓文书》。

[11] 宋史 食货下八

[12] 马端临: 文献通考 卷 11

[13] 李焘: 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 24 太平兴国八年三月乙酉 条

[14] 宋会要·食货 61 之 57, 61 之 61

[15] 名公书判清明集 争业

[16] 完颜纳丹: 通制条格 卷 16 田令·典卖田产事例》。

[17] 名公书判清明集 户婚门, 卷 9 别宅子

[18] 徐松: 宋会要辑稿·食货·农田杂录》。

[19] 徐松: 宋会要辑稿·食货 卷 13 之 21

[20] 谢逸: 溪堂集 卷 9 黄君墓志铭》。

[21] 袁采: 袁氏世范 卷 2

[22] 程颢等: 二程集, 河南程氏遗书 卷 17 卷 15

[23] 楼钥: ? 卷 88 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汪公行状》。

[24] 朱熹: 近思录 卷 7

[25] 陆贽: 翰苑集 卷 22, 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一条

[26] 胡宏: 五峰集 卷 2 与刘信叔书》。

[27] 黄震: 黄氏日钞 卷 78 又晓谕假手代笔榜》。

[28] 李弥逊: 筠溪集 卷 3 缴刘光世免差科状, 转引北宋哲宗时的  “绍圣常平免役令”

[29] 苏轼: 苏东坡全集·奏议集 卷 1 上皇帝书》。

[30] 李焘: 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 227, 熙宁四年十月壬子条

[31] 徐松: 宋会要辑稿, 食货 65 之 96

[32] 谢深甫: 庆元条法事类 卷 47 违欠税租》、 《税租簿, 卷 48 税租帐, 共计三条

[33] 马端临: 文献通考·田赋考》。

[34] 叶适: 水心别集 卷 14 吏胥》。

[35] 司马光: 涑水记闻 卷 2

[36] 洪迈: 夷坚支戊 卷 4 房州保正》。

[37] 宋会要 职官 60 之 39

[38] 罗大经: 鹤林玉露 丙编卷 5 陆氏义门

 

(载:《学术研究》2015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