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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及审计机关对劳务费报销手续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办理劳务费报销手续时,原则上应提供领款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账号,由我处直接转账到指定账号中。特殊情况需领取现金的,须提供领款人亲笔签名并附有领款人联系电话的收款条(格式附后)。
请传达到全体教职工。
财务处
201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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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2509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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