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分析的两种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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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分析的两种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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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  发表日期:2016-03-09   阅读次数:
    尽管经济学界对于产权的概念和分析规范众说纷纭,但追根溯源都派生于这样两种最基本的理论范式:一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所有制理论;一是西方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大体说来,在90年代以前,中国经济学界对于产权问题的研究主要是按所有制理论范式展开的。而从90年代开始,这种研究则更多地是按西方产权经济学的范式进行的。产权经济学影响的日益增长是近些年中国经济学发展的一个值得重视的趋向,这种趋向反映了近年来新自由主义潮流在经济学理论中的广泛影响。



  由于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理论和西方的产权理论都是以产权和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同时由于在许多具体观点上西方的新制度经济学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直接和间接的影响,要在这两种理论中寻找出某些共同的地方并不困难。例如,二者都强调产权和制度现象的重要性,把制度安排当做影响经济绩效的重要因素;都把产权关系看做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把利益问题当做产权关系的核心问题;都研究了资本的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以及所有权与支配权的分离等产权现象;都研究了商品所有权之间的等价的交易关系,等等。在实际的理论研究中,也有不少人把这两种产权范式混同起来、结合起来加以使用。但是,从整体上看,这两种理论范式是建立在完全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基础上的,具有完全不同的方法、概念和理论逻辑,是两种对立的理论体系。它们之间的根本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研究产权问题是坚持个体主义的方法还是坚持整体主义的方法;是经济关系决定法权关系还是法权关系决定经济关系;产权关系是一种交易关系还是一种生产关系;财产权利是一种自然权利还是一种历史权利。



  一、个体方法与整体方法



  从鲁宾逊式的孤立的个人出发是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传统。这种传统是个人主义这一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核心要素在经济学中的表现。可以说,是否接受个体主义或个人主义的分析方法,是西方经济学区别主流与非主流的界限。这也是旧制度主义无法挤入西方经济学主流、而新制度经济学能够被西方主流经济学所接纳并成为一种“显学”的奥秘所在。按照个体主义方法的逻辑,产权关系首先是个人对于财产的一种排他性的占有关系,而这种排他性的占有在给经济主体带来收益的同时,又引起一定的交易成本,如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与强制执行的成本等。产权制度的形成和变迁,就是由个人在交易成本的约束下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自发交易的产物,因而对产权问题的分析完全可以建立在以成本收益分析为核心的新古典经济学理性经济人范式的基础之上。在理性经济人的范式中,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社会阶级中的具有十分具体的社会和历史属性的人,被抽象成了无差别的鲁宾逊式的个人,他们基于各自的成本一收益计算的自由交易创造了整个世界。



  与西方产权经济学的个体主义相反,马克思对于产权问题的分析是建立在整体主义方法基础上的,是一种整体的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不是个人的简单加总,由特殊的结构联系起来的社会整体规定了个人的属性,决定着个体生存发展的空间,因此,思维的出发点不是抽象的个人,而是现实的处于社会联系中的个人。人是处在社会的整体联系中的,是多种规定性的有机统一。根据这种整体主义的方法,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和产权结构就不是个人之间自由交易和自由契约的结果,而是社会结构的整体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产物;不是理性的个人的自由选择导致了产权制度的变迁,相反,是社会结构和产权制度的变迁决定着个人的行为方式和选择空间;因此,产权制度首先不是个人之间的一种交易关系,而是不同阶级或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一种生产关系。



  马克思对于所有制关系的整体性分析在《资本论》中得到了完整的体现。为了揭示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的实质,马克思首先从资本主义经济的基本现象即商品货币关系入手,说明了商品、货币到资本的转化,然后进入到资本主义占有关系的核心即剩佘价值的生产过程的分析,而这种分析又是紧密地结合生产方式即分工协作方式的发展而展开的。剩佘价值的生产过程所反映的不是单个的工人和单个的资本家之间的关系,而是资本和劳动两个阶级的生产关系,这就是资本所有制的本质。但是,这种本质并不是脱离开现实的经济现象而存在的,在《资本论》的第2卷和第3卷中,马克思从对生产过程的分析转入到了对流通和分配总过程的分析,从对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关系的分析转入到了对资产阶级内部各个利益集团的分析。只有在这时,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中不同的经济主体如工人、货币资本家、土地所有者、企业主、经理人员等不同个体之间的交易关系才呈现在了人们的面前,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的整体图景才完整地再现出来。这是用整体主义的方法分析问题的典范。



  二、法权关系与经济关系



  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在批判古典经济学的所有权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从总体上说,古典经济学对财产所有权的解释,都是以在古罗马民法中就已经形成的个人对物的排他的占有权概念为基础的,在本质上是一种非历史的民法观念。虽然现代产权经济学对产权概念的理解已从人对物的支配转移到人与人的交易关系上来,但产权经济学的所谓“交易”,依然是在脱离历史的鲁宾逊式的个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交换契约;作为这种交换的前提的权利即产权,被看做是一种由法律规定和实施的由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组成的排他性的独占权;这些权利不是在历史地形成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基础上产生的,而是以反映人的超历史的自然本性的法律为基础的,是法律创造了产权。在这里,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这两种不同的东西是混在一起的,并且二者的关系也被颠倒了。产权经济学的始作俑者科斯在其《社会费用问题》一文中所讨论的产权问题,主要就是围绕着产权的法律界定及其产生的成本和收益问题而展开的。产权经济学派的另一重要人物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是授于特别个人某种权威的办法,利用这种权威,可以从不被禁止的使用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对特定物品的使用方式。(注:阿尔钦:《产权:一个经典注释》,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诺思则认为,产权是个人对他们所拥有的劳动、物品和服务的占有权利;占有是法律规则、组织形式、实施及行为规范的函数。(注: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45页。)由平狄克和鲁宾费尔德合著的《微观经济学》一书则把产权定义为“描述人们或厂商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什么的法律规则”(注:平狄克、鲁宾费尔德:《微观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4页。)。 在所有这些产权概念中,法律形式具有决定性意义,产权首先是一个法权概念,它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立法者创造的,法权关系决定经济关系。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是从认识到法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根本区别、并把法律上的财产关系当做生产过程中所有制关系的表现开始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专门分析了国家和法同所有制的关系,他们指出,资产阶级国家及其制定的共同规章即法律,实质上“只是为了私有制才存在的”;但由于“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由此便产生一种错觉,好像法律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且是以脱离其现实基础的意志即自由意志为基础的”;构成私法中所有权规定核心内容的使用和滥用的权利,“表明了一个错觉,仿佛私有制本身仅仅以个人意志即以对物的任意支配为基础。实际上滥用〔abuti〕对于私有者具有极为明确的经济界限”,“因为仅仅从私有者的意志方面来考察的物,根本不是物;物只有在交往中并且不以权利为转移时,才成为物,即成为真正的财产。”他们还指出: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注:以上论述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135页。)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马克思提出了这样一个著名的论断:



  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



  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7、178页。 )



  在认识到所有制关系对法律关系的决定意义之后,马克思和恩格斯便把对财产关系的研究纳入到了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之内,并把财产关系的经济内容即所有制关系当做对财产关系进行研究的重点,财产关系的法律形式只是在必要的时候才加以涉及(注: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并没有系统的产权理论,即关于产权的法律形式的理论,而只有系统的所有制理论,即关于产权的经济内容的理论。)。例如,在《资本论》中对交换过程进行研究时,马克思指出,为了使商品交换得以进行,商品的监护人即所有者必须作为有自已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它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02页。)



  三、交易关系与生产关系



  建立在理性经济人范式和交易费用范畴基础上的现代产权经济学的理论逻辑必然是契约主义的。在那里,产权关系被认为是具有独立财产权的理性的个人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建立的契约关系,而特定契约关系的形成又是比较不同契约安排的交易成本的结果,在产权明晰化的条件下,理性的个人将寻求导致他们利益最大化的契约安排。按照产权经济学的理论,产权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市场交易需要花费成本,不同的产权结构可以产生不同的效率结果。因此,交易费用的大小就成了决定和选择产权结构的主要根据。



  与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不同,所有制或产权问题在马克思那里首先是一个生产关系的概念,而不是交易概念。马克思认为,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而为了使生产过程得以进行,就必须把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结合起来,这种结合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技术组织形式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形式。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形式,或者说人们在占有生产资料的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就构成了一个社会的所有制关系或财产关系,它是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



  从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所有制关系进行分析的具体方法来看,作为一个生产概念的所有制关系本质上是直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关系,是一个客观的经济过程,这一过程与分配和交换不是割裂开的,而是相互联系的。(注:对于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可参见林岗《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研究》,求实出版社1986年版。)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产品占有关系和劳动交换过程本身就是生产环节的组成部分,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构成了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由于所有制关系或产权关系首先是一个生产范畴,而不是交易范畴,因而,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产权关系的产生发展过程是由生产方式的内部运动决定的,而不是由交易方式的变化决定的;是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是交易成本的大小构成了产权关系发展变化的最终力量。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分工协作方式对所有制关系变化的影响给予了高度重视。他们认为,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最明显地体现在该民族的分工的发展程度上,是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派生了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财产关系不过是这种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



  马克思从不否认交换过程特别是商品交换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的重要地位。众所周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分析就是从商品开始的,商品流通既是资本的逻辑起点,又是资本的历史起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的所有经济关系都首先表现为一种等价的商品交换关系,交易是资本主义制度存在的基本形式,货币转化为资本必须在商品等价交换的基础上根据商品所有权的内在规律来加以说明。但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对于揭示资本主义占有关系的本质来说,交易过程中的这种契约关系只不过是一种表面现象,它不仅不能真实反映生产关系的本质,反而掩盖了生产关系的真实性质。在《资本论》中,在分析了货币转化为资本的流通过程之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力交易的契约关系的虚假性做了这样辛辣的讽刺:



  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



  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庸俗的自由贸易论者用来判断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社会的那些观点、概念和标准就是从这个领域得出的——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畏缩不前,象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99—200页。)



  由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以生产为基础的,而西方的产权理论是以交易为基础的,二者在财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上都存在许多差别。例如,马克思所说的产权主要指的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马克思产权理论的一个贡献就是他把生产资料从一般的产品或资源中分离出来,把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当做决定一个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的决定性因素,当做一个特殊的概念来加以使用;而西方的产权理论则把财产概念泛化,他们所说的产权不仅包括了人们对一切可交换的稀缺资源和产品的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等等,而且还包括一切可以产生个人效用的其他权利。又如,马克思的产权理论特别强调以分工协作的形式为内容的劳动方式对所有制的决定作用,把产权的起源与分工的发展相联系;而西方的产权理论则特别强调交易成本对产权的决定作用,把产权的起源与资源的稀缺性相联系。再如,马克思对于产权的经济绩效的评价主要以生产的效率为基础,而西方的产权理论对于产权的经济绩效的评价主要是以交易成本为基础的。



  四、自然权利与历史权利



  把财产制度当做某种先验的超历史的自然权利,是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又一个重要传统。这是从离群索居的孤立的个人出发考察问题的必然结果。根据这种观点,资本主义社会形成的财产制度不是历史发展的产物,而是历史发展的起点;不是生产发展的结果,而是生产发展的前提;不是从客观历史条件中产生出来的,而是自然的人类本性造成的。这种观点把资本主义社会的自发秩序当做了人类社会永恒不变的自然规律,因此,私有制被看做是人类利已本性的外在表现,自由契约被看成是天赋人权,等价交换是平等和正义的象征,交易成本、契约自由、个人选择、相对价格等资本主义自由经济范畴不仅可以用来说明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产权问题和其他的经济现象,而且可以用这些范畴来说明包括奴隶制度、封建制度和计划经济等所有的社会经济现象,理性经济人的范式成了解释一切产权现象的**:农奴制度的兴起是由于土地丰裕而劳动力短缺,因而建立一种农奴一领主契约就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而随着人口的增长使劳动的价格下降、土地的价格上升,要素的相对价格又发生了变化,从而导致了封建所有权的逐步瓦解(注: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迁》,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甚至苏联计划经济体制的失败,也可以用交易费用的过高来加以解释(注:思拉恩·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马克思主义对于社会制度和产权关系的认识是与这种超历史的观点完全相反的。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历史的,都是特殊历史阶段中特殊社会结构的产物,都具有自己特殊的运动规律,都只能在特定的历史过程中寻得自己存在的根据。没有一种制度是永远合理、完美无缺的,也没有永恒不变的公平和正义。



  马克思承认,生产的一切时代有某些共同的标志、共同的规定,例如,都要使用工具,都存在所有制,但是,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在这个意义上,说所有制(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不过是一种同义反复。可笑的是,资产阶级学者从这里一步就跳到了所有制的一定形式,如资本主义私有制。马克思认为,把生产的一般抽象出来正是为了不致因见到统一就忘记差别,例如把奴隶与奴隶主、农奴与封建主、工人与资本家的关系不加区别地等同为相同的所有者与非所有者之间的契约关系,把不同历史形态下的所有制关系混同为同样的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等等。马克思不否定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对于研究其他社会制度的重要意义,但是,他同时指出了它的历史局限性:



  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反过来说,低等动物身上表露的高等动物的征兆,只有在高等动物本身已被认识之后才能理解。因此,资产阶级经济为古代经济等等提供了钥匙。但是,决不是像那些抹杀一切历史差别、把一切社会形式都看成资产阶级社会形式的经济学家所理解的那样。人们认识了地租,就能理解代役租、什一税等等。但是不应当把它们等同起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页。)



  由于把制度现象当做一种历史现象,因而,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任何制度现象的分析和评价都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来考虑的。从历史的角度看,即使是奴隶制度,也曾在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即使是当时人类文明的最高成就——资本主义制度也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人类社会就是在不断的否定过程中向前发展的。



  以上几个方面就是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经济学理论的根本区别。这种根本区别的存在,决定了两种理论在一系列具体问题的认识上的重要差别。在产权的起源、产权的作用、产权的具体结构、产权的演变规律、私有产权与公有产权的效率比较等一系列问题上,两种理论的解释都存在着原则性的分歧。



  五、西方产权经济学范式的重大缺陷



  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说明,在基本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上,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与西方的产权经济学是两种根本不同的甚至对立的理论体系,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从总体上看,西方的产权经济学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我们不妨在前面比较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理论与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的基础上,以构成产权经济学范式的硬核的个人主义、契约主义和成本收益方法为例,对此作一些进一步的分析。



  关于个人主义的方法



  如前所述,产权经济学对于产权制度的分析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分析方法基础之上的。对于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来说,理性经济人的假设至少就现象上看是有合理性的。从某种意义上说,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现象,如商品、货币、资本、剩余价值、成本、利润、利息、地租等关系和范畴的分析也都是以经济理性为前提的,没有理性的假设,就不会有经济学,甚至也不会有社会科学。但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理性完全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历史结构中的,是以不同阶级和不同个人的不同社会规定性为基础的。这与那种把理性的抽象的个人当做历史和社会的出发点,并以此为基础演绎出整体的制度结构,从而把资本主义自发秩序的观点推广到了整个人类历史的个人主义的方法是根本不同的。对于这种个人主义的方法,马克思主义和许多其他的理论流派不仅从经济学方面,而且从哲学上进行过深刻的批判。这种理论的最主要缺陷是它把个体与社会等同起来,把社会当做个体的简单加总,从而无法对社会有机体做出科学的解释。



  事实上,虽然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但是社会并不等于众多个人的简单加总,社会是按照特殊的规则和特定的结构组成的有机整体。这个整体一旦形成,就具有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和单个的个人所不具有的特殊属性。社会、阶级、国家和文化对单个的人来说,是一种独立的外在的和客观的力量。个体的属性与社会的属性,个体的行为与社会的行为,个体的功能与社会的功能,个体的利益与社会的利益,个体的意识与社会的意识,都是有性质区别的。一句话,个人与社会是既相互联系又性质不同的两个系统。在自发的社会秩序下,社会甚至异化成为一种与个人相对立的外在力量。从理性的个人出发无法解释社会与个人之间存在的这种根本差异,无法实现社会与个人的整合。按照产权经济学的理论,产权制度的确定是由理性的个人之间的自由交易决定的,产权决定经济绩效,但是,正如诺思认识到的那样,一方面,由于国家规定着所有权结构,最终要对所有权结构的效率负责;另一方面,由于意识形态影响着个人的心理偏好和效用函数,因而,制度结构是由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的相互作用形成的,这实际上就承认了产权制度的变迁是社会制度整体结构的产物。但是,由于新制度经济学固守着个人主义的范式,他们虽然认识到了产权决定的整体意义,但却没有发现其中的内在逻辑,最后陷入了产权决定经济绩效、国家规定和保护产权、因而国家最终对经济绩效负责的悖论之中,这就是所谓的诺思悖论。



  当然,承认产权决定的整体性并不意味着完全否定个人自由意志的作用。马克思就说过,“历史不过是追求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社会的运动是由个体的选择和行为汇合而成的。但是,问题在于,个人的行为和选择并不完全是自由意志的产物,并不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愿望和心理偏好。现实的人“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的”,其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不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产力,因此也就不能自由选择由生产力决定的所有制结构及其法律表现——产权结构。不是先有了某种个人的偏好,然后根据这种偏好进行自由契约,再由此决定社会的经济和政治制度,相反,从社会结构的整体变迁过程看,是生产力包括人们从事物质资料生产中形成的生产方式,决定着他们之间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进而决定这种占有的法律表现即产权形式,并最终决定着他们各自所处的社会地位、利益关系、价值取向和心理特征,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和选择的空间。就单个的主体看,他的行为也许是自由的,他们之间的产权关系也许取决于他们个人的意志,但是就整个社会看,由于存在无数的个人意志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相互冲突,因而他们的自由是有限的。社会结构的运动是个人与社会相互作用的产物。



  关于契约主义的方法



  从抽象的个人出发,必然会把产权关系理解为个人之间的为了寻求利益最大化而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产权结构的任何变迁,如奴隶制度向封建制度、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的变迁,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等,都可以根据自由契约的逻辑加以解释。但是,人的独立性以及通过契约建立的独立主体之间的自由交易,是历史的结果而不是历史的起点。“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但是,产生这种孤立个人的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的时代。”(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而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人与人的关系则是建立在血缘、宗法或超经济强制的基础上的,个人并没有从对自然和社会的依附中解脱出来获得个人契约的自由。因此,用契约关系来说明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的变迁,显然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是不客观的。



  在资本主义的市场秩序下,商品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取得了统治地位,特别是随着劳动力的商品化,赤裸裸的阶级统治被法律上的自由契约和等价交换所掩盖,因此,就市场秩序来说,契约主义的方法至少在形式上具有它的合理之处,可以用来解释和分析大量的经济现象和制度现象。但是,这种合理性只是在现象形态上才具有科学的意义,如果把这种契约主义强调到了极端,当做解释所有经济现象的惟一逻辑,那就难免会导致许多荒谬的结论。



  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的本质特征不在劳动与资本的自由交易,而在于资本可以通过商品交换这个中介在生产过程中无偿占有剩余价值。资本雇佣劳动,资本的所有者可以无偿获得剩余,但产权经济学却把这样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当做价值判断的基础。产权经济学对于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贡献”就在于,它运用契约主义的方法对于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给予一个新的理论解释或辩护,试图证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是合乎理性的,而公有制则是非理性的。可见这种理论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成分。



  劳动与资本的真实关系只能通过对生产过程的考察才能揭示出来。契约关系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在本质上是生产关系的一种反映,并归根结底受生产力发展的支配。生产过程对交易过程的决定作用可以从这样一个例子中得到说明: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分析了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三个阶段,即简单协作、手工制造业和机器大工业;在前两个阶段中,劳动对资本的隶属还是形式上的,因为在简单协作和手工制造业阶段,劳动者凭借他们的手工技术还有可能独立谋生;但是,随着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工人的劳动日益简单化片面化,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日新月异,离开资本,劳动再也不能单独存在下去了,这样,工人对资本的依附便由形式上的转变为事实上的。又如,进入20世纪后,随着生产过程的日益复杂,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日益明显,管理人员在企业中的地位大大提高了,资本所有权的地位又出现了下降的趋势。所有这些变化都是以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为基础的。但是,按照契约主义的方法来解释,所有这些变化都只不过是劳动与资本相对价格发生变化的结果。在简单协作和手工制造业时代,是劳动力稀缺,劳动的价格昂贵;在机器大工业时代,是劳动力过剩,资本稀缺;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则是人力资本价格上升,物质资本价格下降。显然,这种解释是极其表面的。相对价格的变化归根结底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运用个人主义的契约理论研究制度问题时,个人的偏好以及由此决定的行为目标是考察问题的出发点,为此,首先必须假定经济主体的偏好是已知和稳定的,这样才能根据不同经济主体的效用函数计算各自的成本和收益,进而确定各经济主体的契约的集合。例如,如果我们把企业当做一个由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建立的一个契约结构,就必须首先把握这些所有者所具有的成本收益函数;把国家当做一个由多种利益集团建立的契约组织,就必须首先把握各个利益集团具有的特殊的偏好。但这些不同经济主体和组织所具有的特殊的成本收益函数恰恰是由生产过程中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决定的,或者说它本身就是特定制度的产物,作为生产要素所有者效用函数的利息、利润、地租、工资等经济范畴并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由特殊的社会经济制度决定的,并且在不同的制度中具有不同的具体经济含义。因此,从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看,经济主体偏好不变的假定是不恰当的。个人的效用函数既不是稳定不变的,也不是主观随意的,它本身就是经济制度的产物或经济关系的“人格化”,并随着经济制度的变化而变化。



  关于成本一收益分析法



  把微观经济学中所使用的成本一收益分析法引入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最具有特色的地方,正是依靠成本一收益分析法,新制度经济学才实现了制度分析与新古典理论的整合,使制度分析纳入了经济学分析的框架之内。依靠成本收益理论分析研究制度现象的最早和最主要的领域就是产权问题。科斯在他的经典之作《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中所讨论的交易费用,就是指产权的界定、保护和实施的成本,即“个人交换他们对于经济资产的所有权和确立他们的排他性权利的费用”(注:思拉恩·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第16页。)。交易成本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交易成本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客观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某些现象;但是,产权经济学却把这一概念的作用夸大到了极端,把它当做解释所有制度现象的**,当做说明产权制度变迁的惟一因素,从而陷入了错误的泥潭。



  尽管交易费用已经成了产权经济学的一个核心范畴,但是到目前为止,在各种交易费用理论中,仍然缺乏一个准确的能反映交易成本本质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定义,交易成本的外延或它所包含的内容是很不确定的。从大的方面看,对交易费用的定义主要有三类:一是把交易费用定义为“利用价格的费用”,这一定义是科斯提出的,并为斯蒂格勒所阐发。由于这一定义没有对交易费用的具体构成和形成机制作出明确的解释、混淆了交易费用与信息费用内涵的差异、并且缺乏行为理论基础而受到了各方面的攻击。二是把交易费用定义为“经济体系运行的成本”,这一定义是由阿罗、威廉姆森等人提出的。他们把研究重点放在比较制度分析上,但由于比较静态分析要求有可供对比的多种制度安排为前提,而可选择的制度安排往往又是不存在的,只能靠分析者的主观构想,因而他们所提出的定义也就失去了分析的意义;三是把交易费用定义为“所有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这一定义是由张五常和诺思等人提出的。这一定义把交易费用扩展到了整个人类制度范围,但是,在处理制度绩效和成本收益问题时仍然存在许多无法克服的矛盾。(注:刘元春:《当代西方交易费用定义评析》,见《教学与研究》1997年第7期。)



  交易费用理论面临的致命挑战还不仅仅是定义的可操作性问题。交易费用理论是以个人主义理论为基础的,但是交易费用概念本身却选择了一个客观的社会性的效率标准,这样就陷入了无法克服的自我矛盾之中。按照产权经济学的逻辑,任何一种产权制度都是理性的个人根据成本一收益比较而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都可以根据理性经济人的成本收益函数和自由交易的逻辑加以解释,但是,这种以个人主义方法为基础的成本一收益分析贯彻到底必然会陷入逻辑上的困境。首先,根据个人主义的观点,“个人的效用只有他自己才最清楚”,每个人都有自己特殊的成本一收益函数,而且这种特殊的成本一收益函数又是建立在每个人不同的心理偏好及行为目标基础之上的,目标函数不同,成本与收益的标准也就不同,这样,由于个人的成本一收益函数是个人心理偏好的产物,任何人都无法准确地加以说明,产权制度的变迁最后就仅仅变成了个人的心理偏好问题。其次,更为严重的是,按照个人主义的分析方法,只有个人才是真实的存在,集体和社会只是一种虚幻,只有个人才会选择,才会行动,因而,只有个人的成本和收益,没有社会的成本和收益,或者即使存在着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也因为个人目标函数无法加总,使它们只能成为无法捉摸的“幻影”。但是,产权制度却是社会的,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因而交易制度的成本和收益就其本质来说只能是社会的,否则这一概念就失去了意义。



  交易费用理论包含的这种深刻的内在矛盾,理所当然地受到了彻底的个人主义理论和彻底的整体主义理论两个方面的批评。从马克思主义客观的整体的政治经济学观点来看,交易费用理论把交易作为制度选择和制度分析的基本单位,将人与人的关系简单地归结为抽象的契约关系,从而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不同历史和不同社会环境下人类行为的差异和生产过程对交易过程的决定作用。而彻底的个人主义理论则从不存在一种客观的价值标准的认识出发,否定了交易费用存在的可能性。布坎南提出的“一致性同意”规则认为,只要交易是公开的,只要没有发现强制与欺骗的行为,并就这种交易达成一致协议,这种资源配置状态就是有效率的,交易费用的概念是不必要的。(注: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还有人从古典自由主义传统和哈耶克的“扩展秩序”出发,对交易费用理论的内在矛盾作了尖刻的揭露,试图用博弈均衡和知识结构代替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作为制度演进的分析基础。由此出发得出的结论是,产权在人群中的分布取决于技术性知识和制度性知识在人群中的分布(注:汪丁丁:《制度成本,博弈均衡与知识结构》,见《在经济学与哲学之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4页。)。虽然这种纯粹个人主义理论否定了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性,但它对交易费用理论的批评是深刻的。



  除了以上根本的缺陷之外,产权经济学在一系列重要的理论和方法上都存在严重的局限。比如,产权经济学在继承新古典理性经济人范式的同时,也继承了新古典经济学的一般均衡分析方法。但是,按照个人主义的逻辑,制度的均衡只能是一个虚假范畴。因为,制度均衡表示的是制度创新利润为零的一种稳定状态,但大多数的社会制度是非中性的,不同的人对于同一种制度有不同的效用评价,因而这样一种状态不是不存在,就是绝无仅有。又如,产权经济学一方面认为企业的存在是因为交易费用太高,另一方面又认为交易费用的高低是由企业内部交易与市场交易的费用比较来确定的,从而陷入了循环论证,如此等等。



  六、在实践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



  从前面的比较和分析不难看出,西方产权经济学的根本缺陷恰恰是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的优势所在。只有坚持马克思的所有制分析范式,才能使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沿着完善而不是否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正确方向发展。而西方的产权经济学理论的基本的逻辑和政策结论是以肯定私有制和自由的市场经济、否定公有制和社会调节为核心的。完全按照这种理论的逻辑思考问题,最后的结果必然是对公有企业制度的彻底否定,也就谈不到改革和完善公有制了。



  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是建立在与私有制完全不同的宪法制度(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的,是一种新的制度现象,这种产权形式是生产社会化的产物,反映了社会理性的要求。不管人们主观上是否愿意或是否意识到社会理性的逻辑,生产的社会化都会把产权的社会化问题摆到人们的面前,迫使人们通过社会联合并按照社会理性的标准对生产资料进行调节和使用,这种社会化的逻辑是不可能从个人理性和自由交易的结果中推导出来的,是不可能简单搬用私有制下形成的产权范式来加以说明的。



  当然,现实中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并不是完全对立相互隔绝的,由于它们建立在同样的生产力基础上,都是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形式,而且都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配置资源的,因而公有制企业和私有制企业在制度结构上必然会存在许多相似的或共同的地方,资本主义企业与现代化大生产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完全可以被社会主义企业所吸收和借鉴,西方产权理论中反映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机制运行一般规律的内容也可以为我们研究和认识公有制企业的运行规律提供有益的参考。但是,这种吸收和借鉴是有条件的,不仅在基本的制度结构和基本的理论体系上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自己特殊的逻辑,而且对于社会主义所有制内部形成的许多与资本主义的产权结构相似的制度现象,也由于它们是建立在完全不同的宪法制度基础上的,因而存在许多根本差异。比如,两权分离、委托代理关系、劳动与资本市场、剩余索取权等经济范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与资本主义制度下就具有不同的含义。因此,只有批判性地借鉴而不是简单地照搬照抄西方的产权理论,才是研究国有企业产权结构中应当采取的一种科学的态度。



  我们认为,从总体上看,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是一种科学的理论,应当成为我们研究社会主义企业产权关系的理论基础。首先,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以强调整体性、生产性、历史性和经济性为特征的马克思主义产权分析范式,与强调个体性、交易性、自然性和法权性为特征的西方产权经济学理论相比,在理论上更加严密,更符合客观的社会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更能经受逻辑和实际的检验,因而也更具有科学性。其次,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为指导建立起来的,是马克思主义完整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历史唯物主义和政治经济学原理,就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并把它当做社会制度分析的基本方法。第三,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从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矛盾和发展趋势中得出的重要结论,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这一现象只有在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逻辑中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如果用西方的产权理论代替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来指导国有企业改革,最后的结论只能是私有化。



  总之,研究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应当以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而不是西方的产权理论作为指导。但是,马克思主义是科学,而不是教条,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实质是要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新的现象和新的问题,而不是墨守成规、固步自封。坚持和发展是统一的,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才能发展马克思主义,只有发展马克思主义,才能更好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就所有制和产权理论的研究来说,也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要根据实践发展的要求对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进行不断的检验、修正、补充、完善和创新。应当承认,在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并运用这一理论科学研究社会主义所有制中的产权问题方面,我国的理论界还做得很不够,取得的进展还是比较有限的,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例如:



  1.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基础,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所有制和产权问题应当在这一原理的指导下加以解决。目前,根据生产力的标准选择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结构,合理地构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分析是以生产的社会化为基础的,而生产的社会化实际上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经济现象,它本身经历了若干重要的演化过程和发展阶段。从大的方面看,蒸汽机、电动机和微电子技术的发明,构成了科学技术和产业结构变迁的三次重大革命,同时标志着社会化生产发展的三个不同阶段。在这些不同的发展阶段,生产社会化的性质和对生产资料所有制包括产权制度的要求是不完全相同的,因此,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之间的关系也是相当复杂的,绝不可简单而论。合理地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面临的许多问题,如国有企业的定位问题、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的关系问题等等,归根结底都与对当代社会生产力的性质的准确把握有关。对于这些基本问题缺乏正确认识,必然会引起实践上的盲目性和混乱。



  2.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是从所有制理论引申出来的,科学的所有制理论是科学的产权理论的基础。但是,长期以来,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占支配地位的所有制概念是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提出的生产关系三个方面中所包含的所有制的定义。这个定义把生产资料所有制当做独立于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和产品分配过程的一种抽象存在,把所有制概念归结为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由此形成的一种普遍的做法是,把法学里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以至于让渡等概念引入所有制研究,用这些权利来构造所有制关系,结果就使得社会主义所有制变成了一种先验的没有经济内容的法权规定,并把所有权这种法律的权利当做了生产、分配等经济关系产生的基础,这事实上是在重复古典经济学家们同样的错误。这种理论的政策结论就是把社会主义国有化当做了一种法律行为,只要通过无产阶级专政剥夺了剥夺者,把一切生产资料都掌握在国家手中,发达的社会主义就可以建成了,用同样的方法很快就可以建成共产主义。这是一种典型的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在我国,即使在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这种用法权概念代替经济分析的做法仍然是相当普遍的。近年来,又有相当多的人在把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西方的产权理论混同起来,把法权当做思考问题的出发点,把复杂的产权结构归结为所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权能组成的法权体系,脱离开生产力的组织方式和客观的生产关系来把握所有制和产权关系的做法仍然十分普遍。这种对待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简单化、教条化和实用化的态度既不利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又不利于以完善社会主义为目标的经济改革的正常发展。



  3.马克思和恩格斯建立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主要目的,在于说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趋势,它们对于具体的产权问题,即产权的交易过程和法律过程的分析并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理论,特别是对于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产权问题他们更不可能做出具体的设想。因此,发展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必须深入研究现实市场经济中的产权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对西方的产权经济学理论进行批判性的借鉴是必要的。西方的产权经济学虽然存在许多根本缺陷,但它对现代市场经济中产权机制运行的概括也不是绝无可取之处。马克思主义之所以是科学的,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它是一种开放的体系。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曾经把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作为自己形成的重要来源,因此,没有理由把现代西方经济理论包括产权理论排斥在自己的视野之外。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西方产权理论的缺陷不在于它研究了产权的法律形式,研究了交易费用、个人选择、契约关系、委托代理问题等制度现象,而在于它用个体分析代替整体分析、用交易过程代替生产过程、用法律关系代替经济关系,在于它从抽象的个人出发把个人的自由交易当做决定制度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因素。在克服了这些根本性的错误之后,产权经济学的某些分析方法以至某些具体结论是可以整合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框架、为经济改革的实践服务的。不过,这是一个需要另写一篇文章来辨析和说明的问题。
    尽管经济学界对于产权的概念和分析规范众说纷纭,但追根溯源都派生于这样两种最基本的理论范式:一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所有制理论;一是西方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大体说来,在90年代以前,中国经济学界对于产权问题的研究主要是按所有制理论范式展开的。而从90年代开始,这种研究则更多地是按西方产权经济学的范式进行的。产权经济学影响的日益增长是近些年中国经济学发展的一个值得重视的趋向,这种趋向反映了近年来新自由主义潮流在经济学理论中的广泛影响。



  由于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理论和西方的产权理论都是以产权和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同时由于在许多具体观点上西方的新制度经济学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直接和间接的影响,要在这两种理论中寻找出某些共同的地方并不困难。例如,二者都强调产权和制度现象的重要性,把制度安排当做影响经济绩效的重要因素;都把产权关系看做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把利益问题当做产权关系的核心问题;都研究了资本的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以及所有权与支配权的分离等产权现象;都研究了商品所有权之间的等价的交易关系,等等。在实际的理论研究中,也有不少人把这两种产权范式混同起来、结合起来加以使用。但是,从整体上看,这两种理论范式是建立在完全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基础上的,具有完全不同的方法、概念和理论逻辑,是两种对立的理论体系。它们之间的根本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研究产权问题是坚持个体主义的方法还是坚持整体主义的方法;是经济关系决定法权关系还是法权关系决定经济关系;产权关系是一种交易关系还是一种生产关系;财产权利是一种自然权利还是一种历史权利。



  一、个体方法与整体方法



  从鲁宾逊式的孤立的个人出发是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传统。这种传统是个人主义这一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核心要素在经济学中的表现。可以说,是否接受个体主义或个人主义的分析方法,是西方经济学区别主流与非主流的界限。这也是旧制度主义无法挤入西方经济学主流、而新制度经济学能够被西方主流经济学所接纳并成为一种“显学”的奥秘所在。按照个体主义方法的逻辑,产权关系首先是个人对于财产的一种排他性的占有关系,而这种排他性的占有在给经济主体带来收益的同时,又引起一定的交易成本,如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与强制执行的成本等。产权制度的形成和变迁,就是由个人在交易成本的约束下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自发交易的产物,因而对产权问题的分析完全可以建立在以成本收益分析为核心的新古典经济学理性经济人范式的基础之上。在理性经济人的范式中,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社会阶级中的具有十分具体的社会和历史属性的人,被抽象成了无差别的鲁宾逊式的个人,他们基于各自的成本一收益计算的自由交易创造了整个世界。



  与西方产权经济学的个体主义相反,马克思对于产权问题的分析是建立在整体主义方法基础上的,是一种整体的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不是个人的简单加总,由特殊的结构联系起来的社会整体规定了个人的属性,决定着个体生存发展的空间,因此,思维的出发点不是抽象的个人,而是现实的处于社会联系中的个人。人是处在社会的整体联系中的,是多种规定性的有机统一。根据这种整体主义的方法,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和产权结构就不是个人之间自由交易和自由契约的结果,而是社会结构的整体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产物;不是理性的个人的自由选择导致了产权制度的变迁,相反,是社会结构和产权制度的变迁决定着个人的行为方式和选择空间;因此,产权制度首先不是个人之间的一种交易关系,而是不同阶级或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一种生产关系。



  马克思对于所有制关系的整体性分析在《资本论》中得到了完整的体现。为了揭示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的实质,马克思首先从资本主义经济的基本现象即商品货币关系入手,说明了商品、货币到资本的转化,然后进入到资本主义占有关系的核心即剩佘价值的生产过程的分析,而这种分析又是紧密地结合生产方式即分工协作方式的发展而展开的。剩佘价值的生产过程所反映的不是单个的工人和单个的资本家之间的关系,而是资本和劳动两个阶级的生产关系,这就是资本所有制的本质。但是,这种本质并不是脱离开现实的经济现象而存在的,在《资本论》的第2卷和第3卷中,马克思从对生产过程的分析转入到了对流通和分配总过程的分析,从对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关系的分析转入到了对资产阶级内部各个利益集团的分析。只有在这时,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中不同的经济主体如工人、货币资本家、土地所有者、企业主、经理人员等不同个体之间的交易关系才呈现在了人们的面前,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的整体图景才完整地再现出来。这是用整体主义的方法分析问题的典范。



  二、法权关系与经济关系



  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在批判古典经济学的所有权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从总体上说,古典经济学对财产所有权的解释,都是以在古罗马民法中就已经形成的个人对物的排他的占有权概念为基础的,在本质上是一种非历史的民法观念。虽然现代产权经济学对产权概念的理解已从人对物的支配转移到人与人的交易关系上来,但产权经济学的所谓“交易”,依然是在脱离历史的鲁宾逊式的个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交换契约;作为这种交换的前提的权利即产权,被看做是一种由法律规定和实施的由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组成的排他性的独占权;这些权利不是在历史地形成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基础上产生的,而是以反映人的超历史的自然本性的法律为基础的,是法律创造了产权。在这里,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这两种不同的东西是混在一起的,并且二者的关系也被颠倒了。产权经济学的始作俑者科斯在其《社会费用问题》一文中所讨论的产权问题,主要就是围绕着产权的法律界定及其产生的成本和收益问题而展开的。产权经济学派的另一重要人物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是授于特别个人某种权威的办法,利用这种权威,可以从不被禁止的使用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对特定物品的使用方式。(注:阿尔钦:《产权:一个经典注释》,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诺思则认为,产权是个人对他们所拥有的劳动、物品和服务的占有权利;占有是法律规则、组织形式、实施及行为规范的函数。(注: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45页。)由平狄克和鲁宾费尔德合著的《微观经济学》一书则把产权定义为“描述人们或厂商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什么的法律规则”(注:平狄克、鲁宾费尔德:《微观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4页。)。 在所有这些产权概念中,法律形式具有决定性意义,产权首先是一个法权概念,它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立法者创造的,法权关系决定经济关系。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是从认识到法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根本区别、并把法律上的财产关系当做生产过程中所有制关系的表现开始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专门分析了国家和法同所有制的关系,他们指出,资产阶级国家及其制定的共同规章即法律,实质上“只是为了私有制才存在的”;但由于“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由此便产生一种错觉,好像法律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且是以脱离其现实基础的意志即自由意志为基础的”;构成私法中所有权规定核心内容的使用和滥用的权利,“表明了一个错觉,仿佛私有制本身仅仅以个人意志即以对物的任意支配为基础。实际上滥用〔abuti〕对于私有者具有极为明确的经济界限”,“因为仅仅从私有者的意志方面来考察的物,根本不是物;物只有在交往中并且不以权利为转移时,才成为物,即成为真正的财产。”他们还指出: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注:以上论述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135页。)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马克思提出了这样一个著名的论断:



  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



  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7、178页。 )



  在认识到所有制关系对法律关系的决定意义之后,马克思和恩格斯便把对财产关系的研究纳入到了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之内,并把财产关系的经济内容即所有制关系当做对财产关系进行研究的重点,财产关系的法律形式只是在必要的时候才加以涉及(注: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并没有系统的产权理论,即关于产权的法律形式的理论,而只有系统的所有制理论,即关于产权的经济内容的理论。)。例如,在《资本论》中对交换过程进行研究时,马克思指出,为了使商品交换得以进行,商品的监护人即所有者必须作为有自已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它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02页。)



  三、交易关系与生产关系



  建立在理性经济人范式和交易费用范畴基础上的现代产权经济学的理论逻辑必然是契约主义的。在那里,产权关系被认为是具有独立财产权的理性的个人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建立的契约关系,而特定契约关系的形成又是比较不同契约安排的交易成本的结果,在产权明晰化的条件下,理性的个人将寻求导致他们利益最大化的契约安排。按照产权经济学的理论,产权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市场交易需要花费成本,不同的产权结构可以产生不同的效率结果。因此,交易费用的大小就成了决定和选择产权结构的主要根据。



  与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不同,所有制或产权问题在马克思那里首先是一个生产关系的概念,而不是交易概念。马克思认为,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而为了使生产过程得以进行,就必须把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结合起来,这种结合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技术组织形式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形式。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形式,或者说人们在占有生产资料的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就构成了一个社会的所有制关系或财产关系,它是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



  从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所有制关系进行分析的具体方法来看,作为一个生产概念的所有制关系本质上是直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关系,是一个客观的经济过程,这一过程与分配和交换不是割裂开的,而是相互联系的。(注:对于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可参见林岗《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研究》,求实出版社1986年版。)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产品占有关系和劳动交换过程本身就是生产环节的组成部分,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构成了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由于所有制关系或产权关系首先是一个生产范畴,而不是交易范畴,因而,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产权关系的产生发展过程是由生产方式的内部运动决定的,而不是由交易方式的变化决定的;是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是交易成本的大小构成了产权关系发展变化的最终力量。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分工协作方式对所有制关系变化的影响给予了高度重视。他们认为,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最明显地体现在该民族的分工的发展程度上,是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派生了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财产关系不过是这种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



  马克思从不否认交换过程特别是商品交换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的重要地位。众所周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分析就是从商品开始的,商品流通既是资本的逻辑起点,又是资本的历史起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的所有经济关系都首先表现为一种等价的商品交换关系,交易是资本主义制度存在的基本形式,货币转化为资本必须在商品等价交换的基础上根据商品所有权的内在规律来加以说明。但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对于揭示资本主义占有关系的本质来说,交易过程中的这种契约关系只不过是一种表面现象,它不仅不能真实反映生产关系的本质,反而掩盖了生产关系的真实性质。在《资本论》中,在分析了货币转化为资本的流通过程之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力交易的契约关系的虚假性做了这样辛辣的讽刺:



  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



  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庸俗的自由贸易论者用来判断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社会的那些观点、概念和标准就是从这个领域得出的——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畏缩不前,象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99—200页。)



  由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以生产为基础的,而西方的产权理论是以交易为基础的,二者在财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上都存在许多差别。例如,马克思所说的产权主要指的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马克思产权理论的一个贡献就是他把生产资料从一般的产品或资源中分离出来,把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当做决定一个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的决定性因素,当做一个特殊的概念来加以使用;而西方的产权理论则把财产概念泛化,他们所说的产权不仅包括了人们对一切可交换的稀缺资源和产品的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等等,而且还包括一切可以产生个人效用的其他权利。又如,马克思的产权理论特别强调以分工协作的形式为内容的劳动方式对所有制的决定作用,把产权的起源与分工的发展相联系;而西方的产权理论则特别强调交易成本对产权的决定作用,把产权的起源与资源的稀缺性相联系。再如,马克思对于产权的经济绩效的评价主要以生产的效率为基础,而西方的产权理论对于产权的经济绩效的评价主要是以交易成本为基础的。



  四、自然权利与历史权利



  把财产制度当做某种先验的超历史的自然权利,是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又一个重要传统。这是从离群索居的孤立的个人出发考察问题的必然结果。根据这种观点,资本主义社会形成的财产制度不是历史发展的产物,而是历史发展的起点;不是生产发展的结果,而是生产发展的前提;不是从客观历史条件中产生出来的,而是自然的人类本性造成的。这种观点把资本主义社会的自发秩序当做了人类社会永恒不变的自然规律,因此,私有制被看做是人类利已本性的外在表现,自由契约被看成是天赋人权,等价交换是平等和正义的象征,交易成本、契约自由、个人选择、相对价格等资本主义自由经济范畴不仅可以用来说明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产权问题和其他的经济现象,而且可以用这些范畴来说明包括奴隶制度、封建制度和计划经济等所有的社会经济现象,理性经济人的范式成了解释一切产权现象的**:农奴制度的兴起是由于土地丰裕而劳动力短缺,因而建立一种农奴一领主契约就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而随着人口的增长使劳动的价格下降、土地的价格上升,要素的相对价格又发生了变化,从而导致了封建所有权的逐步瓦解(注: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迁》,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甚至苏联计划经济体制的失败,也可以用交易费用的过高来加以解释(注:思拉恩·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马克思主义对于社会制度和产权关系的认识是与这种超历史的观点完全相反的。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历史的,都是特殊历史阶段中特殊社会结构的产物,都具有自己特殊的运动规律,都只能在特定的历史过程中寻得自己存在的根据。没有一种制度是永远合理、完美无缺的,也没有永恒不变的公平和正义。



  马克思承认,生产的一切时代有某些共同的标志、共同的规定,例如,都要使用工具,都存在所有制,但是,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在这个意义上,说所有制(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不过是一种同义反复。可笑的是,资产阶级学者从这里一步就跳到了所有制的一定形式,如资本主义私有制。马克思认为,把生产的一般抽象出来正是为了不致因见到统一就忘记差别,例如把奴隶与奴隶主、农奴与封建主、工人与资本家的关系不加区别地等同为相同的所有者与非所有者之间的契约关系,把不同历史形态下的所有制关系混同为同样的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等等。马克思不否定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对于研究其他社会制度的重要意义,但是,他同时指出了它的历史局限性:



  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反过来说,低等动物身上表露的高等动物的征兆,只有在高等动物本身已被认识之后才能理解。因此,资产阶级经济为古代经济等等提供了钥匙。但是,决不是像那些抹杀一切历史差别、把一切社会形式都看成资产阶级社会形式的经济学家所理解的那样。人们认识了地租,就能理解代役租、什一税等等。但是不应当把它们等同起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页。)



  由于把制度现象当做一种历史现象,因而,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任何制度现象的分析和评价都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来考虑的。从历史的角度看,即使是奴隶制度,也曾在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即使是当时人类文明的最高成就——资本主义制度也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人类社会就是在不断的否定过程中向前发展的。



  以上几个方面就是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经济学理论的根本区别。这种根本区别的存在,决定了两种理论在一系列具体问题的认识上的重要差别。在产权的起源、产权的作用、产权的具体结构、产权的演变规律、私有产权与公有产权的效率比较等一系列问题上,两种理论的解释都存在着原则性的分歧。



  五、西方产权经济学范式的重大缺陷



  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说明,在基本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上,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与西方的产权经济学是两种根本不同的甚至对立的理论体系,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从总体上看,西方的产权经济学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我们不妨在前面比较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理论与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的基础上,以构成产权经济学范式的硬核的个人主义、契约主义和成本收益方法为例,对此作一些进一步的分析。



  关于个人主义的方法



  如前所述,产权经济学对于产权制度的分析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分析方法基础之上的。对于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来说,理性经济人的假设至少就现象上看是有合理性的。从某种意义上说,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现象,如商品、货币、资本、剩余价值、成本、利润、利息、地租等关系和范畴的分析也都是以经济理性为前提的,没有理性的假设,就不会有经济学,甚至也不会有社会科学。但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理性完全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历史结构中的,是以不同阶级和不同个人的不同社会规定性为基础的。这与那种把理性的抽象的个人当做历史和社会的出发点,并以此为基础演绎出整体的制度结构,从而把资本主义自发秩序的观点推广到了整个人类历史的个人主义的方法是根本不同的。对于这种个人主义的方法,马克思主义和许多其他的理论流派不仅从经济学方面,而且从哲学上进行过深刻的批判。这种理论的最主要缺陷是它把个体与社会等同起来,把社会当做个体的简单加总,从而无法对社会有机体做出科学的解释。



  事实上,虽然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但是社会并不等于众多个人的简单加总,社会是按照特殊的规则和特定的结构组成的有机整体。这个整体一旦形成,就具有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和单个的个人所不具有的特殊属性。社会、阶级、国家和文化对单个的人来说,是一种独立的外在的和客观的力量。个体的属性与社会的属性,个体的行为与社会的行为,个体的功能与社会的功能,个体的利益与社会的利益,个体的意识与社会的意识,都是有性质区别的。一句话,个人与社会是既相互联系又性质不同的两个系统。在自发的社会秩序下,社会甚至异化成为一种与个人相对立的外在力量。从理性的个人出发无法解释社会与个人之间存在的这种根本差异,无法实现社会与个人的整合。按照产权经济学的理论,产权制度的确定是由理性的个人之间的自由交易决定的,产权决定经济绩效,但是,正如诺思认识到的那样,一方面,由于国家规定着所有权结构,最终要对所有权结构的效率负责;另一方面,由于意识形态影响着个人的心理偏好和效用函数,因而,制度结构是由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的相互作用形成的,这实际上就承认了产权制度的变迁是社会制度整体结构的产物。但是,由于新制度经济学固守着个人主义的范式,他们虽然认识到了产权决定的整体意义,但却没有发现其中的内在逻辑,最后陷入了产权决定经济绩效、国家规定和保护产权、因而国家最终对经济绩效负责的悖论之中,这就是所谓的诺思悖论。



  当然,承认产权决定的整体性并不意味着完全否定个人自由意志的作用。马克思就说过,“历史不过是追求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社会的运动是由个体的选择和行为汇合而成的。但是,问题在于,个人的行为和选择并不完全是自由意志的产物,并不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愿望和心理偏好。现实的人“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的”,其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不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产力,因此也就不能自由选择由生产力决定的所有制结构及其法律表现——产权结构。不是先有了某种个人的偏好,然后根据这种偏好进行自由契约,再由此决定社会的经济和政治制度,相反,从社会结构的整体变迁过程看,是生产力包括人们从事物质资料生产中形成的生产方式,决定着他们之间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进而决定这种占有的法律表现即产权形式,并最终决定着他们各自所处的社会地位、利益关系、价值取向和心理特征,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和选择的空间。就单个的主体看,他的行为也许是自由的,他们之间的产权关系也许取决于他们个人的意志,但是就整个社会看,由于存在无数的个人意志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相互冲突,因而他们的自由是有限的。社会结构的运动是个人与社会相互作用的产物。



  关于契约主义的方法



  从抽象的个人出发,必然会把产权关系理解为个人之间的为了寻求利益最大化而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产权结构的任何变迁,如奴隶制度向封建制度、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的变迁,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等,都可以根据自由契约的逻辑加以解释。但是,人的独立性以及通过契约建立的独立主体之间的自由交易,是历史的结果而不是历史的起点。“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但是,产生这种孤立个人的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的时代。”(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而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人与人的关系则是建立在血缘、宗法或超经济强制的基础上的,个人并没有从对自然和社会的依附中解脱出来获得个人契约的自由。因此,用契约关系来说明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的变迁,显然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是不客观的。



  在资本主义的市场秩序下,商品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取得了统治地位,特别是随着劳动力的商品化,赤裸裸的阶级统治被法律上的自由契约和等价交换所掩盖,因此,就市场秩序来说,契约主义的方法至少在形式上具有它的合理之处,可以用来解释和分析大量的经济现象和制度现象。但是,这种合理性只是在现象形态上才具有科学的意义,如果把这种契约主义强调到了极端,当做解释所有经济现象的惟一逻辑,那就难免会导致许多荒谬的结论。



  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的本质特征不在劳动与资本的自由交易,而在于资本可以通过商品交换这个中介在生产过程中无偿占有剩余价值。资本雇佣劳动,资本的所有者可以无偿获得剩余,但产权经济学却把这样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当做价值判断的基础。产权经济学对于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贡献”就在于,它运用契约主义的方法对于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给予一个新的理论解释或辩护,试图证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是合乎理性的,而公有制则是非理性的。可见这种理论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成分。



  劳动与资本的真实关系只能通过对生产过程的考察才能揭示出来。契约关系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在本质上是生产关系的一种反映,并归根结底受生产力发展的支配。生产过程对交易过程的决定作用可以从这样一个例子中得到说明: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分析了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三个阶段,即简单协作、手工制造业和机器大工业;在前两个阶段中,劳动对资本的隶属还是形式上的,因为在简单协作和手工制造业阶段,劳动者凭借他们的手工技术还有可能独立谋生;但是,随着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工人的劳动日益简单化片面化,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日新月异,离开资本,劳动再也不能单独存在下去了,这样,工人对资本的依附便由形式上的转变为事实上的。又如,进入20世纪后,随着生产过程的日益复杂,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日益明显,管理人员在企业中的地位大大提高了,资本所有权的地位又出现了下降的趋势。所有这些变化都是以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为基础的。但是,按照契约主义的方法来解释,所有这些变化都只不过是劳动与资本相对价格发生变化的结果。在简单协作和手工制造业时代,是劳动力稀缺,劳动的价格昂贵;在机器大工业时代,是劳动力过剩,资本稀缺;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则是人力资本价格上升,物质资本价格下降。显然,这种解释是极其表面的。相对价格的变化归根结底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运用个人主义的契约理论研究制度问题时,个人的偏好以及由此决定的行为目标是考察问题的出发点,为此,首先必须假定经济主体的偏好是已知和稳定的,这样才能根据不同经济主体的效用函数计算各自的成本和收益,进而确定各经济主体的契约的集合。例如,如果我们把企业当做一个由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建立的一个契约结构,就必须首先把握这些所有者所具有的成本收益函数;把国家当做一个由多种利益集团建立的契约组织,就必须首先把握各个利益集团具有的特殊的偏好。但这些不同经济主体和组织所具有的特殊的成本收益函数恰恰是由生产过程中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决定的,或者说它本身就是特定制度的产物,作为生产要素所有者效用函数的利息、利润、地租、工资等经济范畴并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由特殊的社会经济制度决定的,并且在不同的制度中具有不同的具体经济含义。因此,从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看,经济主体偏好不变的假定是不恰当的。个人的效用函数既不是稳定不变的,也不是主观随意的,它本身就是经济制度的产物或经济关系的“人格化”,并随着经济制度的变化而变化。



  关于成本一收益分析法



  把微观经济学中所使用的成本一收益分析法引入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最具有特色的地方,正是依靠成本一收益分析法,新制度经济学才实现了制度分析与新古典理论的整合,使制度分析纳入了经济学分析的框架之内。依靠成本收益理论分析研究制度现象的最早和最主要的领域就是产权问题。科斯在他的经典之作《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中所讨论的交易费用,就是指产权的界定、保护和实施的成本,即“个人交换他们对于经济资产的所有权和确立他们的排他性权利的费用”(注:思拉恩·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第16页。)。交易成本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交易成本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客观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某些现象;但是,产权经济学却把这一概念的作用夸大到了极端,把它当做解释所有制度现象的**,当做说明产权制度变迁的惟一因素,从而陷入了错误的泥潭。



  尽管交易费用已经成了产权经济学的一个核心范畴,但是到目前为止,在各种交易费用理论中,仍然缺乏一个准确的能反映交易成本本质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定义,交易成本的外延或它所包含的内容是很不确定的。从大的方面看,对交易费用的定义主要有三类:一是把交易费用定义为“利用价格的费用”,这一定义是科斯提出的,并为斯蒂格勒所阐发。由于这一定义没有对交易费用的具体构成和形成机制作出明确的解释、混淆了交易费用与信息费用内涵的差异、并且缺乏行为理论基础而受到了各方面的攻击。二是把交易费用定义为“经济体系运行的成本”,这一定义是由阿罗、威廉姆森等人提出的。他们把研究重点放在比较制度分析上,但由于比较静态分析要求有可供对比的多种制度安排为前提,而可选择的制度安排往往又是不存在的,只能靠分析者的主观构想,因而他们所提出的定义也就失去了分析的意义;三是把交易费用定义为“所有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这一定义是由张五常和诺思等人提出的。这一定义把交易费用扩展到了整个人类制度范围,但是,在处理制度绩效和成本收益问题时仍然存在许多无法克服的矛盾。(注:刘元春:《当代西方交易费用定义评析》,见《教学与研究》1997年第7期。)



  交易费用理论面临的致命挑战还不仅仅是定义的可操作性问题。交易费用理论是以个人主义理论为基础的,但是交易费用概念本身却选择了一个客观的社会性的效率标准,这样就陷入了无法克服的自我矛盾之中。按照产权经济学的逻辑,任何一种产权制度都是理性的个人根据成本一收益比较而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都可以根据理性经济人的成本收益函数和自由交易的逻辑加以解释,但是,这种以个人主义方法为基础的成本一收益分析贯彻到底必然会陷入逻辑上的困境。首先,根据个人主义的观点,“个人的效用只有他自己才最清楚”,每个人都有自己特殊的成本一收益函数,而且这种特殊的成本一收益函数又是建立在每个人不同的心理偏好及行为目标基础之上的,目标函数不同,成本与收益的标准也就不同,这样,由于个人的成本一收益函数是个人心理偏好的产物,任何人都无法准确地加以说明,产权制度的变迁最后就仅仅变成了个人的心理偏好问题。其次,更为严重的是,按照个人主义的分析方法,只有个人才是真实的存在,集体和社会只是一种虚幻,只有个人才会选择,才会行动,因而,只有个人的成本和收益,没有社会的成本和收益,或者即使存在着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也因为个人目标函数无法加总,使它们只能成为无法捉摸的“幻影”。但是,产权制度却是社会的,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因而交易制度的成本和收益就其本质来说只能是社会的,否则这一概念就失去了意义。



  交易费用理论包含的这种深刻的内在矛盾,理所当然地受到了彻底的个人主义理论和彻底的整体主义理论两个方面的批评。从马克思主义客观的整体的政治经济学观点来看,交易费用理论把交易作为制度选择和制度分析的基本单位,将人与人的关系简单地归结为抽象的契约关系,从而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不同历史和不同社会环境下人类行为的差异和生产过程对交易过程的决定作用。而彻底的个人主义理论则从不存在一种客观的价值标准的认识出发,否定了交易费用存在的可能性。布坎南提出的“一致性同意”规则认为,只要交易是公开的,只要没有发现强制与欺骗的行为,并就这种交易达成一致协议,这种资源配置状态就是有效率的,交易费用的概念是不必要的。(注: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还有人从古典自由主义传统和哈耶克的“扩展秩序”出发,对交易费用理论的内在矛盾作了尖刻的揭露,试图用博弈均衡和知识结构代替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作为制度演进的分析基础。由此出发得出的结论是,产权在人群中的分布取决于技术性知识和制度性知识在人群中的分布(注:汪丁丁:《制度成本,博弈均衡与知识结构》,见《在经济学与哲学之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4页。)。虽然这种纯粹个人主义理论否定了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性,但它对交易费用理论的批评是深刻的。



  除了以上根本的缺陷之外,产权经济学在一系列重要的理论和方法上都存在严重的局限。比如,产权经济学在继承新古典理性经济人范式的同时,也继承了新古典经济学的一般均衡分析方法。但是,按照个人主义的逻辑,制度的均衡只能是一个虚假范畴。因为,制度均衡表示的是制度创新利润为零的一种稳定状态,但大多数的社会制度是非中性的,不同的人对于同一种制度有不同的效用评价,因而这样一种状态不是不存在,就是绝无仅有。又如,产权经济学一方面认为企业的存在是因为交易费用太高,另一方面又认为交易费用的高低是由企业内部交易与市场交易的费用比较来确定的,从而陷入了循环论证,如此等等。



  六、在实践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



  从前面的比较和分析不难看出,西方产权经济学的根本缺陷恰恰是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的优势所在。只有坚持马克思的所有制分析范式,才能使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沿着完善而不是否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正确方向发展。而西方的产权经济学理论的基本的逻辑和政策结论是以肯定私有制和自由的市场经济、否定公有制和社会调节为核心的。完全按照这种理论的逻辑思考问题,最后的结果必然是对公有企业制度的彻底否定,也就谈不到改革和完善公有制了。



  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是建立在与私有制完全不同的宪法制度(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的,是一种新的制度现象,这种产权形式是生产社会化的产物,反映了社会理性的要求。不管人们主观上是否愿意或是否意识到社会理性的逻辑,生产的社会化都会把产权的社会化问题摆到人们的面前,迫使人们通过社会联合并按照社会理性的标准对生产资料进行调节和使用,这种社会化的逻辑是不可能从个人理性和自由交易的结果中推导出来的,是不可能简单搬用私有制下形成的产权范式来加以说明的。



  当然,现实中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并不是完全对立相互隔绝的,由于它们建立在同样的生产力基础上,都是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形式,而且都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配置资源的,因而公有制企业和私有制企业在制度结构上必然会存在许多相似的或共同的地方,资本主义企业与现代化大生产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完全可以被社会主义企业所吸收和借鉴,西方产权理论中反映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机制运行一般规律的内容也可以为我们研究和认识公有制企业的运行规律提供有益的参考。但是,这种吸收和借鉴是有条件的,不仅在基本的制度结构和基本的理论体系上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自己特殊的逻辑,而且对于社会主义所有制内部形成的许多与资本主义的产权结构相似的制度现象,也由于它们是建立在完全不同的宪法制度基础上的,因而存在许多根本差异。比如,两权分离、委托代理关系、劳动与资本市场、剩余索取权等经济范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与资本主义制度下就具有不同的含义。因此,只有批判性地借鉴而不是简单地照搬照抄西方的产权理论,才是研究国有企业产权结构中应当采取的一种科学的态度。



  我们认为,从总体上看,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是一种科学的理论,应当成为我们研究社会主义企业产权关系的理论基础。首先,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以强调整体性、生产性、历史性和经济性为特征的马克思主义产权分析范式,与强调个体性、交易性、自然性和法权性为特征的西方产权经济学理论相比,在理论上更加严密,更符合客观的社会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更能经受逻辑和实际的检验,因而也更具有科学性。其次,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为指导建立起来的,是马克思主义完整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历史唯物主义和政治经济学原理,就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并把它当做社会制度分析的基本方法。第三,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从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矛盾和发展趋势中得出的重要结论,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这一现象只有在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逻辑中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如果用西方的产权理论代替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来指导国有企业改革,最后的结论只能是私有化。



  总之,研究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应当以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而不是西方的产权理论作为指导。但是,马克思主义是科学,而不是教条,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实质是要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新的现象和新的问题,而不是墨守成规、固步自封。坚持和发展是统一的,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才能发展马克思主义,只有发展马克思主义,才能更好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就所有制和产权理论的研究来说,也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要根据实践发展的要求对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进行不断的检验、修正、补充、完善和创新。应当承认,在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并运用这一理论科学研究社会主义所有制中的产权问题方面,我国的理论界还做得很不够,取得的进展还是比较有限的,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例如:



  1.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基础,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所有制和产权问题应当在这一原理的指导下加以解决。目前,根据生产力的标准选择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结构,合理地构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分析是以生产的社会化为基础的,而生产的社会化实际上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经济现象,它本身经历了若干重要的演化过程和发展阶段。从大的方面看,蒸汽机、电动机和微电子技术的发明,构成了科学技术和产业结构变迁的三次重大革命,同时标志着社会化生产发展的三个不同阶段。在这些不同的发展阶段,生产社会化的性质和对生产资料所有制包括产权制度的要求是不完全相同的,因此,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之间的关系也是相当复杂的,绝不可简单而论。合理地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面临的许多问题,如国有企业的定位问题、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的关系问题等等,归根结底都与对当代社会生产力的性质的准确把握有关。对于这些基本问题缺乏正确认识,必然会引起实践上的盲目性和混乱。



  2.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是从所有制理论引申出来的,科学的所有制理论是科学的产权理论的基础。但是,长期以来,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占支配地位的所有制概念是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提出的生产关系三个方面中所包含的所有制的定义。这个定义把生产资料所有制当做独立于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和产品分配过程的一种抽象存在,把所有制概念归结为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由此形成的一种普遍的做法是,把法学里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以至于让渡等概念引入所有制研究,用这些权利来构造所有制关系,结果就使得社会主义所有制变成了一种先验的没有经济内容的法权规定,并把所有权这种法律的权利当做了生产、分配等经济关系产生的基础,这事实上是在重复古典经济学家们同样的错误。这种理论的政策结论就是把社会主义国有化当做了一种法律行为,只要通过无产阶级专政剥夺了剥夺者,把一切生产资料都掌握在国家手中,发达的社会主义就可以建成了,用同样的方法很快就可以建成共产主义。这是一种典型的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在我国,即使在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这种用法权概念代替经济分析的做法仍然是相当普遍的。近年来,又有相当多的人在把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西方的产权理论混同起来,把法权当做思考问题的出发点,把复杂的产权结构归结为所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权能组成的法权体系,脱离开生产力的组织方式和客观的生产关系来把握所有制和产权关系的做法仍然十分普遍。这种对待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简单化、教条化和实用化的态度既不利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又不利于以完善社会主义为目标的经济改革的正常发展。



  3.马克思和恩格斯建立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主要目的,在于说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趋势,它们对于具体的产权问题,即产权的交易过程和法律过程的分析并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理论,特别是对于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产权问题他们更不可能做出具体的设想。因此,发展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必须深入研究现实市场经济中的产权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对西方的产权经济学理论进行批判性的借鉴是必要的。西方的产权经济学虽然存在许多根本缺陷,但它对现代市场经济中产权机制运行的概括也不是绝无可取之处。马克思主义之所以是科学的,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它是一种开放的体系。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曾经把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作为自己形成的重要来源,因此,没有理由把现代西方经济理论包括产权理论排斥在自己的视野之外。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西方产权理论的缺陷不在于它研究了产权的法律形式,研究了交易费用、个人选择、契约关系、委托代理问题等制度现象,而在于它用个体分析代替整体分析、用交易过程代替生产过程、用法律关系代替经济关系,在于它从抽象的个人出发把个人的自由交易当做决定制度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因素。在克服了这些根本性的错误之后,产权经济学的某些分析方法以至某些具体结论是可以整合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框架、为经济改革的实践服务的。不过,这是一个需要另写一篇文章来辨析和说明的问题。
    尽管经济学界对于产权的概念和分析规范众说纷纭,但追根溯源都派生于这样两种最基本的理论范式:一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所有制理论;一是西方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大体说来,在90年代以前,中国经济学界对于产权问题的研究主要是按所有制理论范式展开的。而从90年代开始,这种研究则更多地是按西方产权经济学的范式进行的。产权经济学影响的日益增长是近些年中国经济学发展的一个值得重视的趋向,这种趋向反映了近年来新自由主义潮流在经济学理论中的广泛影响。



  由于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理论和西方的产权理论都是以产权和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同时由于在许多具体观点上西方的新制度经济学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直接和间接的影响,要在这两种理论中寻找出某些共同的地方并不困难。例如,二者都强调产权和制度现象的重要性,把制度安排当做影响经济绩效的重要因素;都把产权关系看做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把利益问题当做产权关系的核心问题;都研究了资本的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以及所有权与支配权的分离等产权现象;都研究了商品所有权之间的等价的交易关系,等等。在实际的理论研究中,也有不少人把这两种产权范式混同起来、结合起来加以使用。但是,从整体上看,这两种理论范式是建立在完全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基础上的,具有完全不同的方法、概念和理论逻辑,是两种对立的理论体系。它们之间的根本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研究产权问题是坚持个体主义的方法还是坚持整体主义的方法;是经济关系决定法权关系还是法权关系决定经济关系;产权关系是一种交易关系还是一种生产关系;财产权利是一种自然权利还是一种历史权利。



  一、个体方法与整体方法



  从鲁宾逊式的孤立的个人出发是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传统。这种传统是个人主义这一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核心要素在经济学中的表现。可以说,是否接受个体主义或个人主义的分析方法,是西方经济学区别主流与非主流的界限。这也是旧制度主义无法挤入西方经济学主流、而新制度经济学能够被西方主流经济学所接纳并成为一种“显学”的奥秘所在。按照个体主义方法的逻辑,产权关系首先是个人对于财产的一种排他性的占有关系,而这种排他性的占有在给经济主体带来收益的同时,又引起一定的交易成本,如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与强制执行的成本等。产权制度的形成和变迁,就是由个人在交易成本的约束下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自发交易的产物,因而对产权问题的分析完全可以建立在以成本收益分析为核心的新古典经济学理性经济人范式的基础之上。在理性经济人的范式中,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社会阶级中的具有十分具体的社会和历史属性的人,被抽象成了无差别的鲁宾逊式的个人,他们基于各自的成本一收益计算的自由交易创造了整个世界。



  与西方产权经济学的个体主义相反,马克思对于产权问题的分析是建立在整体主义方法基础上的,是一种整体的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不是个人的简单加总,由特殊的结构联系起来的社会整体规定了个人的属性,决定着个体生存发展的空间,因此,思维的出发点不是抽象的个人,而是现实的处于社会联系中的个人。人是处在社会的整体联系中的,是多种规定性的有机统一。根据这种整体主义的方法,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和产权结构就不是个人之间自由交易和自由契约的结果,而是社会结构的整体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产物;不是理性的个人的自由选择导致了产权制度的变迁,相反,是社会结构和产权制度的变迁决定着个人的行为方式和选择空间;因此,产权制度首先不是个人之间的一种交易关系,而是不同阶级或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一种生产关系。



  马克思对于所有制关系的整体性分析在《资本论》中得到了完整的体现。为了揭示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的实质,马克思首先从资本主义经济的基本现象即商品货币关系入手,说明了商品、货币到资本的转化,然后进入到资本主义占有关系的核心即剩佘价值的生产过程的分析,而这种分析又是紧密地结合生产方式即分工协作方式的发展而展开的。剩佘价值的生产过程所反映的不是单个的工人和单个的资本家之间的关系,而是资本和劳动两个阶级的生产关系,这就是资本所有制的本质。但是,这种本质并不是脱离开现实的经济现象而存在的,在《资本论》的第2卷和第3卷中,马克思从对生产过程的分析转入到了对流通和分配总过程的分析,从对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关系的分析转入到了对资产阶级内部各个利益集团的分析。只有在这时,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中不同的经济主体如工人、货币资本家、土地所有者、企业主、经理人员等不同个体之间的交易关系才呈现在了人们的面前,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的整体图景才完整地再现出来。这是用整体主义的方法分析问题的典范。



  二、法权关系与经济关系



  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在批判古典经济学的所有权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从总体上说,古典经济学对财产所有权的解释,都是以在古罗马民法中就已经形成的个人对物的排他的占有权概念为基础的,在本质上是一种非历史的民法观念。虽然现代产权经济学对产权概念的理解已从人对物的支配转移到人与人的交易关系上来,但产权经济学的所谓“交易”,依然是在脱离历史的鲁宾逊式的个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交换契约;作为这种交换的前提的权利即产权,被看做是一种由法律规定和实施的由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组成的排他性的独占权;这些权利不是在历史地形成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基础上产生的,而是以反映人的超历史的自然本性的法律为基础的,是法律创造了产权。在这里,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这两种不同的东西是混在一起的,并且二者的关系也被颠倒了。产权经济学的始作俑者科斯在其《社会费用问题》一文中所讨论的产权问题,主要就是围绕着产权的法律界定及其产生的成本和收益问题而展开的。产权经济学派的另一重要人物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是授于特别个人某种权威的办法,利用这种权威,可以从不被禁止的使用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对特定物品的使用方式。(注:阿尔钦:《产权:一个经典注释》,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诺思则认为,产权是个人对他们所拥有的劳动、物品和服务的占有权利;占有是法律规则、组织形式、实施及行为规范的函数。(注: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45页。)由平狄克和鲁宾费尔德合著的《微观经济学》一书则把产权定义为“描述人们或厂商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什么的法律规则”(注:平狄克、鲁宾费尔德:《微观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4页。)。 在所有这些产权概念中,法律形式具有决定性意义,产权首先是一个法权概念,它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立法者创造的,法权关系决定经济关系。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是从认识到法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根本区别、并把法律上的财产关系当做生产过程中所有制关系的表现开始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专门分析了国家和法同所有制的关系,他们指出,资产阶级国家及其制定的共同规章即法律,实质上“只是为了私有制才存在的”;但由于“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由此便产生一种错觉,好像法律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且是以脱离其现实基础的意志即自由意志为基础的”;构成私法中所有权规定核心内容的使用和滥用的权利,“表明了一个错觉,仿佛私有制本身仅仅以个人意志即以对物的任意支配为基础。实际上滥用〔abuti〕对于私有者具有极为明确的经济界限”,“因为仅仅从私有者的意志方面来考察的物,根本不是物;物只有在交往中并且不以权利为转移时,才成为物,即成为真正的财产。”他们还指出: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注:以上论述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135页。)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马克思提出了这样一个著名的论断:



  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



  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7、178页。 )



  在认识到所有制关系对法律关系的决定意义之后,马克思和恩格斯便把对财产关系的研究纳入到了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之内,并把财产关系的经济内容即所有制关系当做对财产关系进行研究的重点,财产关系的法律形式只是在必要的时候才加以涉及(注: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并没有系统的产权理论,即关于产权的法律形式的理论,而只有系统的所有制理论,即关于产权的经济内容的理论。)。例如,在《资本论》中对交换过程进行研究时,马克思指出,为了使商品交换得以进行,商品的监护人即所有者必须作为有自已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它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02页。)



  三、交易关系与生产关系



  建立在理性经济人范式和交易费用范畴基础上的现代产权经济学的理论逻辑必然是契约主义的。在那里,产权关系被认为是具有独立财产权的理性的个人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建立的契约关系,而特定契约关系的形成又是比较不同契约安排的交易成本的结果,在产权明晰化的条件下,理性的个人将寻求导致他们利益最大化的契约安排。按照产权经济学的理论,产权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市场交易需要花费成本,不同的产权结构可以产生不同的效率结果。因此,交易费用的大小就成了决定和选择产权结构的主要根据。



  与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不同,所有制或产权问题在马克思那里首先是一个生产关系的概念,而不是交易概念。马克思认为,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而为了使生产过程得以进行,就必须把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结合起来,这种结合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技术组织形式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形式。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形式,或者说人们在占有生产资料的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就构成了一个社会的所有制关系或财产关系,它是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



  从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所有制关系进行分析的具体方法来看,作为一个生产概念的所有制关系本质上是直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关系,是一个客观的经济过程,这一过程与分配和交换不是割裂开的,而是相互联系的。(注:对于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可参见林岗《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研究》,求实出版社1986年版。)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产品占有关系和劳动交换过程本身就是生产环节的组成部分,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构成了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由于所有制关系或产权关系首先是一个生产范畴,而不是交易范畴,因而,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产权关系的产生发展过程是由生产方式的内部运动决定的,而不是由交易方式的变化决定的;是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是交易成本的大小构成了产权关系发展变化的最终力量。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分工协作方式对所有制关系变化的影响给予了高度重视。他们认为,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最明显地体现在该民族的分工的发展程度上,是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派生了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财产关系不过是这种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



  马克思从不否认交换过程特别是商品交换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的重要地位。众所周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分析就是从商品开始的,商品流通既是资本的逻辑起点,又是资本的历史起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的所有经济关系都首先表现为一种等价的商品交换关系,交易是资本主义制度存在的基本形式,货币转化为资本必须在商品等价交换的基础上根据商品所有权的内在规律来加以说明。但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对于揭示资本主义占有关系的本质来说,交易过程中的这种契约关系只不过是一种表面现象,它不仅不能真实反映生产关系的本质,反而掩盖了生产关系的真实性质。在《资本论》中,在分析了货币转化为资本的流通过程之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力交易的契约关系的虚假性做了这样辛辣的讽刺:



  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



  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庸俗的自由贸易论者用来判断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社会的那些观点、概念和标准就是从这个领域得出的——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畏缩不前,象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99—200页。)



  由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以生产为基础的,而西方的产权理论是以交易为基础的,二者在财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上都存在许多差别。例如,马克思所说的产权主要指的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马克思产权理论的一个贡献就是他把生产资料从一般的产品或资源中分离出来,把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当做决定一个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的决定性因素,当做一个特殊的概念来加以使用;而西方的产权理论则把财产概念泛化,他们所说的产权不仅包括了人们对一切可交换的稀缺资源和产品的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等等,而且还包括一切可以产生个人效用的其他权利。又如,马克思的产权理论特别强调以分工协作的形式为内容的劳动方式对所有制的决定作用,把产权的起源与分工的发展相联系;而西方的产权理论则特别强调交易成本对产权的决定作用,把产权的起源与资源的稀缺性相联系。再如,马克思对于产权的经济绩效的评价主要以生产的效率为基础,而西方的产权理论对于产权的经济绩效的评价主要是以交易成本为基础的。



  四、自然权利与历史权利



  把财产制度当做某种先验的超历史的自然权利,是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又一个重要传统。这是从离群索居的孤立的个人出发考察问题的必然结果。根据这种观点,资本主义社会形成的财产制度不是历史发展的产物,而是历史发展的起点;不是生产发展的结果,而是生产发展的前提;不是从客观历史条件中产生出来的,而是自然的人类本性造成的。这种观点把资本主义社会的自发秩序当做了人类社会永恒不变的自然规律,因此,私有制被看做是人类利已本性的外在表现,自由契约被看成是天赋人权,等价交换是平等和正义的象征,交易成本、契约自由、个人选择、相对价格等资本主义自由经济范畴不仅可以用来说明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产权问题和其他的经济现象,而且可以用这些范畴来说明包括奴隶制度、封建制度和计划经济等所有的社会经济现象,理性经济人的范式成了解释一切产权现象的**:农奴制度的兴起是由于土地丰裕而劳动力短缺,因而建立一种农奴一领主契约就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而随着人口的增长使劳动的价格下降、土地的价格上升,要素的相对价格又发生了变化,从而导致了封建所有权的逐步瓦解(注: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迁》,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甚至苏联计划经济体制的失败,也可以用交易费用的过高来加以解释(注:思拉恩·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马克思主义对于社会制度和产权关系的认识是与这种超历史的观点完全相反的。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历史的,都是特殊历史阶段中特殊社会结构的产物,都具有自己特殊的运动规律,都只能在特定的历史过程中寻得自己存在的根据。没有一种制度是永远合理、完美无缺的,也没有永恒不变的公平和正义。



  马克思承认,生产的一切时代有某些共同的标志、共同的规定,例如,都要使用工具,都存在所有制,但是,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在这个意义上,说所有制(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不过是一种同义反复。可笑的是,资产阶级学者从这里一步就跳到了所有制的一定形式,如资本主义私有制。马克思认为,把生产的一般抽象出来正是为了不致因见到统一就忘记差别,例如把奴隶与奴隶主、农奴与封建主、工人与资本家的关系不加区别地等同为相同的所有者与非所有者之间的契约关系,把不同历史形态下的所有制关系混同为同样的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等等。马克思不否定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对于研究其他社会制度的重要意义,但是,他同时指出了它的历史局限性:



  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反过来说,低等动物身上表露的高等动物的征兆,只有在高等动物本身已被认识之后才能理解。因此,资产阶级经济为古代经济等等提供了钥匙。但是,决不是像那些抹杀一切历史差别、把一切社会形式都看成资产阶级社会形式的经济学家所理解的那样。人们认识了地租,就能理解代役租、什一税等等。但是不应当把它们等同起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页。)



  由于把制度现象当做一种历史现象,因而,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任何制度现象的分析和评价都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来考虑的。从历史的角度看,即使是奴隶制度,也曾在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即使是当时人类文明的最高成就——资本主义制度也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人类社会就是在不断的否定过程中向前发展的。



  以上几个方面就是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经济学理论的根本区别。这种根本区别的存在,决定了两种理论在一系列具体问题的认识上的重要差别。在产权的起源、产权的作用、产权的具体结构、产权的演变规律、私有产权与公有产权的效率比较等一系列问题上,两种理论的解释都存在着原则性的分歧。



  五、西方产权经济学范式的重大缺陷



  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说明,在基本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上,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与西方的产权经济学是两种根本不同的甚至对立的理论体系,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从总体上看,西方的产权经济学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我们不妨在前面比较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理论与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的基础上,以构成产权经济学范式的硬核的个人主义、契约主义和成本收益方法为例,对此作一些进一步的分析。



  关于个人主义的方法



  如前所述,产权经济学对于产权制度的分析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分析方法基础之上的。对于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来说,理性经济人的假设至少就现象上看是有合理性的。从某种意义上说,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现象,如商品、货币、资本、剩余价值、成本、利润、利息、地租等关系和范畴的分析也都是以经济理性为前提的,没有理性的假设,就不会有经济学,甚至也不会有社会科学。但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理性完全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历史结构中的,是以不同阶级和不同个人的不同社会规定性为基础的。这与那种把理性的抽象的个人当做历史和社会的出发点,并以此为基础演绎出整体的制度结构,从而把资本主义自发秩序的观点推广到了整个人类历史的个人主义的方法是根本不同的。对于这种个人主义的方法,马克思主义和许多其他的理论流派不仅从经济学方面,而且从哲学上进行过深刻的批判。这种理论的最主要缺陷是它把个体与社会等同起来,把社会当做个体的简单加总,从而无法对社会有机体做出科学的解释。



  事实上,虽然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但是社会并不等于众多个人的简单加总,社会是按照特殊的规则和特定的结构组成的有机整体。这个整体一旦形成,就具有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和单个的个人所不具有的特殊属性。社会、阶级、国家和文化对单个的人来说,是一种独立的外在的和客观的力量。个体的属性与社会的属性,个体的行为与社会的行为,个体的功能与社会的功能,个体的利益与社会的利益,个体的意识与社会的意识,都是有性质区别的。一句话,个人与社会是既相互联系又性质不同的两个系统。在自发的社会秩序下,社会甚至异化成为一种与个人相对立的外在力量。从理性的个人出发无法解释社会与个人之间存在的这种根本差异,无法实现社会与个人的整合。按照产权经济学的理论,产权制度的确定是由理性的个人之间的自由交易决定的,产权决定经济绩效,但是,正如诺思认识到的那样,一方面,由于国家规定着所有权结构,最终要对所有权结构的效率负责;另一方面,由于意识形态影响着个人的心理偏好和效用函数,因而,制度结构是由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的相互作用形成的,这实际上就承认了产权制度的变迁是社会制度整体结构的产物。但是,由于新制度经济学固守着个人主义的范式,他们虽然认识到了产权决定的整体意义,但却没有发现其中的内在逻辑,最后陷入了产权决定经济绩效、国家规定和保护产权、因而国家最终对经济绩效负责的悖论之中,这就是所谓的诺思悖论。



  当然,承认产权决定的整体性并不意味着完全否定个人自由意志的作用。马克思就说过,“历史不过是追求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社会的运动是由个体的选择和行为汇合而成的。但是,问题在于,个人的行为和选择并不完全是自由意志的产物,并不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愿望和心理偏好。现实的人“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的”,其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不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产力,因此也就不能自由选择由生产力决定的所有制结构及其法律表现——产权结构。不是先有了某种个人的偏好,然后根据这种偏好进行自由契约,再由此决定社会的经济和政治制度,相反,从社会结构的整体变迁过程看,是生产力包括人们从事物质资料生产中形成的生产方式,决定着他们之间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进而决定这种占有的法律表现即产权形式,并最终决定着他们各自所处的社会地位、利益关系、价值取向和心理特征,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和选择的空间。就单个的主体看,他的行为也许是自由的,他们之间的产权关系也许取决于他们个人的意志,但是就整个社会看,由于存在无数的个人意志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相互冲突,因而他们的自由是有限的。社会结构的运动是个人与社会相互作用的产物。



  关于契约主义的方法



  从抽象的个人出发,必然会把产权关系理解为个人之间的为了寻求利益最大化而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产权结构的任何变迁,如奴隶制度向封建制度、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的变迁,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等,都可以根据自由契约的逻辑加以解释。但是,人的独立性以及通过契约建立的独立主体之间的自由交易,是历史的结果而不是历史的起点。“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但是,产生这种孤立个人的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的时代。”(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而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人与人的关系则是建立在血缘、宗法或超经济强制的基础上的,个人并没有从对自然和社会的依附中解脱出来获得个人契约的自由。因此,用契约关系来说明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的变迁,显然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是不客观的。



  在资本主义的市场秩序下,商品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取得了统治地位,特别是随着劳动力的商品化,赤裸裸的阶级统治被法律上的自由契约和等价交换所掩盖,因此,就市场秩序来说,契约主义的方法至少在形式上具有它的合理之处,可以用来解释和分析大量的经济现象和制度现象。但是,这种合理性只是在现象形态上才具有科学的意义,如果把这种契约主义强调到了极端,当做解释所有经济现象的惟一逻辑,那就难免会导致许多荒谬的结论。



  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的本质特征不在劳动与资本的自由交易,而在于资本可以通过商品交换这个中介在生产过程中无偿占有剩余价值。资本雇佣劳动,资本的所有者可以无偿获得剩余,但产权经济学却把这样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当做价值判断的基础。产权经济学对于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贡献”就在于,它运用契约主义的方法对于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给予一个新的理论解释或辩护,试图证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是合乎理性的,而公有制则是非理性的。可见这种理论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成分。



  劳动与资本的真实关系只能通过对生产过程的考察才能揭示出来。契约关系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在本质上是生产关系的一种反映,并归根结底受生产力发展的支配。生产过程对交易过程的决定作用可以从这样一个例子中得到说明: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分析了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三个阶段,即简单协作、手工制造业和机器大工业;在前两个阶段中,劳动对资本的隶属还是形式上的,因为在简单协作和手工制造业阶段,劳动者凭借他们的手工技术还有可能独立谋生;但是,随着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工人的劳动日益简单化片面化,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日新月异,离开资本,劳动再也不能单独存在下去了,这样,工人对资本的依附便由形式上的转变为事实上的。又如,进入20世纪后,随着生产过程的日益复杂,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日益明显,管理人员在企业中的地位大大提高了,资本所有权的地位又出现了下降的趋势。所有这些变化都是以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为基础的。但是,按照契约主义的方法来解释,所有这些变化都只不过是劳动与资本相对价格发生变化的结果。在简单协作和手工制造业时代,是劳动力稀缺,劳动的价格昂贵;在机器大工业时代,是劳动力过剩,资本稀缺;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则是人力资本价格上升,物质资本价格下降。显然,这种解释是极其表面的。相对价格的变化归根结底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运用个人主义的契约理论研究制度问题时,个人的偏好以及由此决定的行为目标是考察问题的出发点,为此,首先必须假定经济主体的偏好是已知和稳定的,这样才能根据不同经济主体的效用函数计算各自的成本和收益,进而确定各经济主体的契约的集合。例如,如果我们把企业当做一个由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建立的一个契约结构,就必须首先把握这些所有者所具有的成本收益函数;把国家当做一个由多种利益集团建立的契约组织,就必须首先把握各个利益集团具有的特殊的偏好。但这些不同经济主体和组织所具有的特殊的成本收益函数恰恰是由生产过程中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决定的,或者说它本身就是特定制度的产物,作为生产要素所有者效用函数的利息、利润、地租、工资等经济范畴并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由特殊的社会经济制度决定的,并且在不同的制度中具有不同的具体经济含义。因此,从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看,经济主体偏好不变的假定是不恰当的。个人的效用函数既不是稳定不变的,也不是主观随意的,它本身就是经济制度的产物或经济关系的“人格化”,并随着经济制度的变化而变化。



  关于成本一收益分析法



  把微观经济学中所使用的成本一收益分析法引入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最具有特色的地方,正是依靠成本一收益分析法,新制度经济学才实现了制度分析与新古典理论的整合,使制度分析纳入了经济学分析的框架之内。依靠成本收益理论分析研究制度现象的最早和最主要的领域就是产权问题。科斯在他的经典之作《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中所讨论的交易费用,就是指产权的界定、保护和实施的成本,即“个人交换他们对于经济资产的所有权和确立他们的排他性权利的费用”(注:思拉恩·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第16页。)。交易成本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交易成本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客观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某些现象;但是,产权经济学却把这一概念的作用夸大到了极端,把它当做解释所有制度现象的**,当做说明产权制度变迁的惟一因素,从而陷入了错误的泥潭。



  尽管交易费用已经成了产权经济学的一个核心范畴,但是到目前为止,在各种交易费用理论中,仍然缺乏一个准确的能反映交易成本本质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定义,交易成本的外延或它所包含的内容是很不确定的。从大的方面看,对交易费用的定义主要有三类:一是把交易费用定义为“利用价格的费用”,这一定义是科斯提出的,并为斯蒂格勒所阐发。由于这一定义没有对交易费用的具体构成和形成机制作出明确的解释、混淆了交易费用与信息费用内涵的差异、并且缺乏行为理论基础而受到了各方面的攻击。二是把交易费用定义为“经济体系运行的成本”,这一定义是由阿罗、威廉姆森等人提出的。他们把研究重点放在比较制度分析上,但由于比较静态分析要求有可供对比的多种制度安排为前提,而可选择的制度安排往往又是不存在的,只能靠分析者的主观构想,因而他们所提出的定义也就失去了分析的意义;三是把交易费用定义为“所有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这一定义是由张五常和诺思等人提出的。这一定义把交易费用扩展到了整个人类制度范围,但是,在处理制度绩效和成本收益问题时仍然存在许多无法克服的矛盾。(注:刘元春:《当代西方交易费用定义评析》,见《教学与研究》1997年第7期。)



  交易费用理论面临的致命挑战还不仅仅是定义的可操作性问题。交易费用理论是以个人主义理论为基础的,但是交易费用概念本身却选择了一个客观的社会性的效率标准,这样就陷入了无法克服的自我矛盾之中。按照产权经济学的逻辑,任何一种产权制度都是理性的个人根据成本一收益比较而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都可以根据理性经济人的成本收益函数和自由交易的逻辑加以解释,但是,这种以个人主义方法为基础的成本一收益分析贯彻到底必然会陷入逻辑上的困境。首先,根据个人主义的观点,“个人的效用只有他自己才最清楚”,每个人都有自己特殊的成本一收益函数,而且这种特殊的成本一收益函数又是建立在每个人不同的心理偏好及行为目标基础之上的,目标函数不同,成本与收益的标准也就不同,这样,由于个人的成本一收益函数是个人心理偏好的产物,任何人都无法准确地加以说明,产权制度的变迁最后就仅仅变成了个人的心理偏好问题。其次,更为严重的是,按照个人主义的分析方法,只有个人才是真实的存在,集体和社会只是一种虚幻,只有个人才会选择,才会行动,因而,只有个人的成本和收益,没有社会的成本和收益,或者即使存在着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也因为个人目标函数无法加总,使它们只能成为无法捉摸的“幻影”。但是,产权制度却是社会的,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因而交易制度的成本和收益就其本质来说只能是社会的,否则这一概念就失去了意义。



  交易费用理论包含的这种深刻的内在矛盾,理所当然地受到了彻底的个人主义理论和彻底的整体主义理论两个方面的批评。从马克思主义客观的整体的政治经济学观点来看,交易费用理论把交易作为制度选择和制度分析的基本单位,将人与人的关系简单地归结为抽象的契约关系,从而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不同历史和不同社会环境下人类行为的差异和生产过程对交易过程的决定作用。而彻底的个人主义理论则从不存在一种客观的价值标准的认识出发,否定了交易费用存在的可能性。布坎南提出的“一致性同意”规则认为,只要交易是公开的,只要没有发现强制与欺骗的行为,并就这种交易达成一致协议,这种资源配置状态就是有效率的,交易费用的概念是不必要的。(注: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还有人从古典自由主义传统和哈耶克的“扩展秩序”出发,对交易费用理论的内在矛盾作了尖刻的揭露,试图用博弈均衡和知识结构代替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作为制度演进的分析基础。由此出发得出的结论是,产权在人群中的分布取决于技术性知识和制度性知识在人群中的分布(注:汪丁丁:《制度成本,博弈均衡与知识结构》,见《在经济学与哲学之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4页。)。虽然这种纯粹个人主义理论否定了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性,但它对交易费用理论的批评是深刻的。



  除了以上根本的缺陷之外,产权经济学在一系列重要的理论和方法上都存在严重的局限。比如,产权经济学在继承新古典理性经济人范式的同时,也继承了新古典经济学的一般均衡分析方法。但是,按照个人主义的逻辑,制度的均衡只能是一个虚假范畴。因为,制度均衡表示的是制度创新利润为零的一种稳定状态,但大多数的社会制度是非中性的,不同的人对于同一种制度有不同的效用评价,因而这样一种状态不是不存在,就是绝无仅有。又如,产权经济学一方面认为企业的存在是因为交易费用太高,另一方面又认为交易费用的高低是由企业内部交易与市场交易的费用比较来确定的,从而陷入了循环论证,如此等等。



  六、在实践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



  从前面的比较和分析不难看出,西方产权经济学的根本缺陷恰恰是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的优势所在。只有坚持马克思的所有制分析范式,才能使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沿着完善而不是否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正确方向发展。而西方的产权经济学理论的基本的逻辑和政策结论是以肯定私有制和自由的市场经济、否定公有制和社会调节为核心的。完全按照这种理论的逻辑思考问题,最后的结果必然是对公有企业制度的彻底否定,也就谈不到改革和完善公有制了。



  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是建立在与私有制完全不同的宪法制度(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的,是一种新的制度现象,这种产权形式是生产社会化的产物,反映了社会理性的要求。不管人们主观上是否愿意或是否意识到社会理性的逻辑,生产的社会化都会把产权的社会化问题摆到人们的面前,迫使人们通过社会联合并按照社会理性的标准对生产资料进行调节和使用,这种社会化的逻辑是不可能从个人理性和自由交易的结果中推导出来的,是不可能简单搬用私有制下形成的产权范式来加以说明的。



  当然,现实中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并不是完全对立相互隔绝的,由于它们建立在同样的生产力基础上,都是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形式,而且都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配置资源的,因而公有制企业和私有制企业在制度结构上必然会存在许多相似的或共同的地方,资本主义企业与现代化大生产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完全可以被社会主义企业所吸收和借鉴,西方产权理论中反映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机制运行一般规律的内容也可以为我们研究和认识公有制企业的运行规律提供有益的参考。但是,这种吸收和借鉴是有条件的,不仅在基本的制度结构和基本的理论体系上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自己特殊的逻辑,而且对于社会主义所有制内部形成的许多与资本主义的产权结构相似的制度现象,也由于它们是建立在完全不同的宪法制度基础上的,因而存在许多根本差异。比如,两权分离、委托代理关系、劳动与资本市场、剩余索取权等经济范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与资本主义制度下就具有不同的含义。因此,只有批判性地借鉴而不是简单地照搬照抄西方的产权理论,才是研究国有企业产权结构中应当采取的一种科学的态度。



  我们认为,从总体上看,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是一种科学的理论,应当成为我们研究社会主义企业产权关系的理论基础。首先,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以强调整体性、生产性、历史性和经济性为特征的马克思主义产权分析范式,与强调个体性、交易性、自然性和法权性为特征的西方产权经济学理论相比,在理论上更加严密,更符合客观的社会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更能经受逻辑和实际的检验,因而也更具有科学性。其次,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为指导建立起来的,是马克思主义完整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历史唯物主义和政治经济学原理,就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并把它当做社会制度分析的基本方法。第三,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从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矛盾和发展趋势中得出的重要结论,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这一现象只有在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逻辑中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如果用西方的产权理论代替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来指导国有企业改革,最后的结论只能是私有化。



  总之,研究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应当以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而不是西方的产权理论作为指导。但是,马克思主义是科学,而不是教条,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实质是要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新的现象和新的问题,而不是墨守成规、固步自封。坚持和发展是统一的,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才能发展马克思主义,只有发展马克思主义,才能更好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就所有制和产权理论的研究来说,也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要根据实践发展的要求对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进行不断的检验、修正、补充、完善和创新。应当承认,在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并运用这一理论科学研究社会主义所有制中的产权问题方面,我国的理论界还做得很不够,取得的进展还是比较有限的,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例如:



  1.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基础,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所有制和产权问题应当在这一原理的指导下加以解决。目前,根据生产力的标准选择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结构,合理地构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分析是以生产的社会化为基础的,而生产的社会化实际上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经济现象,它本身经历了若干重要的演化过程和发展阶段。从大的方面看,蒸汽机、电动机和微电子技术的发明,构成了科学技术和产业结构变迁的三次重大革命,同时标志着社会化生产发展的三个不同阶段。在这些不同的发展阶段,生产社会化的性质和对生产资料所有制包括产权制度的要求是不完全相同的,因此,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之间的关系也是相当复杂的,绝不可简单而论。合理地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面临的许多问题,如国有企业的定位问题、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的关系问题等等,归根结底都与对当代社会生产力的性质的准确把握有关。对于这些基本问题缺乏正确认识,必然会引起实践上的盲目性和混乱。



  2.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是从所有制理论引申出来的,科学的所有制理论是科学的产权理论的基础。但是,长期以来,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占支配地位的所有制概念是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提出的生产关系三个方面中所包含的所有制的定义。这个定义把生产资料所有制当做独立于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和产品分配过程的一种抽象存在,把所有制概念归结为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由此形成的一种普遍的做法是,把法学里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以至于让渡等概念引入所有制研究,用这些权利来构造所有制关系,结果就使得社会主义所有制变成了一种先验的没有经济内容的法权规定,并把所有权这种法律的权利当做了生产、分配等经济关系产生的基础,这事实上是在重复古典经济学家们同样的错误。这种理论的政策结论就是把社会主义国有化当做了一种法律行为,只要通过无产阶级专政剥夺了剥夺者,把一切生产资料都掌握在国家手中,发达的社会主义就可以建成了,用同样的方法很快就可以建成共产主义。这是一种典型的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在我国,即使在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这种用法权概念代替经济分析的做法仍然是相当普遍的。近年来,又有相当多的人在把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西方的产权理论混同起来,把法权当做思考问题的出发点,把复杂的产权结构归结为所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权能组成的法权体系,脱离开生产力的组织方式和客观的生产关系来把握所有制和产权关系的做法仍然十分普遍。这种对待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简单化、教条化和实用化的态度既不利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又不利于以完善社会主义为目标的经济改革的正常发展。



  3.马克思和恩格斯建立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主要目的,在于说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趋势,它们对于具体的产权问题,即产权的交易过程和法律过程的分析并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理论,特别是对于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产权问题他们更不可能做出具体的设想。因此,发展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必须深入研究现实市场经济中的产权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对西方的产权经济学理论进行批判性的借鉴是必要的。西方的产权经济学虽然存在许多根本缺陷,但它对现代市场经济中产权机制运行的概括也不是绝无可取之处。马克思主义之所以是科学的,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它是一种开放的体系。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曾经把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作为自己形成的重要来源,因此,没有理由把现代西方经济理论包括产权理论排斥在自己的视野之外。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西方产权理论的缺陷不在于它研究了产权的法律形式,研究了交易费用、个人选择、契约关系、委托代理问题等制度现象,而在于它用个体分析代替整体分析、用交易过程代替生产过程、用法律关系代替经济关系,在于它从抽象的个人出发把个人的自由交易当做决定制度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因素。在克服了这些根本性的错误之后,产权经济学的某些分析方法以至某些具体结论是可以整合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框架、为经济改革的实践服务的。不过,这是一个需要另写一篇文章来辨析和说明的问题。
学者观点
林岚
姓名: 林岗
专业:政治经济学
系别:经济系
职称:教授
办公电话:82509890
Email:lingang@ruc.edu.cn
教育背景 博士,经济学, 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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