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力概念的深化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发展
生产力概念的深化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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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  发表日期:2016-03-09   阅读次数:
    [中图分类号]A811.6;F091.3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20(2001)02—0051—10



  马克思与新制度经济学都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理论,但他们的制度理论无论是理论构建的出发点,还是理论内涵都存在根本性的差别。这些分歧引起了20世纪30年代和80年代的两次制度大争论。因此,如何理解这两大制度理论派别的差异及其各自的优劣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而解决该问题的最基本切入点就是比较它们在方法论上的差异和优劣,因为方法论决定了理论体系的性质。许多经济学家将马克思制度理论的分析方法归结为制度整体主义,而将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归结为制度个体主义。本文主要目的就是要对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与新制度经济学制度个体主义进行全面的分析比较,以从根本上把握两大制度理论体系的优劣。



  一、马克思采取制度整体主义的必然性



  马克思的制度分析方法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阐述历史唯物史观时和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论述政治经济学研究方法时都有集中的体现。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认为,个体虽然是整体的组成部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体是整体形成无条件的起点,因为个体本身也是“许多规定的综合”,“是多样性的统一”。[1](P18)所以,一方面不能从抽象的个人出发来认识制度等整体范畴,另一方面,也不能离开具体的整体范畴孤立地来认识个体的本质。他谈到,虽然“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但是这种个人决不是“抽象的”,具有‘类’本质的人,“而是现实中的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2](P71—72),所以,与其说是人生产社会,不如说是社会生产人。



  马克思在阐述唯物史观时谈到,要研究人在社会中的发展,就必须首先确立历史起点、历史前提以及社会系统的存在。而“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这些个人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在于他们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2](P67),展开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劳动实践活动。这样,在劳动实践中,人们为生存而展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确立了人的本质——“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P60)。所以,马克思在引入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相互作用关系——生产力的过程中来把握人与人的关系,从而认识社会整体范畴的性质,并通过整体范畴及其相互关系来认识具体个人动机形成的过程、社会作用的性质以及个体利益决定的机制。这也是他在制度分析中采取制度整体主义分析方法的原因所在。



  马克思采取制度整体主义分析方法不仅是由其理论体系内在逻辑所决定的,而且与他在同各种唯心主义哲学斗争过程中充分认识到从主观认知角度出发必定会陷入逻辑推理的困境有关。



  1.在批判斯密、李嘉图、卢梭等人以抽象的个体为理论出发点时,马克思指出这只不过是自然主义在理论虚构上的产物。他指出:“被斯密和李嘉图当作出发点的单个的孤立的猎人和渔夫,属于18世纪的缺乏想象力的虚构。……同样,卢梭的通过契约来建立天生独立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联系的‘社会契约’,也不是以这种自然主义为基础的。这是假象,只是大大小小的鲁滨逊一类故事所造成的美学上的假象”[ 1](P1)。因为这种自然造成的人最多是一种稀薄抽象的产物,它用自然主义美好的愿望非历史地看待问题,阻止了理论本身从综合到具体、从具体到综合等角度来洞察个体和社会的关系。



  2.在批判斯蒂纳等人的交换论时,马克思指出,人类行动单位的个体化,以及意识性个体化本身就是历史的产物,那种认为人类社会是从独立化个体开始的观点,只不过是18世纪“市民社会”最为发达的社会关系在人们意识中的一个反映。人的独立化只是历史过程的结果,最初人类表现为种属群、部落体、群居动物,“只有到十八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来说,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但是,产生这种孤立个人的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1](P2)的时代。



  3.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批判德国意识形态时指出,由于个体的主观动机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主观动机的内容及其满足方式都是社会关系决定的,如果从主观动机或人的观念出发构建理论,要么武断地把人的动机归结为动物性机能,从而混淆界定人的最本质的社会性机能,要么就会在追溯动机的起源中,陷入人与社会相互决定的二律背反的困境中。



  4.马克思认为,作为一个历史的范畴和心理的范畴,那种企图通过再现历史主体的行为动机的念头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妄想。在批判异化史观时马克思指出,如果从人的理想愿望出发,通过愿望与行为结果的不一致来阐述问题,其实质只不过是“用后来阶段的普通人来代替过去阶段的人并赋予过去的人以后来的意识”。这只不过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会使历史变为脱离世俗的空中楼阁。[3](P77)



  5.马克思认为,由于人的认识是有限的,必定受制于各种历史条件的约束,个体行为也必然带有强烈的不确定性,所以,“在历史上活动的许多个别愿望在大多数场合下所得到的完全不是预期的结果……因而它们的动机对全部结果来说同样也只有从属的意义”[5]。 从具体个别动机出发来认识问题,必然产生以下问题:一是无法判断行为动机本身的性质,即动机在何种程度上影响着行为的结果。因为,要想使个体动机分析对行为结果的分析有所帮助,就必须判断思维的行为动机的客观性,而“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2](P55)。二是必然陷入琐碎的偶然性分析之中,无法发现历史发展本身的规律性。



  6.马克思认为,从个体主观认知出发,必定无法处理个体与整体间质的差别,从而无法从抽象的微观分析来认清社会宏观现象的性质。在批判斯密“看不见的手”的理论时,他便集中指出了该理论从抽象的个体出发必然导致宏观与微观无法整合的毛病。他说:“关键并不在于,当每个人追求自己私人利益的时候,也就达到私人利益的总体即普遍利益,从这种抽象的说法,反而可以得出结论:每个人都妨碍别人利益的实现,这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冲突所造成的结果,不是普遍的肯定,而是普遍的否定。关键在于: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创造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6](P102—103)



  马克思正是基于以上的认识,更进一步地展开了他的制度整体主义分析方法。



  首先,如何才能克服个体主观认知方法所导致的无法洞察人类行为动机与人类行为结果不一致的内在机制和根源这一理论的缺陷呢?马克思认为,如果把预期与行动不相一致的内在机制和根源归结为抽象的行为不确定性或外部性,那只能导致理论上的神秘主义,使人们感到历史是由一股神秘的力量来支配的。但是,“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2](P60)在客观实践中,这种神秘力量则为自发性社会分工体系所代替,个人行为动机与结果不一致的最终原因在于,“受分工制约的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即扩大了的生产力。由于共同活动本身不是自愿地而是自发地形成的,因此这种社会力量在这些个人看来就不是他们自身的联合力量,而是某种异己的、在他们之外的权力”[3](P38—39)。因此,马克思认为,通过认识社会生产力、社会分工的发展,一方面能够认识社会力量的本质,从而认识客观利益的形成机制;另一方面则可通过客观利益对人主观利益趋向的影响,来判断个体主观利益动机的性质,从而全方位地认识主观动机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关系。



  其次,怎样才能突破个人与社会相决定的二律背反的困境,合理地说明人类行为动机形成和变化的机制,并把握历史发展的规律性呢?马克思认为,不能就动机论动机,也不能就整体论整体,把个人与社会对立起来,由一极推论另一极,更不能无视二者之间的差异,进行无限制倒推,互相论证,最终把历史在追寻动机的过程中变成无法驾驭的野马。因此,马克思在辩证系统内,首先通过确立历史前提和起点,引入人类系统与自然系统之间的关系——劳动实践,在劳动实践中使主体与客体相统一,推论出在此过程中受生产力制约的社会关系,从而认识社会整体的性质,并由这些整体范畴的性质和相互间的关系来认识个体行为,个体动机的性质。在跳出人与社会相互决定的二律背反的困境的过程中,马克思认识到生产力本身所具有的发展的自发性、累积性等特点,由此认识到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性。



  再次,如何解决从个体主观认知所带来的理论宏观整合的问题呢?马克思认为,必须首先区分个体存在和整体存在的内涵。由于面临普遍的资源匮乏和能力有限(不仅仅是认知能力有限,更为关键的是生产能力的有限),个体的存在必须以整体的存在为前提,在征服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必须结成一定的生产组织,所以,社会存在不是个体任意的加总,而是受生产能力的制约,以社会实践为纽带,以社会分工协作体系为中介的。在受生产力制约的社会分工协作体系中,整体一方面形成了个体无法存在的社会力量,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分工协作体系中不同组成部分在生产中的地位不同,从而使社会不同整体集团具有不同的客观性质,而这决定了整体性单位的独立性,并决定着集团内个体的存在方式。可见,马克思通过劳动实践,以社会分工协作为中介,解决了微观与宏观整合的问题。



  二、新制度经济学采用制度个体主义的必然性



  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个体主义是有别于传统个体主义的,以诺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在吸收现代认知哲学、人类学以及行为学的最新发展成果的基础上,全面修正了传统个体主义的“心理”内涵。他们认为,新古典个体主义中抽象的、单纯的财富最大化的理性人是不存在的。个体行为是由两方面因素决定的:一是动机,它包含财富最大化以及与意识形态有关的其他价值目标最大化两个方面,并且二者存在替代关系;二是人对环境的解释,即认知结构,它最大的特点是在信息不完全的状态下理性是有限的。



  新制度经济学家之所以要采用这种个体主义,是因为:(1 )他们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因此,任何社会科学要建立起在逻辑上一致、潜在可检验的理论体系,就必须建立在人类行为理论之上。(2 )他们认为,经济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相区别之处就在于,经济学是以稀缺和竞争为前提,建立在个人选择基础上的一门学科。所以,由于“制度是人类所创造的,并由人类而改进,我们的理论必须从个人开始。”[7](3)与其理论渊源密切相关。首先,新制度经济学发展新自由主义的落脚点,就是要“进一步发展和深入研究新古典的微观经济理论”[8], 尽可能地把宏观经济学的阐述置于坚实的微观基础之上。其次,新制度经济学对微观经济学的见解直接继承于奥地利学派。奥地利学派认为,经济学就是关于人类行为的科学,“行为准则与因果性准则是等价的”[9],因此,经济学应当绝对地坚持把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作为一个先验的有启发的假设,“即使有意识的行为可以被解释,那么,它也是心理学的而不是经济学或其他任何社会科学的任务。”[10]再次,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个社会科学学科深受分析哲学的影响,认为科学的本质就是分析、分解和量化,“所有的社会现象,其结构及其变化,在原则上只有以个人的方式(个人品质、目标、信念和行为)才是可以理解的”[11]。新制度经济学的另一个来源——康芒斯的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经济学企图超越新古典传统经济学的范畴,将法律、习俗等范畴有机地纳入其中,必须像物理学那样寻找到一个最基本的分析单位(原子),而这个单位在制度经济学中就是个体间的相互作用——交易。因此个体主义也必将是制度分析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最后,在新自由主义浪潮中,新制度经济学要使其经济理论分析与其政治伦理主张相一致,就必须给予个体以独立的理论分析地位,必定在强调个人理性(经济人)的基础上,排斥并谴责集体理性。



  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他们的这种制度个体主义最大的优点在于:(1)克服了新古典理论中财富最大化假设所导致的困境, 能够将意识形态、习惯、信息、行为标准都纳入最大化行为目标之中,不但扩展了个人理性选择的适用范畴,而且成功地突破了贝克尔—斯蒂格勒行为分析方法的局限,不从选择结果的性质入手,而就行为动机本身将伦理道德等价值形式纳入理论分析之中。(2 )在人类行为中首次确立了认知结构,界定了人性不完善的根源所在,使“思想、教条、成见和思想意识”都起作用,并通过人类思维认知的发展将时间维度引入理论分析框架。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新制度经济学家强烈地反对制度整体主义。首先,他们认为,制度整体主义无法成功地给出一个有关人类行为的理论,在论述整体时无法给出个人选择的微观基础,从而导致理论分析的谬误。诺斯曾指出,马克思理论以“阶级作为基本行动单位,这个集团太大了,内部情况也不一样,而新古典经济学的个体主义算计不失为一种更好的出发点”[12]。其次,他们运用奥尔森的集体行为理论,认为从整体出发将无法使宏观与微观相统一,因为从整体出发就无法解释集团个体行为的不一致,所以他们认为,马克思从阶级出发,必定导致他无法说明个体的机会主义、搭便车等行为。再次,与其他个体主义一样,他们认为,马克思从制度整体主义得出的是一个必然的结论,使个体处于决定论中,并赋予阶级等整体范畴以目的、利益和行为方式等,从而陷入社会有机论的困境之中。



  三、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与新制度经济学个体主义的对比分析



  要判断马克思与新制度经济学各自方法的优劣,应当弄清马克思对18世纪和19世纪各种唯心主义历史哲学的批判是否适应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个体主义,以及新制度经济学等制度心理个人主义对马克思方法的攻击是否正确,然后才能得出逻辑检验性的结论。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人类行为理论之中,不但可以看到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足迹,还可以看到其他古典社会科学的背景。这集中反映在三个方面:(1)在对人的理解上加入了人性不完善、人性恶的论点, 认为人在面临信息不对称等状况时总是具有机会主义、“搭便车”的行为倾向,从而恢复了“人与人之间由于人性恶而总处于冲突之中”的霍布斯命题。(2)在对效用内涵的理解上,加入了非财富性价值目标, 从而恢复了边沁所谓进入效用函数的变量包括肉体快感、财富、受人尊敬、友谊、良好的信誉、虔诚感、行善、仇恨、知识、记忆、想像力、希望、结社和痛苦的免除[13]的命题。(3)在认知结构方面, 把学习当成认知能力发展的基础,并使时间成为认知能力发展的载体。可见,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个体主义虽与传统个体主义有所差异,但在质上却与古典唯心主义历史哲学所持的主观认知理论没有差别。因此,马克思对18世纪和19世纪唯心主义历史哲学所持的主观个人认知方法的批判,也是基本适用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个体主义的。



  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个体主义在内在逻辑上存在一系列重大的缺陷。



  1.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个体主义将所有人类行为都纳入了“认识—动机—反应—行为”分析框架之中,实质上只是承认目的性行为的存在,认为行为必须通过意识认知结构的过滤后才出现。而现代行为学和心理学都证明了导致行为产生的原因不仅仅包括意识认知层次上的刺激反应,还包括本能、条件反射、潜意识、冲动、直觉等。如果把个体行为仅限于意识性理性行为范畴之中,非意识性或非目的性的行为就被排除在分析框架之外,但事实上,这些行为在历史分析和技术变迁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2.新制度经济学之所以要修正传统个体主义的一些内涵,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将意识形态和认知结构等范畴纳入人类行为理论之中,以说明制度因素在人类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但是,在新制度经济学的体系中,制度本身又是人类行为在动机驱使和认知结构的约束下相互作用的产物。因此,要用制度因素来界定动机和认知的内涵,或用动机和认知来解释制度的形成,其结果,要么陷入同义反复的困境,要么陷入“制度决定动机和认知结构,而动机和认知又决定制度”的无限循环论证的“个人与社会”相互决定的二律背反困境之中。



  3.新制度经济学将意识形态、信仰、习惯等范畴纳入人类行为之中,随之也将这些范畴纳入了个人理性算计的最大化框架之中。这一方面将扩大最大化理论所固有的弊病,另一方面也将抹杀这些范畴的真正内涵。



  4.从心理个体主义出发无法解释个体愿望与行为结果不一致的客观形成机制及其原因。在新制度经济学体系中,为了解决行为效果、制度绩效等问题,诺斯引入信息不充分条件下人性的不完善性,即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等假设,利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搭便车”、行为的外部性等工具,从人的认知特性来考虑问题。但是,他所谓的有限理性、信息不充分本身也还是个理论上的黑匣子,无法向我们提供更多的东西,如人的认知怎样才算是充分的?我们面临的信息是太少,还是太多?行为的外部性、不确定性、冲突性究竟来自何方?预期对行为结果影响的程度如何?这些问题都是新制度经济学没有解决也无法解决的问题。



  5.如何将微观与宏观有机地统一起来,实现理论的整合,也是新制度个体主义无法解决的问题。这表现为:如何从个体意识推导到集体意识?如何将个人效用加总而形成社会效用,特别是集团的效用评价?如何从个人选择推导出社会选择?心理学中的集体行为中个体无理性现象、社会福利函数加总及阿罗不可能定理证明,新制度经济学在对这三个问题的解决上存在着逻辑推理难以克服的困难。[14]



  6.从制度个体主义出发必定会导致抽象的社会契约论。因为在假设先验的独立个体的存在后,要解释制度的起源、社会的形成,就不得不把社会当成孤立化个体在不完全信息下进行博弈、相互缔约的产物。这样,新制度经济学的抽象假设中就隐含了博弈双方应具有平等性和同一性,这便决定了新制度经济学不得不做出非剥削性的解释,把社会冲突的根源归结为机会主义等范畴,从而否认集团在社会生产体系中不同地位所导致的阶级冲突。其导致的结果是:“D.C.诺斯和R.D.托马斯模式提议对封建制度做非剥削的解释……但是他们没有抓住封建制度的本质。”[15]



  7.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个体主义承袭了康芒斯的传统,把“交易”作为制度分析中最小的单位,由它而进行人类制度的全面分析。但是在康芒斯那里,交易仅指“人与人的相互作用”,而将人与自然的关系排除在理论体系之外[16],所以,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分析中,将生产理论忽略了,使它无法通过对生产体系的认识来把握生产技术的发展,从而把握人们在资源争夺中各自力量产生的根源,并判别历史上各种社会集团活动的性质。



  8.制度个体主义的解释往往只能在逐个的基础上,对每个特殊社会事件进行分析,而很难从一类事件或从长时段角度对社会实体进行全面分析,因此它总是很难在琐碎的交易分析中总结出历史发展的规律,并进行预测。在诺斯的体系中表现为从根本上否认历史规律性的存在。



  而马克思的制度整体主义是否就像新制度经济学和其他个体主义所批判的那样,缺少微观基础,必定导致个体行为社会决定论,必定导致有机论呢?在下面的分析中,我们首先阐述马克思对人类行为的微观理解,然后阐述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与个体行为社会决定论之间的关系,并通过这些分析来回应一系列对马克思整体主义的批判。



  1.马克思的人类行为理论。



  20世纪60年代以来,个体主义在分析哲学的支持下,拼命地攻击马克思理论由于采纳整体主义分析方法而缺乏理论的微观基础,认为马克思理论一个显著的缺陷就是缺少人类行为理论,而使理论“含糊”不清。[17]事实上,这些言论与诺斯的个体主义一样,没有从根本上理解马克思的理论体系。



  马克思历史发展理论在本质上是关于人的发展和解放的学说,因此它必须通过各种途径来认识历史主体——人,刻画人的方方面面的性质。马克思不但与其他社会科学家一样对人类行为提出了总体看法,还从微观上把握了人类行为的内涵和人的本质。马克思认为,“在社会历史领域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18](P247)“无论利己主义还是自我牺牲,都是一定条件下个人自我实现的一种必要形式。”[3](P275 )“愿望是由激情或思虑来决定的,而直接决定激情或思虑的杠杆是各式各样的。有的可能是外界的事物,有的可能是精神方面的动机,如功名心、‘对真理和正义的热忱’、个人的憎恶,或者甚至是各种纯粹个人的怪想。”[18](P248)因此,在人的动机方面,一方面包括“吃、喝、性等等动物性机能,另一方面包括社会性机能”。[19]人在追求这些机能时,“只能认识有限的东西”,因为“从历史的观点看……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进行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便认识到什么程度”[20]。从这些论述看,马克思早已认清了所谓现代人类行为理论的大部分内容。但是马克思并没有局限于这种表面的认识。在反对人性自然主义的时候,马克思认为,尽管作为自然存在的人是个体的存在物的具体表现和暂时表面上特征,是“客观的、感性的存在物”,而作为社会活动中的人,自然存在物最本质、最为重要的特征应当是社会的存在。反对将人的动物机能和社会性机能相混淆,并将社会性机能抹杀掉,反对犬儒学派否认理想正义等社会性范畴客观存在的功利主义思想。正是马克思强调具体个体行为中社会性机能,他进一步把握了人的本质。



  马克思通过批判黑格尔、费尔巴哈异化理论中对人的认识,引入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得出了他从社会一经济角度构建的历史实证的人类行为理论。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哲学过于抽象,导致他犯下两个错误:(1)他使人的精神活动完全与感情活动相对应,以至于(2)他使人的成就的特性脱离了现实人的特性,变成了抽象思维的产物。在批判费尔巴哈的理论时,马克思认为,虽然费尔巴哈发展了唯物主义,但其体系中仍然保留着古典哲学把主客体相分离的方法,没有把感性看成“实践的、人的感性的活动”。[2](P60)因此,马克思从社会实践入手,使客体与主体相结合、使人的动物性机能和社会性机能相结合,得出了比一般人类行为理论更为深刻的见解,认为人在本质上是一种实践的存在,即一种能够从事创造活动,并通过这些活动改造世界,实现其特殊的潜能,满足其他人的需要的存在,因而人的本质就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它随着人们创造性活动的改变而改变。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马克思的人类行为理论是从两个层面来展开的:一是具体个体行为的特点,包括目的性、有限认知性、内涵的动物机能性和社会机能性。二是从实践范畴认识的人的本质的层面,即人是实践的存在,在本质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理论从根本上突破了诺斯等新制度经济学人类行为理论的弊端。具体表现为:(1 )既承认人类行为理性目的性特点,又承认非理性如激情、本能等内容。(2)强调社会性机能的独立性,突破了最大化带来的逻辑推导的困境。 (3)引入实践范畴,克服了微观整合等问题。事实上, 就马克思总体方法论而言,辩证的理论和方法必然暗含了对全面的实践活动的引入,在这种全面的实践活动中,哲学的、科学的、政治的、道德的和艺术的活动彼此渗透,因此,对活动主体——人的理解也必定超越任何类型学的单一分类,工艺人、政治人、经济人、消费人都只不过反映了实践存在的主体的某一方面。



  2.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与个体行为社会决定论。



  新制度经济学和其他个体主义方法论者攻击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方法的另一个重点在于,认为马克思从整体社会出发把人的本质理解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体是由整体决定的,因此在马克思的世界中个体没有什么自由可言,他们的行动丝毫不能影响社会整体的发展和性质。因此,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必定导致个体行为社会决定论——机械决定论。事实上,这是十足的庸人之见。如上所述,马克思的人类行为理论是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的。所谓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并非意味着任何具体行为的内涵都是由社会整体决定的,它从某种角度说是进一步理解个体具体行为中社会性机能的一种方法,在马克思体系中,个人活动的自由性和创造性占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地位。



  马克思曾谈到,“人作为对象性、感性的存在物,是一个受动的存在物,因为它感到自己是受动的,所以是一个有激情的存在物,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3](P123 )这一思想在他后来成熟的唯物史观中得到充分展开。一方面,在劳动实践活动中,劳动者本人可以随意从事这种或那种劳动,他对特殊的劳动的特殊关系不是社会决定的,他的意愿是由他的天赋、爱好,他所处的自然生产条件等等自然决定的。而正是这种在社会约束和自然约束下的个体的自由,使劳动者具有创造性,使生产力得到改进,从而促进社会整体结构的改变。另一方面,在社会约束强烈地约束先进生产力代表的集团的利益实现的时候,人们又会在激情中打破旧的枷锁而获得相对的自由,从而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所以,那些认为马克思整体主义必将意味着个体的全面社会决定、个体无法影响整体的观点没有理解马克思生产力理论和革命理论的真正含义。



  事实上,马克思的整体主义所意味的决定方式是指,个体在各式各样的动机下,其行为结果是由社会利益机制决定的。即“这种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为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它只有在社会安排的条件下并利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目的,因而它受制约于这些条件和手段的再生产”[21]。即便如此,在客观的利益决定机制中,对于个体而言,他也会在偶然性支配下有选择社会所提供的手段的自由。如果不理解这种社会决定与个体自由的辩证关系,也当然不能理解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的优越性。



  其实,对于新制度经济学体系而言,其关键性的缺陷在于,它没能深刻认识到社会客观利益决定与个体行动相对自由的辩证关系,没有理解到劳动创造性、革命热情性的作用,片面强调了个体行动的任意性、偶然性,从而没能把握住历史发展的规律性。



  3.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与“搭便车”。



  以诺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马克思从阶级这个整体范畴出发将无法解释“搭便车”等现象,并给予“搭便车”以适当的理论位置。这也是一种误解。首先,诺斯不了解马克思所言的整体范围的内涵。在马克思体系中,阶级的界定不是按奥尔森所言的行动一致性等标准来划分的,它是按社会生产体系中不同资源支配能力来划分,因此阶级不能单纯当成行动集团,而是由生产关系联系起来的客观存在的个体集合,因此,在阶级分析中,一般不用从行动集团层次上过多地考虑“搭便车”对行动集团形成的阻碍等问题。其次,诺斯不了解马克思的革命意识形态理论。马克思在论述革命理论时认为,当阶级矛盾激化时,阶级集团要以统一行动的单位出现时,革命意识形态的激化是十分必要的。他指出,“如果不在暂时间激起本阶级和群众的热情,任何阶级都不能起这个作用。在这一时期中它与整个社会亲如手足,它被认为是全体的代表,大家同情它;在这一时期中,这个阶级的权利与要求真正是全社会的权利与要求,而这个阶级本身是这个社会的头脑与心脏。只是以社会的全体的权利的名义,某一阶级才能要求自己对于一切其他的统治,为了取得这个解放者的作用以及使一切社会势力范围为自己本身的势力范围服务的政治剥削者服务,仅仅靠热情和精神的自信是不够的,为了要使一个等级能表现为似乎是代表全社会的,那末就需要一切社会的仇恨都相反地集中于另一个阶级,需要一定的等级出现为引起公愤的等级、压迫一切的化身。”[22]按现代语言讲,革命意识形态就充当了集体行动中的信息传导机制和利益激发机制,因而从根本上解决了“搭便车”等问题。最后,从马克思的理论逻辑来看,“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在历史长河中只起到十分次要的作用。因为个体间勾心斗角的机会主义行为根本不会影响长时段宏观的客观整体集团为利益而进行的冲突。另外,按照超级博弈理论原理,在一次性博弈中,很可能因为信息不完全,博弈者都持机会主义态度采取“搭便车”行为而陷入纳什均衡状态之中,从而阻止合作的发生。但是,由于来自合作的收益、集体行动的收益是确实存在的,经过多次博弈,行为主体必然会采取合作性集体行动。所以,从历史长时段分析角度来看,搭便车等机会主义只是十分次要的因素。



  4.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与社会有机论。



  所谓社会有机论是指人为地附以某种无意识实体以意识,并把它当成主体进一步看待。许多个体主义论者认为马克思总是把阶级范畴人格化,并附以历史发展以规范性的目的,从而犯了神学、形而上学通常易犯的社会有机论的毛病。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过,“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23]。但是这种将阶级人格化的处理方法根本不涉及具体的行为动机,而是为了进行客观利益形成机制的分析。另外,认为马克思给历史附以规范性目的观点误解了历史规律性的内涵。在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历史哲学时,马克思谈到,“‘历史’并不是把人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3](P118—119)在批判黑格尔国家理论时,他进一步谈到,不能把国家看成“有机体”并赋予主体的意志。“这种办法,用思辨的话来说,就是把实体了解为主体,了解为内部的过程,了解为绝对人格,这种了解方式就是黑格尔方法的基本特征。”[3](P75)由此可见,马克思本人也反对社会有机论,主张用历史实证的方法处理整体,以及整体与个体的关系。



  四、总结



  综上所述,马克思的制度整体主义和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个体主义,都是以资源稀缺、生存竞争、信息不完全、有限理性为分析前提的。但是,新制度经济学在继承新古典分析框架的基础上,武断地认为,社会是个体活动的产物,社会科学就必须以个体人类行为理论为基础;制度是个人选择的产物,制度就必须以个人为理论出发点。这违背了“界定某一系统必须跳出系统”、“某物不能成为自身的判定物”的分析原则,所以,新制度经济学在构建其人类行为理论时,要么先验地构建抽象的理论,要么陷入人与社会相互决定、无限倒推的二律背反的困境中。同时,由于从个体主义认知出发,新制度经济学无法认识人类行为中动机的来源,判定认知结构的性质,解释认知结构的性质,从而无视最大化分析框架的缺陷,人为地抹杀动机模式中各种价值目标的内涵。当然,也正是由于从主观个体出发,使新制度经济学无视部分与整体间质的差别,从而无法了解历史变迁中各种集团的性质、社会冲突和社会选择的内在机制,以及各种冲突的来源和作用方式。因此,新制度经济学只能分析表面的社会相互作用,无法对个体交易给出一个关于风险来源、收益来源、合作剩余分配解的决定方式的科学解释,而只能把它们归结为机会主义、“搭便车”、认知有限等引致的个体间的冲突和斗争,片面地强调人性不完善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并在琐碎的个体交易分析中无法把握历史发展的规律性。



  相反,马克思则清晰地认识到,虽然人们在不同时代都具有趋利避害的行为,但是要把握人的本质,再现“历史的、现实的、社会的人”,就必须跳出抽象的“类本质”的约束,通过刻画人所处的社会关系来认识和界定人。所以,马克思在充分肯定人类生存需求的作用的基础上,从人类系统与自然界系统间的关系入手,引入社会实践,从满足需求的方式、社会手段入手,肯定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生产活动在历史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建立起心理个人主义无法得出的生产理论,通过阐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把握住社会分工协作体系中对社会生产、社会资源有不同支配能力的各个集团的性质,并由集团的性质和它们相互间的关系去认识“现实”人的本质。因此,一方面,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包括两个层次的人类行为理论,解决了社会意识产生与发展、个体利益决定机制、个体行为性质、认知能力有限的原因、动机形成与发展的根源、社会决定论与个体意志自由之间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方法看清了社会冲突产生的根源,把握了社会整体对抗和阶级冲突与个体冲突间的关系,从而把社会交换关系深层次的内涵与表面现象有机地结合起来了。
    [中图分类号]A811.6;F091.3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20(2001)02—0051—10



  马克思与新制度经济学都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理论,但他们的制度理论无论是理论构建的出发点,还是理论内涵都存在根本性的差别。这些分歧引起了20世纪30年代和80年代的两次制度大争论。因此,如何理解这两大制度理论派别的差异及其各自的优劣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而解决该问题的最基本切入点就是比较它们在方法论上的差异和优劣,因为方法论决定了理论体系的性质。许多经济学家将马克思制度理论的分析方法归结为制度整体主义,而将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归结为制度个体主义。本文主要目的就是要对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与新制度经济学制度个体主义进行全面的分析比较,以从根本上把握两大制度理论体系的优劣。



  一、马克思采取制度整体主义的必然性



  马克思的制度分析方法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阐述历史唯物史观时和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论述政治经济学研究方法时都有集中的体现。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认为,个体虽然是整体的组成部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体是整体形成无条件的起点,因为个体本身也是“许多规定的综合”,“是多样性的统一”。[1](P18)所以,一方面不能从抽象的个人出发来认识制度等整体范畴,另一方面,也不能离开具体的整体范畴孤立地来认识个体的本质。他谈到,虽然“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但是这种个人决不是“抽象的”,具有‘类’本质的人,“而是现实中的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2](P71—72),所以,与其说是人生产社会,不如说是社会生产人。



  马克思在阐述唯物史观时谈到,要研究人在社会中的发展,就必须首先确立历史起点、历史前提以及社会系统的存在。而“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这些个人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在于他们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2](P67),展开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劳动实践活动。这样,在劳动实践中,人们为生存而展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确立了人的本质——“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P60)。所以,马克思在引入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相互作用关系——生产力的过程中来把握人与人的关系,从而认识社会整体范畴的性质,并通过整体范畴及其相互关系来认识具体个人动机形成的过程、社会作用的性质以及个体利益决定的机制。这也是他在制度分析中采取制度整体主义分析方法的原因所在。



  马克思采取制度整体主义分析方法不仅是由其理论体系内在逻辑所决定的,而且与他在同各种唯心主义哲学斗争过程中充分认识到从主观认知角度出发必定会陷入逻辑推理的困境有关。



  1.在批判斯密、李嘉图、卢梭等人以抽象的个体为理论出发点时,马克思指出这只不过是自然主义在理论虚构上的产物。他指出:“被斯密和李嘉图当作出发点的单个的孤立的猎人和渔夫,属于18世纪的缺乏想象力的虚构。……同样,卢梭的通过契约来建立天生独立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联系的‘社会契约’,也不是以这种自然主义为基础的。这是假象,只是大大小小的鲁滨逊一类故事所造成的美学上的假象”[ 1](P1)。因为这种自然造成的人最多是一种稀薄抽象的产物,它用自然主义美好的愿望非历史地看待问题,阻止了理论本身从综合到具体、从具体到综合等角度来洞察个体和社会的关系。



  2.在批判斯蒂纳等人的交换论时,马克思指出,人类行动单位的个体化,以及意识性个体化本身就是历史的产物,那种认为人类社会是从独立化个体开始的观点,只不过是18世纪“市民社会”最为发达的社会关系在人们意识中的一个反映。人的独立化只是历史过程的结果,最初人类表现为种属群、部落体、群居动物,“只有到十八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来说,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但是,产生这种孤立个人的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1](P2)的时代。



  3.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批判德国意识形态时指出,由于个体的主观动机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主观动机的内容及其满足方式都是社会关系决定的,如果从主观动机或人的观念出发构建理论,要么武断地把人的动机归结为动物性机能,从而混淆界定人的最本质的社会性机能,要么就会在追溯动机的起源中,陷入人与社会相互决定的二律背反的困境中。



  4.马克思认为,作为一个历史的范畴和心理的范畴,那种企图通过再现历史主体的行为动机的念头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妄想。在批判异化史观时马克思指出,如果从人的理想愿望出发,通过愿望与行为结果的不一致来阐述问题,其实质只不过是“用后来阶段的普通人来代替过去阶段的人并赋予过去的人以后来的意识”。这只不过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会使历史变为脱离世俗的空中楼阁。[3](P77)



  5.马克思认为,由于人的认识是有限的,必定受制于各种历史条件的约束,个体行为也必然带有强烈的不确定性,所以,“在历史上活动的许多个别愿望在大多数场合下所得到的完全不是预期的结果……因而它们的动机对全部结果来说同样也只有从属的意义”[5]。 从具体个别动机出发来认识问题,必然产生以下问题:一是无法判断行为动机本身的性质,即动机在何种程度上影响着行为的结果。因为,要想使个体动机分析对行为结果的分析有所帮助,就必须判断思维的行为动机的客观性,而“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2](P55)。二是必然陷入琐碎的偶然性分析之中,无法发现历史发展本身的规律性。



  6.马克思认为,从个体主观认知出发,必定无法处理个体与整体间质的差别,从而无法从抽象的微观分析来认清社会宏观现象的性质。在批判斯密“看不见的手”的理论时,他便集中指出了该理论从抽象的个体出发必然导致宏观与微观无法整合的毛病。他说:“关键并不在于,当每个人追求自己私人利益的时候,也就达到私人利益的总体即普遍利益,从这种抽象的说法,反而可以得出结论:每个人都妨碍别人利益的实现,这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冲突所造成的结果,不是普遍的肯定,而是普遍的否定。关键在于: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创造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6](P102—103)



  马克思正是基于以上的认识,更进一步地展开了他的制度整体主义分析方法。



  首先,如何才能克服个体主观认知方法所导致的无法洞察人类行为动机与人类行为结果不一致的内在机制和根源这一理论的缺陷呢?马克思认为,如果把预期与行动不相一致的内在机制和根源归结为抽象的行为不确定性或外部性,那只能导致理论上的神秘主义,使人们感到历史是由一股神秘的力量来支配的。但是,“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2](P60)在客观实践中,这种神秘力量则为自发性社会分工体系所代替,个人行为动机与结果不一致的最终原因在于,“受分工制约的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即扩大了的生产力。由于共同活动本身不是自愿地而是自发地形成的,因此这种社会力量在这些个人看来就不是他们自身的联合力量,而是某种异己的、在他们之外的权力”[3](P38—39)。因此,马克思认为,通过认识社会生产力、社会分工的发展,一方面能够认识社会力量的本质,从而认识客观利益的形成机制;另一方面则可通过客观利益对人主观利益趋向的影响,来判断个体主观利益动机的性质,从而全方位地认识主观动机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关系。



  其次,怎样才能突破个人与社会相决定的二律背反的困境,合理地说明人类行为动机形成和变化的机制,并把握历史发展的规律性呢?马克思认为,不能就动机论动机,也不能就整体论整体,把个人与社会对立起来,由一极推论另一极,更不能无视二者之间的差异,进行无限制倒推,互相论证,最终把历史在追寻动机的过程中变成无法驾驭的野马。因此,马克思在辩证系统内,首先通过确立历史前提和起点,引入人类系统与自然系统之间的关系——劳动实践,在劳动实践中使主体与客体相统一,推论出在此过程中受生产力制约的社会关系,从而认识社会整体的性质,并由这些整体范畴的性质和相互间的关系来认识个体行为,个体动机的性质。在跳出人与社会相互决定的二律背反的困境的过程中,马克思认识到生产力本身所具有的发展的自发性、累积性等特点,由此认识到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性。



  再次,如何解决从个体主观认知所带来的理论宏观整合的问题呢?马克思认为,必须首先区分个体存在和整体存在的内涵。由于面临普遍的资源匮乏和能力有限(不仅仅是认知能力有限,更为关键的是生产能力的有限),个体的存在必须以整体的存在为前提,在征服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必须结成一定的生产组织,所以,社会存在不是个体任意的加总,而是受生产能力的制约,以社会实践为纽带,以社会分工协作体系为中介的。在受生产力制约的社会分工协作体系中,整体一方面形成了个体无法存在的社会力量,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分工协作体系中不同组成部分在生产中的地位不同,从而使社会不同整体集团具有不同的客观性质,而这决定了整体性单位的独立性,并决定着集团内个体的存在方式。可见,马克思通过劳动实践,以社会分工协作为中介,解决了微观与宏观整合的问题。



  二、新制度经济学采用制度个体主义的必然性



  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个体主义是有别于传统个体主义的,以诺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在吸收现代认知哲学、人类学以及行为学的最新发展成果的基础上,全面修正了传统个体主义的“心理”内涵。他们认为,新古典个体主义中抽象的、单纯的财富最大化的理性人是不存在的。个体行为是由两方面因素决定的:一是动机,它包含财富最大化以及与意识形态有关的其他价值目标最大化两个方面,并且二者存在替代关系;二是人对环境的解释,即认知结构,它最大的特点是在信息不完全的状态下理性是有限的。



  新制度经济学家之所以要采用这种个体主义,是因为:(1 )他们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因此,任何社会科学要建立起在逻辑上一致、潜在可检验的理论体系,就必须建立在人类行为理论之上。(2 )他们认为,经济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相区别之处就在于,经济学是以稀缺和竞争为前提,建立在个人选择基础上的一门学科。所以,由于“制度是人类所创造的,并由人类而改进,我们的理论必须从个人开始。”[7](3)与其理论渊源密切相关。首先,新制度经济学发展新自由主义的落脚点,就是要“进一步发展和深入研究新古典的微观经济理论”[8], 尽可能地把宏观经济学的阐述置于坚实的微观基础之上。其次,新制度经济学对微观经济学的见解直接继承于奥地利学派。奥地利学派认为,经济学就是关于人类行为的科学,“行为准则与因果性准则是等价的”[9],因此,经济学应当绝对地坚持把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作为一个先验的有启发的假设,“即使有意识的行为可以被解释,那么,它也是心理学的而不是经济学或其他任何社会科学的任务。”[10]再次,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个社会科学学科深受分析哲学的影响,认为科学的本质就是分析、分解和量化,“所有的社会现象,其结构及其变化,在原则上只有以个人的方式(个人品质、目标、信念和行为)才是可以理解的”[11]。新制度经济学的另一个来源——康芒斯的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经济学企图超越新古典传统经济学的范畴,将法律、习俗等范畴有机地纳入其中,必须像物理学那样寻找到一个最基本的分析单位(原子),而这个单位在制度经济学中就是个体间的相互作用——交易。因此个体主义也必将是制度分析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最后,在新自由主义浪潮中,新制度经济学要使其经济理论分析与其政治伦理主张相一致,就必须给予个体以独立的理论分析地位,必定在强调个人理性(经济人)的基础上,排斥并谴责集体理性。



  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他们的这种制度个体主义最大的优点在于:(1)克服了新古典理论中财富最大化假设所导致的困境, 能够将意识形态、习惯、信息、行为标准都纳入最大化行为目标之中,不但扩展了个人理性选择的适用范畴,而且成功地突破了贝克尔—斯蒂格勒行为分析方法的局限,不从选择结果的性质入手,而就行为动机本身将伦理道德等价值形式纳入理论分析之中。(2 )在人类行为中首次确立了认知结构,界定了人性不完善的根源所在,使“思想、教条、成见和思想意识”都起作用,并通过人类思维认知的发展将时间维度引入理论分析框架。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新制度经济学家强烈地反对制度整体主义。首先,他们认为,制度整体主义无法成功地给出一个有关人类行为的理论,在论述整体时无法给出个人选择的微观基础,从而导致理论分析的谬误。诺斯曾指出,马克思理论以“阶级作为基本行动单位,这个集团太大了,内部情况也不一样,而新古典经济学的个体主义算计不失为一种更好的出发点”[12]。其次,他们运用奥尔森的集体行为理论,认为从整体出发将无法使宏观与微观相统一,因为从整体出发就无法解释集团个体行为的不一致,所以他们认为,马克思从阶级出发,必定导致他无法说明个体的机会主义、搭便车等行为。再次,与其他个体主义一样,他们认为,马克思从制度整体主义得出的是一个必然的结论,使个体处于决定论中,并赋予阶级等整体范畴以目的、利益和行为方式等,从而陷入社会有机论的困境之中。



  三、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与新制度经济学个体主义的对比分析



  要判断马克思与新制度经济学各自方法的优劣,应当弄清马克思对18世纪和19世纪各种唯心主义历史哲学的批判是否适应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个体主义,以及新制度经济学等制度心理个人主义对马克思方法的攻击是否正确,然后才能得出逻辑检验性的结论。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人类行为理论之中,不但可以看到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足迹,还可以看到其他古典社会科学的背景。这集中反映在三个方面:(1)在对人的理解上加入了人性不完善、人性恶的论点, 认为人在面临信息不对称等状况时总是具有机会主义、“搭便车”的行为倾向,从而恢复了“人与人之间由于人性恶而总处于冲突之中”的霍布斯命题。(2)在对效用内涵的理解上,加入了非财富性价值目标, 从而恢复了边沁所谓进入效用函数的变量包括肉体快感、财富、受人尊敬、友谊、良好的信誉、虔诚感、行善、仇恨、知识、记忆、想像力、希望、结社和痛苦的免除[13]的命题。(3)在认知结构方面, 把学习当成认知能力发展的基础,并使时间成为认知能力发展的载体。可见,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个体主义虽与传统个体主义有所差异,但在质上却与古典唯心主义历史哲学所持的主观认知理论没有差别。因此,马克思对18世纪和19世纪唯心主义历史哲学所持的主观个人认知方法的批判,也是基本适用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个体主义的。



  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个体主义在内在逻辑上存在一系列重大的缺陷。



  1.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个体主义将所有人类行为都纳入了“认识—动机—反应—行为”分析框架之中,实质上只是承认目的性行为的存在,认为行为必须通过意识认知结构的过滤后才出现。而现代行为学和心理学都证明了导致行为产生的原因不仅仅包括意识认知层次上的刺激反应,还包括本能、条件反射、潜意识、冲动、直觉等。如果把个体行为仅限于意识性理性行为范畴之中,非意识性或非目的性的行为就被排除在分析框架之外,但事实上,这些行为在历史分析和技术变迁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2.新制度经济学之所以要修正传统个体主义的一些内涵,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将意识形态和认知结构等范畴纳入人类行为理论之中,以说明制度因素在人类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但是,在新制度经济学的体系中,制度本身又是人类行为在动机驱使和认知结构的约束下相互作用的产物。因此,要用制度因素来界定动机和认知的内涵,或用动机和认知来解释制度的形成,其结果,要么陷入同义反复的困境,要么陷入“制度决定动机和认知结构,而动机和认知又决定制度”的无限循环论证的“个人与社会”相互决定的二律背反困境之中。



  3.新制度经济学将意识形态、信仰、习惯等范畴纳入人类行为之中,随之也将这些范畴纳入了个人理性算计的最大化框架之中。这一方面将扩大最大化理论所固有的弊病,另一方面也将抹杀这些范畴的真正内涵。



  4.从心理个体主义出发无法解释个体愿望与行为结果不一致的客观形成机制及其原因。在新制度经济学体系中,为了解决行为效果、制度绩效等问题,诺斯引入信息不充分条件下人性的不完善性,即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等假设,利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搭便车”、行为的外部性等工具,从人的认知特性来考虑问题。但是,他所谓的有限理性、信息不充分本身也还是个理论上的黑匣子,无法向我们提供更多的东西,如人的认知怎样才算是充分的?我们面临的信息是太少,还是太多?行为的外部性、不确定性、冲突性究竟来自何方?预期对行为结果影响的程度如何?这些问题都是新制度经济学没有解决也无法解决的问题。



  5.如何将微观与宏观有机地统一起来,实现理论的整合,也是新制度个体主义无法解决的问题。这表现为:如何从个体意识推导到集体意识?如何将个人效用加总而形成社会效用,特别是集团的效用评价?如何从个人选择推导出社会选择?心理学中的集体行为中个体无理性现象、社会福利函数加总及阿罗不可能定理证明,新制度经济学在对这三个问题的解决上存在着逻辑推理难以克服的困难。[14]



  6.从制度个体主义出发必定会导致抽象的社会契约论。因为在假设先验的独立个体的存在后,要解释制度的起源、社会的形成,就不得不把社会当成孤立化个体在不完全信息下进行博弈、相互缔约的产物。这样,新制度经济学的抽象假设中就隐含了博弈双方应具有平等性和同一性,这便决定了新制度经济学不得不做出非剥削性的解释,把社会冲突的根源归结为机会主义等范畴,从而否认集团在社会生产体系中不同地位所导致的阶级冲突。其导致的结果是:“D.C.诺斯和R.D.托马斯模式提议对封建制度做非剥削的解释……但是他们没有抓住封建制度的本质。”[15]



  7.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个体主义承袭了康芒斯的传统,把“交易”作为制度分析中最小的单位,由它而进行人类制度的全面分析。但是在康芒斯那里,交易仅指“人与人的相互作用”,而将人与自然的关系排除在理论体系之外[16],所以,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分析中,将生产理论忽略了,使它无法通过对生产体系的认识来把握生产技术的发展,从而把握人们在资源争夺中各自力量产生的根源,并判别历史上各种社会集团活动的性质。



  8.制度个体主义的解释往往只能在逐个的基础上,对每个特殊社会事件进行分析,而很难从一类事件或从长时段角度对社会实体进行全面分析,因此它总是很难在琐碎的交易分析中总结出历史发展的规律,并进行预测。在诺斯的体系中表现为从根本上否认历史规律性的存在。



  而马克思的制度整体主义是否就像新制度经济学和其他个体主义所批判的那样,缺少微观基础,必定导致个体行为社会决定论,必定导致有机论呢?在下面的分析中,我们首先阐述马克思对人类行为的微观理解,然后阐述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与个体行为社会决定论之间的关系,并通过这些分析来回应一系列对马克思整体主义的批判。



  1.马克思的人类行为理论。



  20世纪60年代以来,个体主义在分析哲学的支持下,拼命地攻击马克思理论由于采纳整体主义分析方法而缺乏理论的微观基础,认为马克思理论一个显著的缺陷就是缺少人类行为理论,而使理论“含糊”不清。[17]事实上,这些言论与诺斯的个体主义一样,没有从根本上理解马克思的理论体系。



  马克思历史发展理论在本质上是关于人的发展和解放的学说,因此它必须通过各种途径来认识历史主体——人,刻画人的方方面面的性质。马克思不但与其他社会科学家一样对人类行为提出了总体看法,还从微观上把握了人类行为的内涵和人的本质。马克思认为,“在社会历史领域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18](P247)“无论利己主义还是自我牺牲,都是一定条件下个人自我实现的一种必要形式。”[3](P275 )“愿望是由激情或思虑来决定的,而直接决定激情或思虑的杠杆是各式各样的。有的可能是外界的事物,有的可能是精神方面的动机,如功名心、‘对真理和正义的热忱’、个人的憎恶,或者甚至是各种纯粹个人的怪想。”[18](P248)因此,在人的动机方面,一方面包括“吃、喝、性等等动物性机能,另一方面包括社会性机能”。[19]人在追求这些机能时,“只能认识有限的东西”,因为“从历史的观点看……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进行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便认识到什么程度”[20]。从这些论述看,马克思早已认清了所谓现代人类行为理论的大部分内容。但是马克思并没有局限于这种表面的认识。在反对人性自然主义的时候,马克思认为,尽管作为自然存在的人是个体的存在物的具体表现和暂时表面上特征,是“客观的、感性的存在物”,而作为社会活动中的人,自然存在物最本质、最为重要的特征应当是社会的存在。反对将人的动物机能和社会性机能相混淆,并将社会性机能抹杀掉,反对犬儒学派否认理想正义等社会性范畴客观存在的功利主义思想。正是马克思强调具体个体行为中社会性机能,他进一步把握了人的本质。



  马克思通过批判黑格尔、费尔巴哈异化理论中对人的认识,引入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得出了他从社会一经济角度构建的历史实证的人类行为理论。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哲学过于抽象,导致他犯下两个错误:(1)他使人的精神活动完全与感情活动相对应,以至于(2)他使人的成就的特性脱离了现实人的特性,变成了抽象思维的产物。在批判费尔巴哈的理论时,马克思认为,虽然费尔巴哈发展了唯物主义,但其体系中仍然保留着古典哲学把主客体相分离的方法,没有把感性看成“实践的、人的感性的活动”。[2](P60)因此,马克思从社会实践入手,使客体与主体相结合、使人的动物性机能和社会性机能相结合,得出了比一般人类行为理论更为深刻的见解,认为人在本质上是一种实践的存在,即一种能够从事创造活动,并通过这些活动改造世界,实现其特殊的潜能,满足其他人的需要的存在,因而人的本质就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它随着人们创造性活动的改变而改变。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马克思的人类行为理论是从两个层面来展开的:一是具体个体行为的特点,包括目的性、有限认知性、内涵的动物机能性和社会机能性。二是从实践范畴认识的人的本质的层面,即人是实践的存在,在本质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理论从根本上突破了诺斯等新制度经济学人类行为理论的弊端。具体表现为:(1 )既承认人类行为理性目的性特点,又承认非理性如激情、本能等内容。(2)强调社会性机能的独立性,突破了最大化带来的逻辑推导的困境。 (3)引入实践范畴,克服了微观整合等问题。事实上, 就马克思总体方法论而言,辩证的理论和方法必然暗含了对全面的实践活动的引入,在这种全面的实践活动中,哲学的、科学的、政治的、道德的和艺术的活动彼此渗透,因此,对活动主体——人的理解也必定超越任何类型学的单一分类,工艺人、政治人、经济人、消费人都只不过反映了实践存在的主体的某一方面。



  2.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与个体行为社会决定论。



  新制度经济学和其他个体主义方法论者攻击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方法的另一个重点在于,认为马克思从整体社会出发把人的本质理解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体是由整体决定的,因此在马克思的世界中个体没有什么自由可言,他们的行动丝毫不能影响社会整体的发展和性质。因此,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必定导致个体行为社会决定论——机械决定论。事实上,这是十足的庸人之见。如上所述,马克思的人类行为理论是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的。所谓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并非意味着任何具体行为的内涵都是由社会整体决定的,它从某种角度说是进一步理解个体具体行为中社会性机能的一种方法,在马克思体系中,个人活动的自由性和创造性占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地位。



  马克思曾谈到,“人作为对象性、感性的存在物,是一个受动的存在物,因为它感到自己是受动的,所以是一个有激情的存在物,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3](P123 )这一思想在他后来成熟的唯物史观中得到充分展开。一方面,在劳动实践活动中,劳动者本人可以随意从事这种或那种劳动,他对特殊的劳动的特殊关系不是社会决定的,他的意愿是由他的天赋、爱好,他所处的自然生产条件等等自然决定的。而正是这种在社会约束和自然约束下的个体的自由,使劳动者具有创造性,使生产力得到改进,从而促进社会整体结构的改变。另一方面,在社会约束强烈地约束先进生产力代表的集团的利益实现的时候,人们又会在激情中打破旧的枷锁而获得相对的自由,从而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所以,那些认为马克思整体主义必将意味着个体的全面社会决定、个体无法影响整体的观点没有理解马克思生产力理论和革命理论的真正含义。



  事实上,马克思的整体主义所意味的决定方式是指,个体在各式各样的动机下,其行为结果是由社会利益机制决定的。即“这种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为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它只有在社会安排的条件下并利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目的,因而它受制约于这些条件和手段的再生产”[21]。即便如此,在客观的利益决定机制中,对于个体而言,他也会在偶然性支配下有选择社会所提供的手段的自由。如果不理解这种社会决定与个体自由的辩证关系,也当然不能理解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的优越性。



  其实,对于新制度经济学体系而言,其关键性的缺陷在于,它没能深刻认识到社会客观利益决定与个体行动相对自由的辩证关系,没有理解到劳动创造性、革命热情性的作用,片面强调了个体行动的任意性、偶然性,从而没能把握住历史发展的规律性。



  3.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与“搭便车”。



  以诺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马克思从阶级这个整体范畴出发将无法解释“搭便车”等现象,并给予“搭便车”以适当的理论位置。这也是一种误解。首先,诺斯不了解马克思所言的整体范围的内涵。在马克思体系中,阶级的界定不是按奥尔森所言的行动一致性等标准来划分的,它是按社会生产体系中不同资源支配能力来划分,因此阶级不能单纯当成行动集团,而是由生产关系联系起来的客观存在的个体集合,因此,在阶级分析中,一般不用从行动集团层次上过多地考虑“搭便车”对行动集团形成的阻碍等问题。其次,诺斯不了解马克思的革命意识形态理论。马克思在论述革命理论时认为,当阶级矛盾激化时,阶级集团要以统一行动的单位出现时,革命意识形态的激化是十分必要的。他指出,“如果不在暂时间激起本阶级和群众的热情,任何阶级都不能起这个作用。在这一时期中它与整个社会亲如手足,它被认为是全体的代表,大家同情它;在这一时期中,这个阶级的权利与要求真正是全社会的权利与要求,而这个阶级本身是这个社会的头脑与心脏。只是以社会的全体的权利的名义,某一阶级才能要求自己对于一切其他的统治,为了取得这个解放者的作用以及使一切社会势力范围为自己本身的势力范围服务的政治剥削者服务,仅仅靠热情和精神的自信是不够的,为了要使一个等级能表现为似乎是代表全社会的,那末就需要一切社会的仇恨都相反地集中于另一个阶级,需要一定的等级出现为引起公愤的等级、压迫一切的化身。”[22]按现代语言讲,革命意识形态就充当了集体行动中的信息传导机制和利益激发机制,因而从根本上解决了“搭便车”等问题。最后,从马克思的理论逻辑来看,“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在历史长河中只起到十分次要的作用。因为个体间勾心斗角的机会主义行为根本不会影响长时段宏观的客观整体集团为利益而进行的冲突。另外,按照超级博弈理论原理,在一次性博弈中,很可能因为信息不完全,博弈者都持机会主义态度采取“搭便车”行为而陷入纳什均衡状态之中,从而阻止合作的发生。但是,由于来自合作的收益、集体行动的收益是确实存在的,经过多次博弈,行为主体必然会采取合作性集体行动。所以,从历史长时段分析角度来看,搭便车等机会主义只是十分次要的因素。



  4.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与社会有机论。



  所谓社会有机论是指人为地附以某种无意识实体以意识,并把它当成主体进一步看待。许多个体主义论者认为马克思总是把阶级范畴人格化,并附以历史发展以规范性的目的,从而犯了神学、形而上学通常易犯的社会有机论的毛病。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过,“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23]。但是这种将阶级人格化的处理方法根本不涉及具体的行为动机,而是为了进行客观利益形成机制的分析。另外,认为马克思给历史附以规范性目的观点误解了历史规律性的内涵。在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历史哲学时,马克思谈到,“‘历史’并不是把人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3](P118—119)在批判黑格尔国家理论时,他进一步谈到,不能把国家看成“有机体”并赋予主体的意志。“这种办法,用思辨的话来说,就是把实体了解为主体,了解为内部的过程,了解为绝对人格,这种了解方式就是黑格尔方法的基本特征。”[3](P75)由此可见,马克思本人也反对社会有机论,主张用历史实证的方法处理整体,以及整体与个体的关系。



  四、总结



  综上所述,马克思的制度整体主义和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个体主义,都是以资源稀缺、生存竞争、信息不完全、有限理性为分析前提的。但是,新制度经济学在继承新古典分析框架的基础上,武断地认为,社会是个体活动的产物,社会科学就必须以个体人类行为理论为基础;制度是个人选择的产物,制度就必须以个人为理论出发点。这违背了“界定某一系统必须跳出系统”、“某物不能成为自身的判定物”的分析原则,所以,新制度经济学在构建其人类行为理论时,要么先验地构建抽象的理论,要么陷入人与社会相互决定、无限倒推的二律背反的困境中。同时,由于从个体主义认知出发,新制度经济学无法认识人类行为中动机的来源,判定认知结构的性质,解释认知结构的性质,从而无视最大化分析框架的缺陷,人为地抹杀动机模式中各种价值目标的内涵。当然,也正是由于从主观个体出发,使新制度经济学无视部分与整体间质的差别,从而无法了解历史变迁中各种集团的性质、社会冲突和社会选择的内在机制,以及各种冲突的来源和作用方式。因此,新制度经济学只能分析表面的社会相互作用,无法对个体交易给出一个关于风险来源、收益来源、合作剩余分配解的决定方式的科学解释,而只能把它们归结为机会主义、“搭便车”、认知有限等引致的个体间的冲突和斗争,片面地强调人性不完善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并在琐碎的个体交易分析中无法把握历史发展的规律性。



  相反,马克思则清晰地认识到,虽然人们在不同时代都具有趋利避害的行为,但是要把握人的本质,再现“历史的、现实的、社会的人”,就必须跳出抽象的“类本质”的约束,通过刻画人所处的社会关系来认识和界定人。所以,马克思在充分肯定人类生存需求的作用的基础上,从人类系统与自然界系统间的关系入手,引入社会实践,从满足需求的方式、社会手段入手,肯定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生产活动在历史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建立起心理个人主义无法得出的生产理论,通过阐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把握住社会分工协作体系中对社会生产、社会资源有不同支配能力的各个集团的性质,并由集团的性质和它们相互间的关系去认识“现实”人的本质。因此,一方面,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包括两个层次的人类行为理论,解决了社会意识产生与发展、个体利益决定机制、个体行为性质、认知能力有限的原因、动机形成与发展的根源、社会决定论与个体意志自由之间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方法看清了社会冲突产生的根源,把握了社会整体对抗和阶级冲突与个体冲突间的关系,从而把社会交换关系深层次的内涵与表面现象有机地结合起来了。
    [中图分类号]A811.6;F091.3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20(2001)02—0051—10



  马克思与新制度经济学都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理论,但他们的制度理论无论是理论构建的出发点,还是理论内涵都存在根本性的差别。这些分歧引起了20世纪30年代和80年代的两次制度大争论。因此,如何理解这两大制度理论派别的差异及其各自的优劣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而解决该问题的最基本切入点就是比较它们在方法论上的差异和优劣,因为方法论决定了理论体系的性质。许多经济学家将马克思制度理论的分析方法归结为制度整体主义,而将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归结为制度个体主义。本文主要目的就是要对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与新制度经济学制度个体主义进行全面的分析比较,以从根本上把握两大制度理论体系的优劣。



  一、马克思采取制度整体主义的必然性



  马克思的制度分析方法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阐述历史唯物史观时和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论述政治经济学研究方法时都有集中的体现。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认为,个体虽然是整体的组成部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体是整体形成无条件的起点,因为个体本身也是“许多规定的综合”,“是多样性的统一”。[1](P18)所以,一方面不能从抽象的个人出发来认识制度等整体范畴,另一方面,也不能离开具体的整体范畴孤立地来认识个体的本质。他谈到,虽然“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但是这种个人决不是“抽象的”,具有‘类’本质的人,“而是现实中的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2](P71—72),所以,与其说是人生产社会,不如说是社会生产人。



  马克思在阐述唯物史观时谈到,要研究人在社会中的发展,就必须首先确立历史起点、历史前提以及社会系统的存在。而“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这些个人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在于他们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2](P67),展开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劳动实践活动。这样,在劳动实践中,人们为生存而展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确立了人的本质——“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P60)。所以,马克思在引入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相互作用关系——生产力的过程中来把握人与人的关系,从而认识社会整体范畴的性质,并通过整体范畴及其相互关系来认识具体个人动机形成的过程、社会作用的性质以及个体利益决定的机制。这也是他在制度分析中采取制度整体主义分析方法的原因所在。



  马克思采取制度整体主义分析方法不仅是由其理论体系内在逻辑所决定的,而且与他在同各种唯心主义哲学斗争过程中充分认识到从主观认知角度出发必定会陷入逻辑推理的困境有关。



  1.在批判斯密、李嘉图、卢梭等人以抽象的个体为理论出发点时,马克思指出这只不过是自然主义在理论虚构上的产物。他指出:“被斯密和李嘉图当作出发点的单个的孤立的猎人和渔夫,属于18世纪的缺乏想象力的虚构。……同样,卢梭的通过契约来建立天生独立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联系的‘社会契约’,也不是以这种自然主义为基础的。这是假象,只是大大小小的鲁滨逊一类故事所造成的美学上的假象”[ 1](P1)。因为这种自然造成的人最多是一种稀薄抽象的产物,它用自然主义美好的愿望非历史地看待问题,阻止了理论本身从综合到具体、从具体到综合等角度来洞察个体和社会的关系。



  2.在批判斯蒂纳等人的交换论时,马克思指出,人类行动单位的个体化,以及意识性个体化本身就是历史的产物,那种认为人类社会是从独立化个体开始的观点,只不过是18世纪“市民社会”最为发达的社会关系在人们意识中的一个反映。人的独立化只是历史过程的结果,最初人类表现为种属群、部落体、群居动物,“只有到十八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来说,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但是,产生这种孤立个人的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1](P2)的时代。



  3.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批判德国意识形态时指出,由于个体的主观动机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主观动机的内容及其满足方式都是社会关系决定的,如果从主观动机或人的观念出发构建理论,要么武断地把人的动机归结为动物性机能,从而混淆界定人的最本质的社会性机能,要么就会在追溯动机的起源中,陷入人与社会相互决定的二律背反的困境中。



  4.马克思认为,作为一个历史的范畴和心理的范畴,那种企图通过再现历史主体的行为动机的念头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妄想。在批判异化史观时马克思指出,如果从人的理想愿望出发,通过愿望与行为结果的不一致来阐述问题,其实质只不过是“用后来阶段的普通人来代替过去阶段的人并赋予过去的人以后来的意识”。这只不过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会使历史变为脱离世俗的空中楼阁。[3](P77)



  5.马克思认为,由于人的认识是有限的,必定受制于各种历史条件的约束,个体行为也必然带有强烈的不确定性,所以,“在历史上活动的许多个别愿望在大多数场合下所得到的完全不是预期的结果……因而它们的动机对全部结果来说同样也只有从属的意义”[5]。 从具体个别动机出发来认识问题,必然产生以下问题:一是无法判断行为动机本身的性质,即动机在何种程度上影响着行为的结果。因为,要想使个体动机分析对行为结果的分析有所帮助,就必须判断思维的行为动机的客观性,而“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2](P55)。二是必然陷入琐碎的偶然性分析之中,无法发现历史发展本身的规律性。



  6.马克思认为,从个体主观认知出发,必定无法处理个体与整体间质的差别,从而无法从抽象的微观分析来认清社会宏观现象的性质。在批判斯密“看不见的手”的理论时,他便集中指出了该理论从抽象的个体出发必然导致宏观与微观无法整合的毛病。他说:“关键并不在于,当每个人追求自己私人利益的时候,也就达到私人利益的总体即普遍利益,从这种抽象的说法,反而可以得出结论:每个人都妨碍别人利益的实现,这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冲突所造成的结果,不是普遍的肯定,而是普遍的否定。关键在于: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创造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6](P102—103)



  马克思正是基于以上的认识,更进一步地展开了他的制度整体主义分析方法。



  首先,如何才能克服个体主观认知方法所导致的无法洞察人类行为动机与人类行为结果不一致的内在机制和根源这一理论的缺陷呢?马克思认为,如果把预期与行动不相一致的内在机制和根源归结为抽象的行为不确定性或外部性,那只能导致理论上的神秘主义,使人们感到历史是由一股神秘的力量来支配的。但是,“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2](P60)在客观实践中,这种神秘力量则为自发性社会分工体系所代替,个人行为动机与结果不一致的最终原因在于,“受分工制约的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即扩大了的生产力。由于共同活动本身不是自愿地而是自发地形成的,因此这种社会力量在这些个人看来就不是他们自身的联合力量,而是某种异己的、在他们之外的权力”[3](P38—39)。因此,马克思认为,通过认识社会生产力、社会分工的发展,一方面能够认识社会力量的本质,从而认识客观利益的形成机制;另一方面则可通过客观利益对人主观利益趋向的影响,来判断个体主观利益动机的性质,从而全方位地认识主观动机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关系。



  其次,怎样才能突破个人与社会相决定的二律背反的困境,合理地说明人类行为动机形成和变化的机制,并把握历史发展的规律性呢?马克思认为,不能就动机论动机,也不能就整体论整体,把个人与社会对立起来,由一极推论另一极,更不能无视二者之间的差异,进行无限制倒推,互相论证,最终把历史在追寻动机的过程中变成无法驾驭的野马。因此,马克思在辩证系统内,首先通过确立历史前提和起点,引入人类系统与自然系统之间的关系——劳动实践,在劳动实践中使主体与客体相统一,推论出在此过程中受生产力制约的社会关系,从而认识社会整体的性质,并由这些整体范畴的性质和相互间的关系来认识个体行为,个体动机的性质。在跳出人与社会相互决定的二律背反的困境的过程中,马克思认识到生产力本身所具有的发展的自发性、累积性等特点,由此认识到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性。



  再次,如何解决从个体主观认知所带来的理论宏观整合的问题呢?马克思认为,必须首先区分个体存在和整体存在的内涵。由于面临普遍的资源匮乏和能力有限(不仅仅是认知能力有限,更为关键的是生产能力的有限),个体的存在必须以整体的存在为前提,在征服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必须结成一定的生产组织,所以,社会存在不是个体任意的加总,而是受生产能力的制约,以社会实践为纽带,以社会分工协作体系为中介的。在受生产力制约的社会分工协作体系中,整体一方面形成了个体无法存在的社会力量,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分工协作体系中不同组成部分在生产中的地位不同,从而使社会不同整体集团具有不同的客观性质,而这决定了整体性单位的独立性,并决定着集团内个体的存在方式。可见,马克思通过劳动实践,以社会分工协作为中介,解决了微观与宏观整合的问题。



  二、新制度经济学采用制度个体主义的必然性



  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个体主义是有别于传统个体主义的,以诺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在吸收现代认知哲学、人类学以及行为学的最新发展成果的基础上,全面修正了传统个体主义的“心理”内涵。他们认为,新古典个体主义中抽象的、单纯的财富最大化的理性人是不存在的。个体行为是由两方面因素决定的:一是动机,它包含财富最大化以及与意识形态有关的其他价值目标最大化两个方面,并且二者存在替代关系;二是人对环境的解释,即认知结构,它最大的特点是在信息不完全的状态下理性是有限的。



  新制度经济学家之所以要采用这种个体主义,是因为:(1 )他们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因此,任何社会科学要建立起在逻辑上一致、潜在可检验的理论体系,就必须建立在人类行为理论之上。(2 )他们认为,经济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相区别之处就在于,经济学是以稀缺和竞争为前提,建立在个人选择基础上的一门学科。所以,由于“制度是人类所创造的,并由人类而改进,我们的理论必须从个人开始。”[7](3)与其理论渊源密切相关。首先,新制度经济学发展新自由主义的落脚点,就是要“进一步发展和深入研究新古典的微观经济理论”[8], 尽可能地把宏观经济学的阐述置于坚实的微观基础之上。其次,新制度经济学对微观经济学的见解直接继承于奥地利学派。奥地利学派认为,经济学就是关于人类行为的科学,“行为准则与因果性准则是等价的”[9],因此,经济学应当绝对地坚持把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作为一个先验的有启发的假设,“即使有意识的行为可以被解释,那么,它也是心理学的而不是经济学或其他任何社会科学的任务。”[10]再次,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个社会科学学科深受分析哲学的影响,认为科学的本质就是分析、分解和量化,“所有的社会现象,其结构及其变化,在原则上只有以个人的方式(个人品质、目标、信念和行为)才是可以理解的”[11]。新制度经济学的另一个来源——康芒斯的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经济学企图超越新古典传统经济学的范畴,将法律、习俗等范畴有机地纳入其中,必须像物理学那样寻找到一个最基本的分析单位(原子),而这个单位在制度经济学中就是个体间的相互作用——交易。因此个体主义也必将是制度分析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最后,在新自由主义浪潮中,新制度经济学要使其经济理论分析与其政治伦理主张相一致,就必须给予个体以独立的理论分析地位,必定在强调个人理性(经济人)的基础上,排斥并谴责集体理性。



  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他们的这种制度个体主义最大的优点在于:(1)克服了新古典理论中财富最大化假设所导致的困境, 能够将意识形态、习惯、信息、行为标准都纳入最大化行为目标之中,不但扩展了个人理性选择的适用范畴,而且成功地突破了贝克尔—斯蒂格勒行为分析方法的局限,不从选择结果的性质入手,而就行为动机本身将伦理道德等价值形式纳入理论分析之中。(2 )在人类行为中首次确立了认知结构,界定了人性不完善的根源所在,使“思想、教条、成见和思想意识”都起作用,并通过人类思维认知的发展将时间维度引入理论分析框架。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新制度经济学家强烈地反对制度整体主义。首先,他们认为,制度整体主义无法成功地给出一个有关人类行为的理论,在论述整体时无法给出个人选择的微观基础,从而导致理论分析的谬误。诺斯曾指出,马克思理论以“阶级作为基本行动单位,这个集团太大了,内部情况也不一样,而新古典经济学的个体主义算计不失为一种更好的出发点”[12]。其次,他们运用奥尔森的集体行为理论,认为从整体出发将无法使宏观与微观相统一,因为从整体出发就无法解释集团个体行为的不一致,所以他们认为,马克思从阶级出发,必定导致他无法说明个体的机会主义、搭便车等行为。再次,与其他个体主义一样,他们认为,马克思从制度整体主义得出的是一个必然的结论,使个体处于决定论中,并赋予阶级等整体范畴以目的、利益和行为方式等,从而陷入社会有机论的困境之中。



  三、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与新制度经济学个体主义的对比分析



  要判断马克思与新制度经济学各自方法的优劣,应当弄清马克思对18世纪和19世纪各种唯心主义历史哲学的批判是否适应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个体主义,以及新制度经济学等制度心理个人主义对马克思方法的攻击是否正确,然后才能得出逻辑检验性的结论。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人类行为理论之中,不但可以看到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足迹,还可以看到其他古典社会科学的背景。这集中反映在三个方面:(1)在对人的理解上加入了人性不完善、人性恶的论点, 认为人在面临信息不对称等状况时总是具有机会主义、“搭便车”的行为倾向,从而恢复了“人与人之间由于人性恶而总处于冲突之中”的霍布斯命题。(2)在对效用内涵的理解上,加入了非财富性价值目标, 从而恢复了边沁所谓进入效用函数的变量包括肉体快感、财富、受人尊敬、友谊、良好的信誉、虔诚感、行善、仇恨、知识、记忆、想像力、希望、结社和痛苦的免除[13]的命题。(3)在认知结构方面, 把学习当成认知能力发展的基础,并使时间成为认知能力发展的载体。可见,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个体主义虽与传统个体主义有所差异,但在质上却与古典唯心主义历史哲学所持的主观认知理论没有差别。因此,马克思对18世纪和19世纪唯心主义历史哲学所持的主观个人认知方法的批判,也是基本适用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个体主义的。



  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个体主义在内在逻辑上存在一系列重大的缺陷。



  1.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个体主义将所有人类行为都纳入了“认识—动机—反应—行为”分析框架之中,实质上只是承认目的性行为的存在,认为行为必须通过意识认知结构的过滤后才出现。而现代行为学和心理学都证明了导致行为产生的原因不仅仅包括意识认知层次上的刺激反应,还包括本能、条件反射、潜意识、冲动、直觉等。如果把个体行为仅限于意识性理性行为范畴之中,非意识性或非目的性的行为就被排除在分析框架之外,但事实上,这些行为在历史分析和技术变迁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2.新制度经济学之所以要修正传统个体主义的一些内涵,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将意识形态和认知结构等范畴纳入人类行为理论之中,以说明制度因素在人类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但是,在新制度经济学的体系中,制度本身又是人类行为在动机驱使和认知结构的约束下相互作用的产物。因此,要用制度因素来界定动机和认知的内涵,或用动机和认知来解释制度的形成,其结果,要么陷入同义反复的困境,要么陷入“制度决定动机和认知结构,而动机和认知又决定制度”的无限循环论证的“个人与社会”相互决定的二律背反困境之中。



  3.新制度经济学将意识形态、信仰、习惯等范畴纳入人类行为之中,随之也将这些范畴纳入了个人理性算计的最大化框架之中。这一方面将扩大最大化理论所固有的弊病,另一方面也将抹杀这些范畴的真正内涵。



  4.从心理个体主义出发无法解释个体愿望与行为结果不一致的客观形成机制及其原因。在新制度经济学体系中,为了解决行为效果、制度绩效等问题,诺斯引入信息不充分条件下人性的不完善性,即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等假设,利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搭便车”、行为的外部性等工具,从人的认知特性来考虑问题。但是,他所谓的有限理性、信息不充分本身也还是个理论上的黑匣子,无法向我们提供更多的东西,如人的认知怎样才算是充分的?我们面临的信息是太少,还是太多?行为的外部性、不确定性、冲突性究竟来自何方?预期对行为结果影响的程度如何?这些问题都是新制度经济学没有解决也无法解决的问题。



  5.如何将微观与宏观有机地统一起来,实现理论的整合,也是新制度个体主义无法解决的问题。这表现为:如何从个体意识推导到集体意识?如何将个人效用加总而形成社会效用,特别是集团的效用评价?如何从个人选择推导出社会选择?心理学中的集体行为中个体无理性现象、社会福利函数加总及阿罗不可能定理证明,新制度经济学在对这三个问题的解决上存在着逻辑推理难以克服的困难。[14]



  6.从制度个体主义出发必定会导致抽象的社会契约论。因为在假设先验的独立个体的存在后,要解释制度的起源、社会的形成,就不得不把社会当成孤立化个体在不完全信息下进行博弈、相互缔约的产物。这样,新制度经济学的抽象假设中就隐含了博弈双方应具有平等性和同一性,这便决定了新制度经济学不得不做出非剥削性的解释,把社会冲突的根源归结为机会主义等范畴,从而否认集团在社会生产体系中不同地位所导致的阶级冲突。其导致的结果是:“D.C.诺斯和R.D.托马斯模式提议对封建制度做非剥削的解释……但是他们没有抓住封建制度的本质。”[15]



  7.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个体主义承袭了康芒斯的传统,把“交易”作为制度分析中最小的单位,由它而进行人类制度的全面分析。但是在康芒斯那里,交易仅指“人与人的相互作用”,而将人与自然的关系排除在理论体系之外[16],所以,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分析中,将生产理论忽略了,使它无法通过对生产体系的认识来把握生产技术的发展,从而把握人们在资源争夺中各自力量产生的根源,并判别历史上各种社会集团活动的性质。



  8.制度个体主义的解释往往只能在逐个的基础上,对每个特殊社会事件进行分析,而很难从一类事件或从长时段角度对社会实体进行全面分析,因此它总是很难在琐碎的交易分析中总结出历史发展的规律,并进行预测。在诺斯的体系中表现为从根本上否认历史规律性的存在。



  而马克思的制度整体主义是否就像新制度经济学和其他个体主义所批判的那样,缺少微观基础,必定导致个体行为社会决定论,必定导致有机论呢?在下面的分析中,我们首先阐述马克思对人类行为的微观理解,然后阐述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与个体行为社会决定论之间的关系,并通过这些分析来回应一系列对马克思整体主义的批判。



  1.马克思的人类行为理论。



  20世纪60年代以来,个体主义在分析哲学的支持下,拼命地攻击马克思理论由于采纳整体主义分析方法而缺乏理论的微观基础,认为马克思理论一个显著的缺陷就是缺少人类行为理论,而使理论“含糊”不清。[17]事实上,这些言论与诺斯的个体主义一样,没有从根本上理解马克思的理论体系。



  马克思历史发展理论在本质上是关于人的发展和解放的学说,因此它必须通过各种途径来认识历史主体——人,刻画人的方方面面的性质。马克思不但与其他社会科学家一样对人类行为提出了总体看法,还从微观上把握了人类行为的内涵和人的本质。马克思认为,“在社会历史领域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18](P247)“无论利己主义还是自我牺牲,都是一定条件下个人自我实现的一种必要形式。”[3](P275 )“愿望是由激情或思虑来决定的,而直接决定激情或思虑的杠杆是各式各样的。有的可能是外界的事物,有的可能是精神方面的动机,如功名心、‘对真理和正义的热忱’、个人的憎恶,或者甚至是各种纯粹个人的怪想。”[18](P248)因此,在人的动机方面,一方面包括“吃、喝、性等等动物性机能,另一方面包括社会性机能”。[19]人在追求这些机能时,“只能认识有限的东西”,因为“从历史的观点看……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进行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便认识到什么程度”[20]。从这些论述看,马克思早已认清了所谓现代人类行为理论的大部分内容。但是马克思并没有局限于这种表面的认识。在反对人性自然主义的时候,马克思认为,尽管作为自然存在的人是个体的存在物的具体表现和暂时表面上特征,是“客观的、感性的存在物”,而作为社会活动中的人,自然存在物最本质、最为重要的特征应当是社会的存在。反对将人的动物机能和社会性机能相混淆,并将社会性机能抹杀掉,反对犬儒学派否认理想正义等社会性范畴客观存在的功利主义思想。正是马克思强调具体个体行为中社会性机能,他进一步把握了人的本质。



  马克思通过批判黑格尔、费尔巴哈异化理论中对人的认识,引入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得出了他从社会一经济角度构建的历史实证的人类行为理论。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哲学过于抽象,导致他犯下两个错误:(1)他使人的精神活动完全与感情活动相对应,以至于(2)他使人的成就的特性脱离了现实人的特性,变成了抽象思维的产物。在批判费尔巴哈的理论时,马克思认为,虽然费尔巴哈发展了唯物主义,但其体系中仍然保留着古典哲学把主客体相分离的方法,没有把感性看成“实践的、人的感性的活动”。[2](P60)因此,马克思从社会实践入手,使客体与主体相结合、使人的动物性机能和社会性机能相结合,得出了比一般人类行为理论更为深刻的见解,认为人在本质上是一种实践的存在,即一种能够从事创造活动,并通过这些活动改造世界,实现其特殊的潜能,满足其他人的需要的存在,因而人的本质就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它随着人们创造性活动的改变而改变。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马克思的人类行为理论是从两个层面来展开的:一是具体个体行为的特点,包括目的性、有限认知性、内涵的动物机能性和社会机能性。二是从实践范畴认识的人的本质的层面,即人是实践的存在,在本质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理论从根本上突破了诺斯等新制度经济学人类行为理论的弊端。具体表现为:(1 )既承认人类行为理性目的性特点,又承认非理性如激情、本能等内容。(2)强调社会性机能的独立性,突破了最大化带来的逻辑推导的困境。 (3)引入实践范畴,克服了微观整合等问题。事实上, 就马克思总体方法论而言,辩证的理论和方法必然暗含了对全面的实践活动的引入,在这种全面的实践活动中,哲学的、科学的、政治的、道德的和艺术的活动彼此渗透,因此,对活动主体——人的理解也必定超越任何类型学的单一分类,工艺人、政治人、经济人、消费人都只不过反映了实践存在的主体的某一方面。



  2.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与个体行为社会决定论。



  新制度经济学和其他个体主义方法论者攻击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方法的另一个重点在于,认为马克思从整体社会出发把人的本质理解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体是由整体决定的,因此在马克思的世界中个体没有什么自由可言,他们的行动丝毫不能影响社会整体的发展和性质。因此,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必定导致个体行为社会决定论——机械决定论。事实上,这是十足的庸人之见。如上所述,马克思的人类行为理论是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的。所谓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并非意味着任何具体行为的内涵都是由社会整体决定的,它从某种角度说是进一步理解个体具体行为中社会性机能的一种方法,在马克思体系中,个人活动的自由性和创造性占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地位。



  马克思曾谈到,“人作为对象性、感性的存在物,是一个受动的存在物,因为它感到自己是受动的,所以是一个有激情的存在物,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3](P123 )这一思想在他后来成熟的唯物史观中得到充分展开。一方面,在劳动实践活动中,劳动者本人可以随意从事这种或那种劳动,他对特殊的劳动的特殊关系不是社会决定的,他的意愿是由他的天赋、爱好,他所处的自然生产条件等等自然决定的。而正是这种在社会约束和自然约束下的个体的自由,使劳动者具有创造性,使生产力得到改进,从而促进社会整体结构的改变。另一方面,在社会约束强烈地约束先进生产力代表的集团的利益实现的时候,人们又会在激情中打破旧的枷锁而获得相对的自由,从而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所以,那些认为马克思整体主义必将意味着个体的全面社会决定、个体无法影响整体的观点没有理解马克思生产力理论和革命理论的真正含义。



  事实上,马克思的整体主义所意味的决定方式是指,个体在各式各样的动机下,其行为结果是由社会利益机制决定的。即“这种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为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它只有在社会安排的条件下并利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目的,因而它受制约于这些条件和手段的再生产”[21]。即便如此,在客观的利益决定机制中,对于个体而言,他也会在偶然性支配下有选择社会所提供的手段的自由。如果不理解这种社会决定与个体自由的辩证关系,也当然不能理解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的优越性。



  其实,对于新制度经济学体系而言,其关键性的缺陷在于,它没能深刻认识到社会客观利益决定与个体行动相对自由的辩证关系,没有理解到劳动创造性、革命热情性的作用,片面强调了个体行动的任意性、偶然性,从而没能把握住历史发展的规律性。



  3.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与“搭便车”。



  以诺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马克思从阶级这个整体范畴出发将无法解释“搭便车”等现象,并给予“搭便车”以适当的理论位置。这也是一种误解。首先,诺斯不了解马克思所言的整体范围的内涵。在马克思体系中,阶级的界定不是按奥尔森所言的行动一致性等标准来划分的,它是按社会生产体系中不同资源支配能力来划分,因此阶级不能单纯当成行动集团,而是由生产关系联系起来的客观存在的个体集合,因此,在阶级分析中,一般不用从行动集团层次上过多地考虑“搭便车”对行动集团形成的阻碍等问题。其次,诺斯不了解马克思的革命意识形态理论。马克思在论述革命理论时认为,当阶级矛盾激化时,阶级集团要以统一行动的单位出现时,革命意识形态的激化是十分必要的。他指出,“如果不在暂时间激起本阶级和群众的热情,任何阶级都不能起这个作用。在这一时期中它与整个社会亲如手足,它被认为是全体的代表,大家同情它;在这一时期中,这个阶级的权利与要求真正是全社会的权利与要求,而这个阶级本身是这个社会的头脑与心脏。只是以社会的全体的权利的名义,某一阶级才能要求自己对于一切其他的统治,为了取得这个解放者的作用以及使一切社会势力范围为自己本身的势力范围服务的政治剥削者服务,仅仅靠热情和精神的自信是不够的,为了要使一个等级能表现为似乎是代表全社会的,那末就需要一切社会的仇恨都相反地集中于另一个阶级,需要一定的等级出现为引起公愤的等级、压迫一切的化身。”[22]按现代语言讲,革命意识形态就充当了集体行动中的信息传导机制和利益激发机制,因而从根本上解决了“搭便车”等问题。最后,从马克思的理论逻辑来看,“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在历史长河中只起到十分次要的作用。因为个体间勾心斗角的机会主义行为根本不会影响长时段宏观的客观整体集团为利益而进行的冲突。另外,按照超级博弈理论原理,在一次性博弈中,很可能因为信息不完全,博弈者都持机会主义态度采取“搭便车”行为而陷入纳什均衡状态之中,从而阻止合作的发生。但是,由于来自合作的收益、集体行动的收益是确实存在的,经过多次博弈,行为主体必然会采取合作性集体行动。所以,从历史长时段分析角度来看,搭便车等机会主义只是十分次要的因素。



  4.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与社会有机论。



  所谓社会有机论是指人为地附以某种无意识实体以意识,并把它当成主体进一步看待。许多个体主义论者认为马克思总是把阶级范畴人格化,并附以历史发展以规范性的目的,从而犯了神学、形而上学通常易犯的社会有机论的毛病。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过,“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23]。但是这种将阶级人格化的处理方法根本不涉及具体的行为动机,而是为了进行客观利益形成机制的分析。另外,认为马克思给历史附以规范性目的观点误解了历史规律性的内涵。在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历史哲学时,马克思谈到,“‘历史’并不是把人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3](P118—119)在批判黑格尔国家理论时,他进一步谈到,不能把国家看成“有机体”并赋予主体的意志。“这种办法,用思辨的话来说,就是把实体了解为主体,了解为内部的过程,了解为绝对人格,这种了解方式就是黑格尔方法的基本特征。”[3](P75)由此可见,马克思本人也反对社会有机论,主张用历史实证的方法处理整体,以及整体与个体的关系。



  四、总结



  综上所述,马克思的制度整体主义和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个体主义,都是以资源稀缺、生存竞争、信息不完全、有限理性为分析前提的。但是,新制度经济学在继承新古典分析框架的基础上,武断地认为,社会是个体活动的产物,社会科学就必须以个体人类行为理论为基础;制度是个人选择的产物,制度就必须以个人为理论出发点。这违背了“界定某一系统必须跳出系统”、“某物不能成为自身的判定物”的分析原则,所以,新制度经济学在构建其人类行为理论时,要么先验地构建抽象的理论,要么陷入人与社会相互决定、无限倒推的二律背反的困境中。同时,由于从个体主义认知出发,新制度经济学无法认识人类行为中动机的来源,判定认知结构的性质,解释认知结构的性质,从而无视最大化分析框架的缺陷,人为地抹杀动机模式中各种价值目标的内涵。当然,也正是由于从主观个体出发,使新制度经济学无视部分与整体间质的差别,从而无法了解历史变迁中各种集团的性质、社会冲突和社会选择的内在机制,以及各种冲突的来源和作用方式。因此,新制度经济学只能分析表面的社会相互作用,无法对个体交易给出一个关于风险来源、收益来源、合作剩余分配解的决定方式的科学解释,而只能把它们归结为机会主义、“搭便车”、认知有限等引致的个体间的冲突和斗争,片面地强调人性不完善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并在琐碎的个体交易分析中无法把握历史发展的规律性。



  相反,马克思则清晰地认识到,虽然人们在不同时代都具有趋利避害的行为,但是要把握人的本质,再现“历史的、现实的、社会的人”,就必须跳出抽象的“类本质”的约束,通过刻画人所处的社会关系来认识和界定人。所以,马克思在充分肯定人类生存需求的作用的基础上,从人类系统与自然界系统间的关系入手,引入社会实践,从满足需求的方式、社会手段入手,肯定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生产活动在历史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建立起心理个人主义无法得出的生产理论,通过阐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把握住社会分工协作体系中对社会生产、社会资源有不同支配能力的各个集团的性质,并由集团的性质和它们相互间的关系去认识“现实”人的本质。因此,一方面,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包括两个层次的人类行为理论,解决了社会意识产生与发展、个体利益决定机制、个体行为性质、认知能力有限的原因、动机形成与发展的根源、社会决定论与个体意志自由之间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方法看清了社会冲突产生的根源,把握了社会整体对抗和阶级冲突与个体冲突间的关系,从而把社会交换关系深层次的内涵与表面现象有机地结合起来了。
学者观点
林岚
姓名: 林岗
专业:政治经济学
系别:经济系
职称:教授
办公电话:82509890
Email:lingang@ruc.edu.cn
教育背景 博士,经济学, 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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